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未兌現不代表就是對方詐欺
問題摘要:
票據未兌現本身不等於對方詐欺,債權人應首先確認債務人是否在借款或交易時即有不履行債務的故意,若能舉證其具有欺瞞意圖,方可考慮提出詐欺告訴,否則應依民事程序行使債權,透過本票裁定或民事訴訟方式追討債務,並利用強制執行程序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誤將民事債務問題認定為刑事犯罪,這樣才能在法律上妥善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保障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及公正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若持有「空頭支票」,在票據到期時無法兌現成現金,常會引起債權人懷疑債務人有詐欺行為,但票據未兌現並不自動代表債務人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票據跳票與民事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效果須明確區分。票據跳票,即債務人所開立的支票在到期時因帳戶餘額不足或其他原因無法兌現,俗稱「芭樂票」或「空頭支票」,在實務上是票據流通過程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但其本質仍是債務未能履行的現象,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是否涉及刑法詐欺罪,須依照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來認定,即是否在借款或交易之初就抱有不履行債務的故意。
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對票款負責,若為二人以上共同簽名,則須連帶負責,因此票據法律關係的效力及責任,在民事上已明文規定,債權人可依票據向債務人請求付款,但僅憑支票無法兌現,不能直接推定債務人存在刑事詐欺意圖。
實務上,要構成詐欺罪,必須舉證債務人在借款或交易時即無還款能力,並利用欺瞞手段使債權人誤信其具有履行能力而交付款項,這類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財務狀況、過往信用紀錄、故意隱匿資產或提供虛偽資料等,只有能夠證明其有預謀欺瞞行為,才能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取財罪告訴,而一般債務人因資金周轉不靈或遭遇經濟困難導致票據跳票,屬民事債務不履行,法院在民事程序中可要求履行或強制執行,但不構成刑法上的詐欺。
若債務人開立本票或支票時已明知帳戶無足夠存款,並意圖藉此向他人借款以取得財物,而非單純因資金不足而導致無法兌現,此時屬施用詐術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與一般因經濟困難而導致債務未履行不同,因此判斷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核心在於其行為時的主觀意圖,而非票據是否兌現。
債權人持票追討債務時,須注意三個面向:第一,票據本身必須合法有效,包括載明金額、發票日、簽名及身分資訊完整;第二,債務人的主觀意圖與履行能力,若無法證明債務人具有詐欺故意,應透過民事程序行使債權,而非直接指控刑事詐欺;第三,即便票據跳票,債權人仍可依民事程序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債權取得清償,而不必訴諸刑事程序。票據跳票雖會造成債權人財務上困擾,但其法律屬性多數屬民事債務不履行,若單純因債務人資金不足而無法兌現,本票或支票仍可作為民事債權證明文件,由法院核發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以追討債務,避免將民事問題誤認為刑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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