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支票發票日寫西元、寫不存在的日期,是否仍有效?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作為文義證券,其效力以票據文字為準,發票日誤寫西元或不存在日期時,應依客觀解釋原則及有效解釋原則,以合理觀察決定其實際意義,仍得請求付款,不因書寫形式錯誤而自動無效,惟發票日完全缺載則票據無效,持票人應注意核對票據內容,必要時請發票人更正或補充,確保票據權利順利行使,避免因記載異常或書寫錯誤而影響裁定或強制執行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作為文義證券,其效力及可行使之權利,主要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決定,而非票據外之情事,票據法第5條明文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換言之,發票日為票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未填寫,則票據依法屬無效。

 

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制式本票或支票通常以中華民國年號填寫,但若發票人誤將年份寫成西元,例如寫作中華民國2019年,或誤填不存在之日期,例如108年11月31日,其票據效力是否因此受影響,仍須依票據文義及交易實務解釋原則判斷。票據為文義證券,其權利義務應遵守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文義,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法院及第三人應依票據所載文字解釋其意義,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作為判斷依據或加以變更補充,但依客觀解釋原則,仍須考量一般社會通念、日常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兼顧票據流通之便利及交易安全,採取「有效解釋原則」,以票據所載文字內容作合理觀察,不拘泥於書寫方式或辭句錯誤,始不失票據文義性之精神,因此,若發票人將年號寫成西元而非民國,仍可視為票據有效,因人的生命週期有限,顯然不可能簽發數千年後方能收款的票據,合理解釋應認為簽發時即指當年,即使使用西元年號,也不影響票據之請求權及效力,不必等到中華民國2019年才得請求付款。

 

至於發票日填寫不存在日期,如2月30日或小月31日,雖票據法未明文規定,但依有效解釋原則及客觀交易觀念,應將該月的末日認定為票據發票日,例如2月30日視為2月28日或2月29日(閏年),11月31日視為11月30日,仍可行使票據權利而不致因書寫錯誤而無效。換言之,票據的效力不因使用西元年號或書寫不存在日期而自動喪失,只要依交易常理及合理解釋確定其實際意義,票據仍屬有效,可向付款人或發票人請求履行。

 

實務上,法院在審查本票裁定或支票支付命令時,亦採形式審查方式,重點在票據形式要件是否具備,對於發票日記載之年份或不存在日期,會依合理解釋認定其有效性,僅當發票日完全缺載時,票據方因違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屬無效。白話而言,收票人若發現票據上年份使用西元或日期不合理,不必過度擔心其效力,應以合理解釋其簽發意圖為準;若對付款日有疑慮,可依票據法及民事訴訟程序,主張票據權利並行使請求權。

-債務-票據-本票-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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