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已清償未收回本票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已清償未收回本票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發票人須主動收回本票、辦理免責證書或註明清償事實,並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亦應注意票據法關於善意第三人取得、本票背書、裁定聲請與非訟事件程序之規定,以有效運用抗辯權並防範潛在法律責任,確保債務清償事實能在票據流通與執行過程中獲得承認與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已清償但本票尚未收回,實務上常見於借貸、買賣或其他金錢交易中,尤其當原債務人已履行付款義務,卻未要求原本票收回或原債權人疏於返還時,導致本票仍在債權人手中,存在潛在法律風險。

 

本票係文義證券,依第5條之規定,於票上簽名者即須負發票人責任,且對票據所載金額與條件承擔給付義務。本票一旦開立,無論其背書流通與否,發票人對票據上之義務仍存在,除非能提出合法抗辯事由。當債務已清償時,原本開立本票的理由亦隨之消滅,債務清償事實成為發票人對抗執票人的主要抗辯事由。

 

然而,若該本票已經轉讓予第三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發票人欲主張債務已清償而免責,必須舉證證明第三人為惡意,即該第三人在取得本票時已明知債務已清償。換言之,對於善意取得本票之第三人,發票人無法以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付款,必須承擔票據債務。

 

至於票據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具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期後背書雖非票據法律上之全部權利移轉,但仍適用「後手繼受前手瑕疵」原則,亦即發票人對於各期後背書人所持有的抗辯事由,可以對抗最後之背書人或執票人,即使執票人為善意亦不例外,這一制度旨在平衡票據流通便利與發票人權益保障。由於本票並不拘泥於形式要求,空白紙張亦可作為本票使用,若未載明到期日,則自發票日起即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規定,自發票日起三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否則本票債權時效消滅,發票人因疏於收回本票而產生的法律風險亦可能因此降低。

 

實務上,債務已清償而本票仍未收回的情況,若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發票人將收到法院裁定書,該裁定書即為執票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發票人於收到裁定書後,若主張本票債務已清償,可於20天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在此程序中,發票人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債務已履行,例如收據、轉帳憑證或契約履行證明,以說服法院認定債務清償事實,並解除本票強制執行的效力。另一方面,債權人或執票人在收取本票時,應注意本票是否存在免責或已履行債務的情況,若債務已清償而未收回本票,將來可能面臨法律訴訟風險,包括被要求返還已收款項或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此外,對於消費者或一般民眾而言,常因購買商品、課程或服務而被要求簽立本票,若款項已支付,但本票未返還,仍可能被票據持有人行使票據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造成財產或薪資受扣押之風險。因此,不論是發票人還是持票人,對於本票的管理與收回,皆須謹慎,確保債務清償後即時收回,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若債務清償且本票尚未收回,發票人應主動通知持票人本票已無支付義務,並可請求持票人返還本票或註明債務已履行,以免本票流通至第三人時產生法律責任。

 

實務上,也建議在借貸契約或交易契約中明確約定債務清償後,持票人應返還本票,並可於本票上註明已清償或辦理免責證書,以保障雙方權益。此外,若債務已清償但本票未返還,發票人仍保留法律抗辯,但須特別注意舉證責任,尤其是當本票轉讓至第三人,須證明第三人取得時惡意方可對抗。若無法證明第三人惡意,發票人仍可能面臨本票支付責任,故在債務清償後,發票人應及時行動以收回本票或向持票人確認,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將來票據流通或訴訟中,能有效主張債務已清償之抗辯權。

 

再者,本票如用於商業交易或擔保借貸,發票人應在履行完畢債務後,要求持票人辦理免責證書或收回本票,並於契約或交易紀錄中記載清償事實,以避免本票流通中產生誤解或爭議。對於法院而言,債務已清償卻仍被執票人提起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案件,若發票人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債務已清償,法院應受理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停止強制執行,維護發票人合法權益。然而,若發票人怠於主張或疏於收回本票,則可能因舉證困難或時效因素,而使抗辯權受限,甚至導致本票裁定被執行而財產受扣押。

 

因此,債務清償後即時收回本票、註明已清償或辦理免責證書,是避免爭議與保障法律權益的重要措施。在實務操作上,發票人應確保與持票人書面確認債務已清償,必要時可透過公證或簽立書面證明,以增加證明力。

 

此外,對於票據流通或轉讓情況,發票人應持續追蹤本票去向,若發現本票已背書轉讓,應即時通知最後持票人債務已清償事實,並保留舉證資料,以防日後對方主張支付責任而無法抗辯。對持票人而言,收受本票時應檢查是否已履行債務,並於債務清償後返還或註明已清償,以免因持有已無效債權之本票而涉及不必要法律責任。

 

對發票人而言,本票雖為便捷強制執行工具,但同時存在債務已清償而未收回之風險,故在債務清償後,應及時行動確保票據回收與註明免責,並妥善保留相關收據、轉帳憑證或契約履行證明,以確保未來在票據流通或法律訴訟中,能順利主張債務已清償之抗辯權。對法院而言,面對債務已清償而仍被執票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若發票人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債務已清償,法院應認定債務不存在,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程序,避免債務人財產遭不當查封或拍賣。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41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