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遺失如何補救?
問題摘要:
本票遺失之補救程序可分為三大步驟:第一,向付款銀行提出止付通知,並於五日內聲請公示催告;第二,依法院裁定進行公告程序,給予可能持票人申報權利的機會;第三,期滿無人申報後,於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待判決確定後,即可取代本票原本行使權利。此一制度兼顧票據流通安全與票據權利人保護,避免因票據遺失而完全喪失權利,同時亦防止不明持票人遭不當剝奪權益。總之,本票遺失時,權利人必須依票據法第18條、第19條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規定,循程序補救,才能重新取得行使票據上權利的資格,保障其合法債權不致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遺失後如何補救,是票據實務上經常出現的重要問題。票據制度基於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與流通性,執票人要行使票據上權利,必須持有票據原本,因為票據的權利義務與票據占有不可分離。
如果票據遺失,票據權利人即喪失直接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必須依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所設的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程序,來取代票據原本,以便行使權利。
票據法第18條明文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也就是說,止付通知僅是一種暫時性的保護措施,避免付款人於票據遺失期間遭不明持有人提示請求付款。止付通知的法律效果在於讓付款銀行暫停支付,但若五日內未提出公示催告聲請證明,止付效力即消滅。因此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程序必須配合進行,才能保障票據權利人的地位。
票據法第19條則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並且在程序進行中,若票據已到期,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款,或不能提供擔保時請求將票款提存;若票據尚未到期,則可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所謂公示催告,是法院依票據權利人的聲請,透過公告方式催告不明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若期滿無人申報,則得進入除權判決程序。
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86號判決指出,公示催告是一種特別程序,目的在於透過公告保障可能持有人之權益,同時確保票據遺失人的權利回復。依實務操作,票據權利人遺失票據後,首先必須向付款銀行提出掛失止付通知,通常須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票據遺失經過、票據種類、號碼、金額、通知人基本資料等,並加蓋印章或簽名。付款銀行在接獲通知後,會簽章一份副聯本交還票據權利人,此份文件即為其後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
接著,票據權利人應攜帶止付通知副聯本及身分證、印章,向付款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票據未載付款地,則依票據法補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若發票地亦未載,則以發票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需繳納聲請費用,並備妥聲請狀正本、副本及郵票。法院受理後會裁定開始公示催告,聲請人須將裁定全文刊登於報紙公告一日,並將報紙原件送交法院存查。
公示催告期間通常為六個月,法院於裁定中會明確載明,任何持票人若主張權利,須在期間內向法院申報並提交票據,否則視為失權。若有持票人出現,法院會通知聲請人閱覽票據,由雙方另行確認權利歸屬;若無人提出,則聲請人得進一步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完成後的最後救濟,依民事訴訟法第565條規定,經除權判決者,聲請人得對於依票據負義務之人主張票據上權利,效力等同於持有票據。換言之,除權判決是票據遺失補救的核心程序,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後,該票據自此失去法律效力,即使他人持有也不得再主張票據權利。聲請人持除權判決書,即可取代票據原本,向付款人請求支付或聲請執行。
實務上,聲請除權判決須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即不得聲請。聲請除權判決需繳納聲請費用,並備妥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報紙、聲請狀及印章等。法院會安排言詞辯論,聲請人應出庭或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若未出庭則應於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期日,否則喪失聲請權利。判決宣告後,聲請人將收到除權判決書正本,可憑此至付款銀行領取止付款項或請求付款。另須注意,票據權利人在票據遺失後,應同時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以避免票據遭不法使用,這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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