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錯,票據有效嗎?可否請發票人更正?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雖具有形式審查優勢及非訟程序便捷性,但其效力完全依文字決定,金額不得改寫,其他筆誤得由發票人簽名更正,持票人應於收票時注意核對,必要時請求發票人修改或重開票據,以確保自身權利,避免因錯誤記載而在票據請求、裁定或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在法律上屬於文義證券,其效力及可否請求履行,主要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決定,而非票據外之情事,票據法第11條第3項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換言之,若票據的筆誤部分為金額,法律明確禁止改寫,唯其他事項如受款人姓名、發票人或付款人名稱、到期日、抬頭等文字錯誤,發票人得於交付前改寫,並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以維持票據效力。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雖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之規定,但參酌同法第十六條所定票據經變造即無權限人之改寫,並不當然歸於無效之意旨,則發票人改寫(訂正)票據上之金額,尚難謂該票據為無效。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061號刑事判決)

 

實務上,票據經發票人修改(訂正)其內容,並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特別是除金額外的其他錯誤可更正而不喪失效力。法院在處理本票裁定時,採取形式審查方式,僅審核票據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對票據記載以外的實體爭議,如發票人與受款人間之借貸或交付爭議,裁定法院無權介入,因此票據的文字內容具有決定性的效力,受款人名字、發票人名稱或其他記載若錯誤,法院在核發本票裁定時會依票面文字審查,若受款人名字與實際收款人不符,裁定程序可能因此受阻。

 

雖然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改寫應於交付前進行,但法律並未禁止發票人在交付後修改票據內容,尤其是受款人姓名錯誤的情況,持票人仍可請求發票人更正或重新開立票據,以確保其票據權益。然而,若發票人不配合修改,則持票人無法強制其更正或重新開票,因此實務上務必在收票據時仔細核對票據內容,確認金額、受款人名稱、到期日及其他關鍵記載無誤,若有誤寫誤載,應立即請發票人更正或重新開票,以免日後因文字錯誤而喪失請求權或遭遇裁定程序阻礙。

-債務-票據-本票-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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