沒欠債卻收到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債務人明明未欠債卻收到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時,應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同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聲請停止執行,如主張本票被偽造、變造則無需擔保,如主張其他事由則需依法院指示提存擔保金,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票據與債務不存在關聯,以保障民事權益,必要時通知檢察機關釐清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並透過法院程序確保強制執行不被濫用,防止財產不當損失,最終使債務人權益獲得合法救濟,財產安全及法律程序正當性得以維護,避免民事債務糾紛錯誤地影響刑事責任判斷,並依照票據法、非訟事件法及刑法相關規定採取完整法律行動,使債務人在面對未欠債卻遭本票強制執行時能有效應對,保障自身權益及合法財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明明沒有欠債,卻突然收到本票強制執行裁定,許多人會感到非常錯愕與焦慮,因為本票裁定的法律效力極高,依非訟事件法及票據法規定,債權人只要持有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經形式審查後即可能核發裁定,債務人名下財產可能遭查封、扣押、凍結帳戶甚至拍賣,若不及時採取法律行動,民事權益可能遭受重大侵害。
首先,債務人應了解,本票裁定並非最終實體判決,它屬於非訟程序之裁定,主要是基於票據形式審查而核准執行,因此具有迅速取得強制執行權的效果,而債務人若並未簽署本票或債務已經清償,本票裁定仍可能被聲請,這種情況下,債務人首要採取行動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本票的原因關係已消滅或本票遭偽造、變造,使得該本票自始無效,應由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此確認之訴通常需提出充分證據,例如本票簽名樣本、交易往來紀錄、付款憑證、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以證明債權人所主張債權不存在或票據非由債務人簽具。
若擔心債權人已開始執行,債務人同時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以防財產遭不當查封、扣押或拍賣。根據法律規定,若主張本票被偽造或變造,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且無需提供擔保;若是除偽造、變造以外的情形,例如債務已清償、票據原因消滅、債權已履行但持票人拒絕返還本票,則法院「得」依聲請停止執行,但債務人需依法院指示提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
此擔保金通常計算方式為本票金額乘以法定利息百分之五,再乘以本案可能經過的審級時間,以確保債權人權益在訴訟期間受保障。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後,法院會審查票據真偽、債務事實及聲請理由,若確認票據為偽造、變造或債權不存在,即可裁定停止執行,避免債務人財產受到侵害。
實務中,債務人若遭受未簽本票強制執行,亦可透過提出異議、證明本票偽造或變造、提供付款憑證等方式,保障自身民事權益,同時將情況通報檢察機關,由檢察官釐清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例如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或行使偽造票據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若收集或交付他人行使,亦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
因此,債務人需區分民事債務與刑事犯罪,不得將未簽本票強制執行誤認為自身刑事責任,應專注於民事救濟程序,採取異議之訴與停止執行的法律行動。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時,訴狀中應明確說明票據與債務不存在關聯、票據簽名非本人簽署或票據原因已消滅,並附上相關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票正本影本、交易憑證、付款收據、通訊紀錄、銀行交易明細或見證人陳述,以支持債務人主張。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針對本票的形式要件、簽名真偽、取得方式及債權事實進行全面查核,確保非訟程序不被濫用,保障債務人權益。若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或票據偽造,則本票裁定將被撤銷或停止執行,債務人財產得以免受侵害。
實務上,債務人亦可在訴訟中申請禁止扣押或查封措施,以進一步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在債務人異議及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中,若法院查明票據由他人偽造或變造,亦可依刑法追究該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保障法律正義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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