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加盟得簽本票?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與押金擇一作為履約保證,可有效降低加盟者在經濟及法律上的壓力,確保加盟關係公平、透明,並降低因履約風險造成的爭議。加盟者在簽署本票前,應充分解票據法相關規定及本票的法律效力,並確保本票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及禁止背書轉讓等事項完整記載,留存契約正本及本票影印件,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在履約過程中不會因未填寫或填寫不當而面臨刑事或民事責任,進而在加盟實務中維護自身利益與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加盟實務上,加盟總部為保障自身權益及確保加盟者履約,常要求加盟者在簽署加盟契約時簽發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這涉及票據法的相關規定與實務操作問題。

 

票據法第3條之規定,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第5條則規定票據上簽名者須依票上文義負責,且第13條明文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除非執票人出於惡意,因此,一旦加盟者簽發本票且屆期未付款,執票人即可不必透過傳統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使債權快速獲得清償。

 

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可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僅依交付轉讓即可,記名匯票若有禁止轉讓之記載,原則上不得轉讓,背書人在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轉讓,但禁止條款對於再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實務上,法院在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時採形式審查,僅審查本票內容是否依法記載,而不會審核當事人間債權債務之實質法律關係或金額範圍,這意味著加盟者若對加盟總部的債權債務關係有疑慮,仍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本票的發票日必須填寫,缺乏發票日者本票無效,若與真實發票日不符,只要填寫發票日即可視為有效票據,不影響票據效力,而擅自填寫他人發票日則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本票到期日可填可不填,不填者視為見票即付,影響票據時效起算。

 

加盟者在簽署本票前應要求業者提供加盟連鎖契約正本,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在訴訟中無法舉證。加盟契約期間通常較長,加盟者在談判中處於弱勢,須仔細評估自身經營風險,解違約情形及契約有效期間,避免在經營利潤不如預期時中途退出遭受高額違約金,造成進退兩難。

 

加盟者在本票與押金之間選擇一種作為擔保,避免業者同時拒絕返還押金並持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造成經濟及訴訟壓力。本票金額應以國字正楷書寫以降低被竄改風險,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防止業者將本票轉讓他人,確保加盟者權利不受侵害。業者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應明確標註僅用於確認本票發票人身份,避免被有心人士濫用,同時加盟者應留存該本票及相關資料影印件,保障自身權利。

 

在加盟實務中,甲存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本票亦可作為選項,這類本票具有本票與支票的優點,方便提示且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退票紀錄也列入信用資料,對發票人形成心理強制,使其不敢輕易跳票。加盟者應注意票據的種類與法律效果,通常本票、商業本票、大本票及玩具本票在票據效力上有所差異,使用通常本票或甲存本票較為安全,避免使用容易取得但法律風險較高的玩具本票。

 

加盟者在簽署本票前,應充分解票據法第3條、第5條、第13條及第30條規定,確保自己在履行加盟契約時權益受到保障,並避免因未填寫發票日或違法填寫本票內容而產生刑事或民事責任。實務上,法院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僅審查形式,不會實質審查債權債務關係,加盟者如對債務有異議,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因此在簽署本票前應仔細檢視加盟契約內容,包括違約條款、履約期限、金額及退出機制,並與業者確認本票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及禁止背書轉讓事項。

 

留存契約正本及本票影印件,能在爭議發生時作為證據,保障加盟者自身權益。加盟者亦須注意,本票一旦簽發,若屆期未付款,執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加盟者在簽發本票前必須確保自己能履約,或確定本票金額與加盟契約相符,以免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此外,加盟者應評估自身財務能力,確保簽發的本票金額在可承受範圍內,避免因加盟業績不佳或經營風險而無法履約,進而觸發強制執行程序。

 

加盟契約中應明確規定違約情形與處理方式,包括提前解約、終止契約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以降低因解約或履約爭議而衍生的法律風險。在簽署本票時,加盟者應選擇甲存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本票,利用金融業者作為付款擔當,既方便提示,又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將退票紀錄納入信用資料,對加盟總部具有約束力,同時也能提醒加盟者遵守契約,降低跳票風險。加盟者應留存簽署本票之影印件及加盟契約正本,以便日後爭議時使用,並確認業者身份證明文件僅作確認用途,避免被濫用。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30條=票據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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