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簽本票,怎麼處理?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逼簽本票的情況在實務上並不少見,但法律也提供了多層次的救濟手段。核心原則在於要迅速反應,掌握20日內訴訟時效,並提出具體證據支持脅迫或偽造的主張。同時,債務人要理解票據的無因性與形式主義特質,不能僅以「我沒有欠錢」作為抗辯,而要透過適當程序與實質證據來爭取勝訴。只有熟悉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才能在面對逼簽本票的困境時,避免財產遭受無端的侵害,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會遇到在壓力、脅迫或欺騙下被迫簽下鉅額本票的情況,這類本票一旦落入債權人手中,就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依據,讓債務人面臨嚴重的財產損失。所謂的本票,只要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文義上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金額」、「付款日期」、「付款地」、「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發票年月日」以及「發票人簽名或蓋章」,即屬有效本票。票據的特性在於形式審查與無因性,法院在核發本票裁定時僅檢查票據是否具備必要形式,並不審查背後是否有真實債務關係,這也是許多債務人明明沒有欠錢卻被本票裁定追討的原因所在。

 

如果簽的本票有「金額」、「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就是張有效的本票。

本票是擁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契約,因此一旦簽本票,在法律上就有約束及強制性:只要執票人拿有效的本票來討錢,發票人就一定得給錢。如果發票人不還錢,那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拿回屬於自己的欠款

 

所謂的本票,只要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簽寫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完成發票行為。而所謂的「票據關係」,指的是因發票、背書、承兌等票據行為,所發生的法律上債權債務關係(如執票人的付款請求權)。

 

當在本票上簽名、蓋章,並寫下金額、日期等,完成發票行為,該張本票即具效力;若不付款,期貨公司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朋友的財產或扣薪水。

除非當事人簽具本票時遭脅迫或與實際金額不符,才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票才會不具效力。

 

票據關係的成立原因,可能是來自借貸、贈與、買賣等,票據關係一成立後,便與「原因關係」(票據關係的成立原因)分離,原則上不會因為「原因關係」無效而受影響(如贈與契約被撤銷),這種特性又被稱為票據的「無因性」。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可知,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為當執票人向法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時,法院只須在形式上做審查,不須要去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係,或這張票據是否是偽造、變造。

 

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應屬無效。然而倘若該本票由其他人事後填載金額,則有成為「形式上」有效本票之可能,勞工可以選擇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示勞工並未授權雇主或是其他任何人在該空白本票上填載金額,以防其他人在該空白本票上記載金額之後行使該本票,並主張自己簽發本票的行為是受到雇主的脅迫,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

 

一旦債權人持有效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核發後,執票人即可憑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凍結存款甚至扣押薪資,若債務人沒有及時採取行動,可能導致難以回復的損失。那麼,被迫簽下本票該如何處理呢?首先要區分「偽造、變造」與「脅迫簽立」的情況。

 

如果本票上簽名根本不是本人所簽,或印章被冒用,即屬偽造或變造,發票人可於收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時法院會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無須提供擔保,除非執票人願意提供擔保才可繼續執行;若錯過二十日,仍可提起訴訟,但要聲請停止執行就必須自行提供擔保金,對經濟困難者是一大負擔。如果確實是自己在本票上簽名,但簽名是在脅迫下作成,則可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主張撤銷意思表示,被脅迫者得於脅迫行為終止後一年內向法院撤銷,如撤銷成功,即視為自始無效。

 

但實務上單純聲稱被脅迫並不足以勝訴,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錄音、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言等,證明簽票當下確實處於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威脅情境。若是債權人事後在空白本票上填寫金額,債務人也應及早以存證信函表達未授權任何人填寫金額,並於訴訟中主張該票據無效或撤銷,否則一旦票據形式完備,法院仍可能核發裁定。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票據的無因性,票據債務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分離,即使票據所基於的借貸契約、擔保約定無效,票據本身仍可能產生效力,除非能證明執票人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善意受讓人仍享有票據權利。

 

因此,若票據仍在原債權人手中,債務人可以直接主張原因抗辯,例如票據僅作保證用途、已清償、或簽立時存在脅迫等,並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爭執;但若票據已背書轉讓給第三人,抗辯空間將大幅縮小,只能透過證明受讓人惡意來抗辯。

 

除民事救濟外,被迫簽票者也可以考慮刑事救濟,如果有暴力脅迫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若債權人明知本票金額不實卻持以聲請裁定,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有偽造行為,更涉及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程序一旦展開,不僅能懲治加害人,也能在民事上支持債務人的抗辯。至於時效問題,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自到期日起三年內未行使,票據債權即告消滅,因此若執票人長期未主張,債務人即可抗辯時效完成而免責。另一方面,如果本票沒有載明到期日,則自發票日起三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同樣時效消滅。實務上,許多人在遭遇債權人持票聲請強制執行時,會陷入驚慌,但正確做法應是立即檢視票據真偽與簽立過程,若有偽造或脅迫,應立即在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以保住財產不被查封。同時,蒐集各種有利證據,甚至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全面保障權益。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93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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