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千萬,但財產只有10萬,清算過後只要還10萬?
問題摘要:
如果真的背負龐大債務卻無力清償,應該盡早尋求法律途徑,不要消極逃避,否則只會讓債務利滾利越來越大。透過清算或更生程序,不僅可以暫停債權人追討,還能在合理範圍內讓債務獲得整理甚至免除,這不僅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而言也是一種公平解決方案。欠債千萬但只有十萬財產的情況,經過清算之後確實可能只需清償十萬,其餘免責,這是法律給誠實債務人再起的機會,但前提是必須符合誠實原則,若有隱匿、詐欺或奢靡行為,免責將不可能獲准,債務可能真的會跟著你一輩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常常會疑惑,如果欠下巨額債務,名下財產卻極其有限,例如欠債一千萬元但僅有十萬元資產,那麼是不是只要經過清算程序,把十萬元交出來分配給債權人,就可以不用再還其他款項?
答案是,依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實存在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給予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但同時也設有嚴格的條件與限制,避免債務人濫用制度逃避責任。清算程序是一種法院主持的集中清償程序,債務人一旦聲請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所有債權人都必須一律納入程序,債務人名下財產則會形成「清算財團」,由管理人或法院指揮下進行變價拍賣,再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當這些財產處分完畢,清算程序就會進入終結或終止階段,此時法院會審酌是否裁定債務人免責,也就是免除剩餘未清償的債務。如果法院裁定免責確定,債務人未來就不再需要清償這些債務。換言之,假設一個人欠了一千萬元,但經過清算程序財產僅剩十萬元可供分配,那麼分配完後,剩下的九百九十萬元在原則上會因免責裁定而不必再還,債務人得以輕裝再出發。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能自動獲得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和第134條就列舉了不予免責的情形。例如,債務人雖有固定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但分配給債權人的金額顯著低於其聲請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法院應裁定不免責;又如債務人曾於七年內獲得過免責、故意隱匿財產、捏造債務、賭博或奢侈消費過度導致債務、隱瞞清算原因與人交易、偏頗清償特定債權人、偽造或毀損帳簿,或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作不實記載等,法院都會裁定不予免責。
也就是說,免責只給「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不給「不誠實且惡意」的債務人。不過法律也設有彈性空間,條例第135條規定,如果債務人雖然有上述不免責的事由,但情節輕微,法院仍可以酌情裁定免責;第141條和第142條更進一步允許債務人即便最初被裁定不免責,但在後續持續努力清償,讓各普通債權人至少受償達其應分配額或20%以上,法院仍可以裁定免責,避免債務人永無翻身的機會。這樣的設計,其實就是立法者在「保障債權人受償」與「給予債務人再生機會」之間取得平衡。
從實務面來看,欠債一千萬但財產只有十萬的情況相當常見,多數債務人都是因為經營失敗、投資錯誤、或其他生活因素導致積欠龐大債務。假如法律沒有免責制度,這些人可能一輩子都背著無法還清的債務,既不利於社會穩定,也讓債務人失去工作、生活的動力。免責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讓債務人勇於進入清算,把現有財產誠實交出,讓債權人至少能拿到一部分清償,然後結束這段痛苦的債務人生。
當然,債權人也不是全然無保障,他們仍然能夠從清算財團獲得公平分配,如果債務人之後財務狀況改善、甚至中了樂透,則不再受清算中免責的債務限制,那是新的財富與法律無涉。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誤解「必須清償20%以上債務才能免責」,其實這只是針對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後的補救措施,並不是所有清算債務人都要還到20%才能免責。一般而言,只要沒有法定的不免責事由,債務人清算財產處分完畢後,就可以直接獲得免責,無需達到20%的清償比例。這一點在條例第142條有明確規定,避免社會誤解。
最後,律師提醒,如果真的背負龐大債務卻無力清償,應該盡早尋求法律途徑,不要消極逃避,否則只會讓債務利滾利越來越大。透過清算或更生程序,不僅可以暫停債權人追討,還能在合理範圍內讓債務獲得整理甚至免除,這不僅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而言也是一種公平解決方案。欠債千萬但只有十萬財產的情況,經過清算之後確實可能只需清償十萬,其餘免責,這是法律給誠實債務人再起的機會,但前提是必須符合誠實原則,若有隱匿、詐欺或奢靡行為,免責將不可能獲准,債務可能真的會跟著你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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