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會是什麼?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會是一種以支票作為給付工具的合會變形,雖然本質仍是合會型態的互助金融,但由於缺乏定期標會的要件,難以直接適用民法合會章節的規定。其法律爭議主要透過票據法處理,特別是票據的無因性、抗辯限制與善意受讓保護等制度。為了降低倒會風險,參與者應在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妥善保存證明文件,以確保在票據發生爭議時,能依票據原因關係主張抗辯。由此可見,支票會既是民間互助的金融工具,也潛藏高度法律風險,參與者必須審慎評估。

律師回答:

關於「支票會是什麼?」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支票會」在民間運作的模式與其在法律上的定位。支票會其實是一種以票據(通常是支票)作為履約與給付工具的合會型態,早期多流行於台灣各地的民間社會。傳統的「合會」係由數人以上組成,依定期標會方式,會員每期聚會投標,得標者可先行取得會款,其餘會員依次繳納會款,直至全體會員均輪完為止。而「支票會」則是這種傳統合會的變形,為避免每月聚會投標的麻煩,參加者通常在開始時即一次性簽發未來每一期應繳納的支票,由會首保管並交付給每期得標者,這樣就不需要再定期集會。依此運作模式,支票會的債權債務關係與一般合會相似,但給付方式改為以支票代替現金。

 

在民法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增訂「合會」專章(民法第709-1條以下)之前,支票會完全是依習慣與票據實務在運作,其間的法律爭議常涉及票據債務履行、原因關係抗辯以及倒會時的損失分擔。民法增訂合會規範後,雖然使合會的法律關係更為明確,但支票會是否納入該章節規範,仍存有爭議。因為依民法對合會的定義,合會應具備「每期定期標會」的要件,亦即會員必須定期聚會、投標,而支票會因參與人通常在最初一次集會時,就將所有支票簽發並交出,不再有定期標會的過程,故與法律所規範的「合會」形式不同。因此,實務上多認為支票會不完全適用民法合會規定,而其爭議主要依票據法與一般債法解決。

 

在法律效果上,支票會會員簽發支票時,通常會預留發票日空白,由會首或得標人事後填載。這樣的做法雖然在票據實務上常見,但也可能引發爭議,例如是否構成授權填載,若發生倒會事故,未填載或遭不當填載的支票仍可能流通於第三人之手。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除非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換言之,如果支票會的支票流通到善意第三人手中,即使原本只是合會的內部債權債務安排,發票人仍須依票據文義負責支付票款,不能以「倒會」或「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拒絕。

 

因此,在支票會運作中,如何降低倒會風險、避免票據遭轉讓至外部,成為法律風險控管的重點。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在支票上記載「抬頭」(指定受款人)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這樣一來,支票僅能由特定受款人持有,不得再轉讓給第三人,倘若倒會發生,票據仍限於原當事人間流通,發票人即可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合法拒絕支付,從而減少損失。反之,若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該支票可能被轉讓給外部善意持票人,發票人就必須依票據文義付款,即使自己因倒會遭受損失,也不能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票據雖然具無因性與文義性,但若票據仍在直接當事人間流通,票據債務人仍可主張原因關係抗辯。例如若某會員主張自己簽發支票僅為擔保會款,並未實際收受對價,且該支票仍在會首或其他會員手中而未背書流通,則發票人仍可抗辯拒絕支付。但若該支票已轉讓給第三人,則原則上不得再主張原因關係抗辯,除非能舉證執票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從實務操作角度看,支票會的風險主要來自會首倒會。會首通常是收受全體會員支票並負責分配票款的核心角色,一旦會首捲款潛逃或倒會,所有會員已簽發之支票可能同時遭到挪用。若這些支票未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極可能被轉賣、轉讓,導致會員需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付款責任。因此,法律實務建議參加支票會時,務必要求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指明受款人,以封鎖支票的流通性,避免票據脫離內部合會範圍。

-債務-票據-支票-合會

(相關法條=民法第709-1條=票據法第13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