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鉅額的本票、借據是我簽,怎麼辦?
問題摘要:
被迫簽署鉅額本票或借據時,第一步應冷靜蒐證,確定有無錄音、監視畫面或在場證人可供佐證脅迫事實;第二步是在收到法院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確認訴訟或異議,避免票據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第三步是必要時啟動刑事程序,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強制罪,讓檢警介入調查,藉此加強自我保護;第四步則是透過律師專業協助,及早規劃訴訟策略與保全程序,例如聲請假扣押,避免債權人脫產。最後要強調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若遇到債權人要求簽署本票或借據,尤其是金額與實際借款不符時,應堅決拒絕,因為一旦簽下,後果將極為嚴重。若實在不得已,至少應保存完整證據,以備日後主張。法律雖然提供多種救濟管道,但程序往往繁瑣且耗費心力,因此事前謹慎與防範,遠比事後救濟更為重要。
律師回答:
當一個人被迫簽下鉅額本票或借據,往往意味著他已經陷入極不利的法律地位,因為票據制度本身設計即是為保障流通性與形式要件的效力,因此法院在審查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時,多半僅進行形式審查,確認票據上具備必要記載事項,例如發票人簽名或蓋章、金額、發票日等,即會核發裁定,而不會去審究簽署的真意是否出於自由意志。這意味著一旦票據已經流通,持票人主張債權時,形式上發票人就處於相當被動的狀態。依照民法第92條的規定,意思表示若因強暴、脅迫而為之,得撤銷之;但這樣的撤銷須經法院訴訟確認,而撤銷的效果也只在雙方間發生,對於已經善意取得票據的第三人並不生效。
這就是為何在票據領域中,被迫簽票往往比不簽還更麻煩,因為不簽的情況下,若票據被偽造,反而較容易透過筆跡鑑定、指紋鑑定或其他方式證明自己未曾簽署,自可主張票據權利不存在。
然而一旦有簽名,對方即能藉由形式要件取得裁定或支付命令,被迫簽署的一方就必須立即啟動救濟程序,所以還是否認簽名的真正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的規定,若債務人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必須於收到裁定二十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主張該票據係偽造、變造,或係脅迫下所為。法院在這樣的訴訟中,應依職權停止執行,保障債務人權益。若逾期才提出,則必須額外提供擔保金聲請停止執行,對債務人而言負擔更大。
因此,時間掌握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至於舉證責任,票據是否偽造,應由持票人證明票據上的簽名或蓋章確為本人所為,若無法證明,即應為票據發票人有利的認定。這一原則對於被迫簽署或票據遭偽造的人提供一定保障。
祇有明確證明是偽造本票的情況下,除民事上的「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外,方可向檢察官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刑事告訴。
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本票屬於票據法上的有價證券,偽造者將面臨嚴厲刑責,且屬於不能易科罰金的罪名,法院通常也不輕易給予緩刑。因此,在遭遇偽造票據時,被害人應同時提起刑事告訴,除避免對方繼續利用該票據流通牟利,也能藉由刑事程序迫使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票據上約定異常高額利息或違約金,依民法第205條,年利率超過16%的部分屬無效,債務人可依法請求調整,避免不合理的高額負擔。此外,票據或借據若涉及保證人、背書人等,這些人也可能遭受連帶追償,因此一旦發現票據存在虛偽或脅迫,相關人員亦應積極提起訴訟,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免無端承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確實有借貸事實,但金額與票據不符,仍可主張票據超過實際借款部分無效,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債權人不當取得的利益。不過,法院仍會以證據為判斷基準,因此債務人必須提出完整證據,例如借款當時的錄音、轉帳紀錄、通信內容等,方能支持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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