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提示有什麼重要性?不提示有什麼效果?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提示的重要性在於它是持票人取得票款、保全對背書人追索權的必要行為。若未於法定期限內提示,雖不影響對發票人的請求,但將完全喪失對背書人、保證人等前手的追索權,這對持票人權益的影響甚大。實務上,銀行退票紀錄也會影響發票人信用評等與日後金融往來,因此支票提示與否,不僅影響個別票據債務關係,也關係到整個市場的信用秩序。換言之,提示期限制度是一種法律上的平衡設計:一方面要求持票人及時行使權利,不得懈怠;另一方面仍保護票據基礎法律關係,確保發票人不得因逾期提示而卸責。結論是,支票提示雖然在形式上是一個簡單的送票行為,但在法律效果上卻攸關權利保全與責任分配,若持票人怠於提示,將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僅能向發票人請求,這就是為何支票提示被視為極為重要的法律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支票提示的重要性與不提示的效果,必須先從票據法的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來說明。支票本質上是一種支付工具,支票持票人要取得票據上的金錢給付,必須透過「提示」這個動作,也就是將票據送交付款銀行,請求依票據文義付款。

 

支票提示期間

票據法第130條明文規定了支票提示的期限:若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提示期間是發票日後七日內;若在不同區域,則是十五日內。舉例來說,若支票在台北市簽發,付款銀行也在台北市,則持票人必須在七日內將支票送至銀行提示;若發票人在新竹,付款銀行在台北,則屬於不同區域,提示期限延長為十五日。這個期限的計算從發票日翌日起算,中間不排除例假日,若最後一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

 

由此可知,提示是有嚴格期限規範的,因為票據制度要求持票人迅速行使票據權利,以維持流通與信用。那麼,提示的效果究竟為何?

 

提示對於支票背書人的效力

首先對於背書人而言,票據法第132條明文規定,若持票人未於第130條規定的期限內提示,或未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就會喪失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的追索權。換言之,逾期提示的最大後果,就是持票人不能再向背書人或保證人主張票據責任。

 

實務案例中常見的情況是,某人因信用不足,請其親戚或友人背書,增加票據的信用,但若持票人逾期才拿票據去銀行提示,就算退票,也無法再向背書人主張票據上的責任,因為法律明確規定背書人責任已經免除。這就是為什麼「及時提示」對於持票人權利保護格外重要。其次對於發票人,也就是出票人而言,法律的態度有所不同。

 

票據法第134條規定,即使提示期限經過,發票人仍然對執票人負責。也就是說,出票人不能因為持票人逾期提示就免除票據責任。不過,由於提示期限已過,發票人可以向銀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銀行即便收到支票,也會以撤銷為由拒絕付款,導致退票。但這並不代表發票人責任消滅,持票人仍然可以透過訴訟,依票據債務關係請求發票人付款,該票據債務之時效是一年(票據法第22條)。倘若超過一年,持票人仍可回歸原本的「借貸法律關係」,以票據作為借貸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借款,該債務的時效為十五年。因此,逾期提示僅影響持票人對背書人之追索權,不會影響對發票人的請求權,這是法律在責任分配上的一個制度設計。

 

再者,從票據流通的角度來看,支票的存在價值在於迅速流通與確定性。若允許持票人長期不提示,將嚴重影響背書人及後手責任的範圍與期限,也會造成市場信用秩序的混亂。因此法律要求在七日或十五日內提示,並以此作為能否保全追索權的基準。

 

對背書人而言,若執票人怠於提示,表示其未盡善良管理義務,法律自然不允許其再向背書人主張責任。這同時也保障了背書人不會因持票人拖延而無限期地暴露於責任之下。另一方面,對於發票人則不同,因為發票人是票據的創設者,本就應該對票據債務負最終責任,即便持票人逾期提示,發票人仍不得以此免責。

 

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示了票據法對不同票據債務人之責任區隔:發票人負最根本、最終責任;背書人則僅在票據流通正常運作下負擔責任。

 

從實務操作來看,支票持有人在拿到票據時,應當立即計算提示期限,並在期限內送交銀行提示,以避免失去追索權。若支票到期前,發票人請求暫緩提示,並先行支付部分金額,持票人若應允,就要小心可能因逾期而喪失對背書人追索的權利。這時候若發票人後續未依約支付餘款,持票人可能只能依票據向發票人請求,而無法再向背書人求償,實質上減少了保障。因此建議持票人務必保全自身權利,在提示期限內將票據送件,即便與發票人另有協商,也最好以書面或新票據作為替代,避免因延誤而失去對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保障。

-債務-票據-支票-票據提示-票據追索權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130條=票據法第132條=票據法第134條=票據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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