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未蓋原留印鑑,是否會退票?假如被退票,發票人有無責任?
問題摘要:
發票人未蓋原留印鑑,銀行有權基於印鑑不符理由退票,這是金融實務的風險防制措施。但退票並不代表票據行為無效,發票人仍然要對支票金額負票據責任。執票人得依法行使追索權,請求發票人付款。若發票人僅因疏忽誤用印鑑,雖退票但仍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若是故意蓄意製造退票情況,還可能涉及刑事詐欺責任。換言之,印鑑與票據效力並無直接關聯,但一旦因印鑑不符退票,發票人之票據責任與潛在的刑事責任仍不可避免。
律師回答:
在票據實務上,常有人詢問若支票發票人未蓋原留印鑑,是否必然導致退票?又一旦被退票,發票人究竟有無法律責任?必須分別從票據法的規範以及銀行實務與刑事責任的角度來分析。依票據法第125條規定,支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之商號、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及付款地,並由發票人簽名。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只要將票據法明文列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填妥,即可產生票據效力。至於是否必須蓋上金融機構留存的印鑑,票據法並無強制規定,換言之,印鑑與否並不影響支票的票據效力。只是銀行在實務上,基於風險控管與辨識發票人真偽的需要,會要求支票簽發時必須與原留印鑑相符,否則即視為印鑑不符而拒絕付款,導致支票退票。此時,雖然支票會因「印鑑不符」而退票,但不表示該支票本身無效,發票人的發票行為仍然有效,執票人仍然可以依票據法享有追索權,要求發票人負票據責任。因此,即便因印鑑不符退票,發票人仍須對支票金額負責。
從責任角度觀察,票據法採「文義性」原則,發票人於票據上簽名即負票據責任,無論其是否使用原留印鑑。也就是說,支票因印鑑不符而退票,僅是付款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並不影響發票人對執票人的付款責任。執票人可逕自票據追索,或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票裁定或支票裁定聲請,法院仍會依票據記載事項及發票人簽名來審查,而不以印鑑是否與銀行留存相符為要件。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多次肯認,銀行基於印鑑不符拒絕付款,並不影響支票票據行為的有效性。
然而,若發票人主觀上故意蓋錯印鑑,藉此製造退票,試圖規避支付義務,甚至藉以拖延或欺騙收款人,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因為此種行為的本質在於利用支票制度,使收款人誤信票據可兌現而交付財物,結果卻因印鑑不符遭銀行拒付,已具備詐欺構成要件。實務上若能證明發票人確有規避付款之詐欺故意,檢察官即可依詐欺罪提起公訴,除民事上須負票據責任外,刑事責任亦無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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