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脅迫簽發本票,應否負責?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遭人脅迫簽發本票,發票人若能證明脅迫事實成立,即可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使本票債務無效,不須承擔票據上的付款責任,然而,為保障撤銷權利及防止善意受票人權益受損,需注意證據完整性、提出抗辯程序及訴訟時效,並於必要時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中止,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遭人脅迫簽發本票的法律責任問題,涉及票據法與民法對意思表示自由的保障,須從發票人是否自願、是否喪失意思表示能力以及票據法規範的強制執行機制來分析。

 

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有二人以上簽名,則須連帶負責,而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若出於惡意則不在此限。上述條文主要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性及持票人權益,使票據在商業交易中能迅速、確定地取得清償。

 

然而,若發票人是在外力脅迫下簽發本票,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此時簽發行為的意思表示並非自由作出,而是受到不法壓力強迫,因此發票人有權撤銷該本票意思表示,票據法律關係將因撤銷而消滅,發票人不必承擔本票上的付款責任。

 

實務上,發票人若主張因脅迫簽發本票而免責,應首先證明脅迫事實的存在,包括脅迫手段、對其意志自由的干預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可合理導致發票人作出簽發行為的威脅。證據可以包括書面或錄音紀錄、證人證言、警察或司法調查紀錄等。若法院認定脅迫成立,即可援引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使本票法律效力消滅。

 

需要注意的是,票據法第13條保護的是善意受票人,若受票人係善意取得票據且支付票款,發票人仍可能面臨返還已支付票款的情況,但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票據因脅迫而無效,要求返還已支付款項。

 

另一方面,若本票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發票人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抗辯,主張本票因脅迫而無效,並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將依票據法及民法規定進行審查。實務中,脅迫簽發本票常發生於商業交易中弱勢方受到威脅,如借貸糾紛、加盟契約履約保證或個人間高額債務情形,因發票人處於心理壓力或身體威脅下,非自願簽署票據。

 

此時,發票人應盡速蒐集證據、停止履行本票金額,並透過律師協助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或撤銷意思表示訴訟,避免本票被執行造成財產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發票人能證明脅迫成立,法院仍須考量票據流通安全與善意受票人保護原則,若受票人明知或可合理知悉發票人遭脅迫,則票據可能仍被認為無效;若受票人係善意且不知情,發票人可撤銷票據而免責,票據效力將對其無效。實務建議,在遭遇脅迫簽發票據情形時,發票人應立即保全證據,如錄音、書面證明、警察報案紀錄,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避免脅迫行為發展為票據被強制執行的法律風險。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民法第92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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