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的本票可否請求付款?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撿到的本票不能請求付款,理由包括:(一)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拾獲本票即屬此列;(二)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屬犯罪行為,若持撿到的本票不歸還而據為己有,即觸犯侵占罪;(三)若進一步提示票據請求付款,甚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刑責更為重大。故法律上唯一正當的處理方式,應為拾獲後立即交由警察或返還失主,而非據為己有。對於票據持有人而言,若遺失本票,應立即通知發票人及銀行,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防止票據遭冒用,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此,才能在票據制度之運作下兼顧流通安全與交易正義,避免因拾獲本票而引發的法律風險與刑事責任。

律師回答:

在票據法律制度下,所謂「撿到的本票可否請求付款」必須從票據法及刑法雙重角度來分析。

 

首先,票據屬於一種「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係由票面記載事項直接決定,持票人依票據法規定可以向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上權利。但法律同時規範票據之流通、轉讓須具合法原因,若票據並非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而是經由拾獲、侵奪或其他非正當途徑取得者,該持票人即屬「惡意取得」。

 

依據票據法第14條明文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是以,若單純撿到他人遺失的本票並未透過合法轉讓取得,即屬惡意或至少重大過失取得,自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不能據此向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

 

進一步觀察,票據法所謂「惡意」,包括明知取得票據之情形異常,或明知票據非合法持有人轉讓而仍接受;而「重大過失」則指一般理性人均能注意而忽略,例如撿到路上散落的本票仍據為己有。此時雖形式上成為「持票人」,但並無正當基礎,因此不得行使票據權利。此外,即使嘗試拿撿到的本票去銀行提示付款或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票據債務人亦得抗辯該持票人屬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而拒絕給付。實務上,法院亦不會支持此種惡意請求,反而可能因此暴露出侵占行為。

 

再從刑事角度觀察,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雖然該條之罰則目前已多次修正提高,但其精神仍在於保護所有人之財產權。換言之,若有人拾獲本票卻不歸還失主,反而據為己有或持票主張權利,已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雖為財產犯罪中較輕微類型,但若涉及金額龐大或有其他不法情節,仍可能受到嚴厲譴責。此外,若持票人明知本票係拾得仍意圖行使票據權利,甚至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因為其行為目的在於使發票人或保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進一步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責。

 

從票據權利人角度而言,合法的本票取得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為原始發票人將本票交付給受票人,受票人據以行使票據權利;二為經合法背書轉讓而成為新持票人。若係拾獲,顯然既非原始交付,亦非背書轉讓,則無從構成合法取得。而法律為防止票據流通過程中產生無窮糾紛,乃採取「惡意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之原則,以杜絕不當持有人濫用票據制度。換句話說,票據制度既重視流通性,但同時要求正當性,若持票人之取得缺乏正當基礎,即使握有票據實體,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實務上,若拾獲本票者將之交付警察機關或透過適當管道尋找失主,即屬善意行為,不僅避免觸法,亦可免除後續糾紛。反之,若拾獲人隱匿票據,甚至試圖據此提起本票裁定聲請或訴訟,除難以獲法院支持外,還會衍生刑責與民事賠償責任。舉例來說,若因該拾獲本票而誤使發票人被迫投入訴訟或支付律師費用,拾獲人可能需承擔不法侵害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應注意票據法第13條亦規定票據係無因證券,原則上不問原因關係即可行使票據權利,但此僅限於合法取得之情況。對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者,法律另以第14條設限,使其無從主張無因性之抗辯,確保票據制度不被濫用。因此,若有人以拾獲為由主張票據權利,將遭遇「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的抗辯而失敗。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14條=刑法第337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