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遺失,何時才能動用裡面款項?
問題摘要:
票據遺失後,票據權利人必須立即向發票人或付款人為止付通知,接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後,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持除權判決書方可合法請領票據款項,整個程序雖繁瑣耗時,但可維護交易安全及權利完整,確保即使票據遺失,票據權利人仍得行使其請求權,這反映出票據法在保障票據流通與保護權利人利益間之平衡原則,並提醒票據權利人應高度注意票據保管及及時處理遺失情況,避免權益受損,尤其在商業交易及銀行業務中,票據遺失之處理程序是確保資金安全、避免重複請領或爭議的重要制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作為文義證券,其權利行使需依票據上所記載文字為準,若票據遺失,原則上票據權利人無法向發票人或付款人提示票據正本而直接請款,票據法及相關施行細則提供了遺失票據的處理程序,讓權利人仍可合法請求票款,但程序較繁瑣且耗時。
首先,票據權利人發現票據遺失時,須立即向發票人或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止付通知的作用在於讓發票人及付款人不得依票據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款,避免票據遭不法行使,通常可使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範本填寫,將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受款人等資訊載明,正式通知付款銀行或發票人停止付款。止付通知並非無條件有效,權利人須在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否則止付效力將喪失,發票人及付款人即可自由處理票款。
公示催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至第544條規定,由法院公告催告不明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將發生失權效力,保障票據遺失者能安全行使權利,同時避免第三人重複請款。
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票據已到期的,權利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若無法提供擔保,得依法將票據金額提存於法院。對尚未到期之票據,權利人亦可提供擔保,請求發給新票據。聲請公示催告的法院,依票據所載發票地或付款地管轄,若票據未載地,則以發票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裁定核准後,法院會指定公告期間,通常為六個月,權利人須將裁定內容登報至少一日,並將登報報紙正本提交法院附卷,以完成公告程序。
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票據權利人仍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檢附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報紙及其他相關文件,法院形式上會開庭,但程序簡短,僅確認流程完成。法院核發除權判決書後,權利人即可憑此判決向發票人或銀行請領票據所載金額。
整個程序包括止付通知、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三個階段,耗時數月甚至半年以上,但可確保遺失票據權利得以行使,避免票據權利受損。票據法及施行細則對付款銀行及發票人的義務亦有明確規範,業經止付通知的票款,付款銀行應凍結留存,除非權利人提供擔保請求支付或提存票據金額,或占有票據人及止付人同意,否則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若止付通知失效,票款不再受凍結。實務上,票據權利人應妥善保存票據,避免遺失,若確實遺失,須立即依上述程序辦理,以保障請款權利不受侵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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