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出錢了⋯⋯怎麼辦!?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當一個人還不出錢時,確實有三種主要途徑可走:第一是積極與債權人協商,爭取延長還款期限或降低利息;第二是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提出還款方案,逐步償還部分債務並免除剩餘債務;第三是聲請清算程序,將現有財產清償給債權人後,剩餘債務全部免除。若債務人或債權人在過程中因申報遺漏產生爭議,法院會依「是否可歸責」來判斷債務是否免除。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消債條例平衡了債務人「東山再起」的希望與債權人合理受償的權益,是一個兼顧公平與人性的立法。只是,不論如何,最重要的還是債務人本身的態度與行為,若能事前理財規劃,避免過度舉債,或在債務尚可控制時及早與債權人協商,才是避免陷入「還不出錢」困境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出現債務人真的還不出錢、債權人也拿不回錢的窘境。有些人因為突發事故失去工作、有人因為疾病無力維持收入、有人因為投資失敗導致債務纍纍,也有人只是因為財務規劃不當、刷卡消費過度,最後走上了債務壓力無法承擔的境地。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沒有出路,我國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就是專門為此設立,協助負債人透過司法程序,重新獲得喘息機會。很多人聽到「還不出錢」會立刻聯想到被催討、法院判決、甚至房子被查封拍賣,這些確實是現實中常見的結果,但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正是希望避免單純的「追債、執行」造成社會悲劇,而是在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給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可能。那麼,債務人真的還不出錢的時候,究竟可以怎麼做呢?

 

首先,要理解消債條例的適用範圍。依照第2條的規定,適用的對象有兩類:第一類是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第二類則是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每月平均營業額低於二十萬元的人。換句話說,它不是針對公司法人,而是針對一般的消費者或小規模經營者。這點很重要,因為若是公司經營不善導致債務,通常就要依照破產或公司法規定處理,並不適用消債條例。

 

在債務清理上,消債條例設計了兩種主要程序,一種是「更生程序」,另一種是「清算程序」。更生程序(第42條以下)是針對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的債務人,且債務人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可以提出一個合理的還款方案給法院審查。如果法院認為該方案合理可行,就會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按照方案分期還款,通常是三到六年,還款完成後,剩餘的債務就不必再清償。清算程序(第80條以下)則是針對已經完全沒有還款能力的債務人,法院會在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所需的前提下,將債務人的財產拿出來清算變賣,用變賣所得償還債權人,剩餘的債務同樣得以免除。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債務人即使真的完全走投無路,仍然能夠「一筆勾銷」,避免一輩子都背著無法清償的債務過活。

 

然而,如果債務人欠的錢中有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卡公司等),那麼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嘗試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或「調解」。這是法律要求的前置程序,因為立法者希望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可以先嘗試用非訟方式解決,例如重新協商還款期限、降低利率或分期償還。如果協商成功,就不必進入法院程序;但如果協商不成立,才可以正式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如果債務人欠的是一般民間債務(例如私人借貸,沒有涉及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不必經過前置協商。

 

有了這樣的制度,很多人會問:那如果我在更生或清算的過程中,沒有把所有債權人列出來,或者債權人自己沒有來申報債權,最後導致他拿不到錢,這筆債務是不是還要還?答案要看具體情況。依照消債條例規定,更生或清算程序完成後,債務人的債務基本上就一筆勾消。但實務上會有例外情況,特別是當債務人「可歸責」於自己時。

 

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明明知道還有某個債權人,卻故意不申報,這就是可歸責的情形,將來這筆債務還是要還。但如果是「不可歸責」的情形,例如債權人長期旅居國外,根本不知情而未能申報,或者債務人已經依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報告申報所有債權,但報告本身漏掉某個債權人,那麼法院通常會認定債務人沒有過錯,此時債務人仍可以免除這筆債務。

 

實務上承認「不可歸責」的情形有,如:債權人長期旅居國外、因案在監或有其他足認債權人根本無法知道應去申報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此時不可歸責),債務人仍需要對債權人依法院認定的更生條件還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034號);債務人「不可歸責」事由的方面實務上有:債務人依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報告申報債權,但報告中漏列某債權人,法院認定債務人既然已經是依照聯徵中心所列之債權人,那債務人在欠錢無數、債權人也無數的情況下,沒有記起那個被漏列的某債權人,也算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因此債務人不用再對該漏列的債權人還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宜小字第147號)。

 

實務上有案例支持這樣的見解。就承認債權人長期在國外、無法申報債權屬於不可歸責,債務人仍需依法院認定的更生方案還款。又法院認為債務人依聯徵中心的報告申報債權,卻因報告漏列而未能列出所有債權人,這樣的情況下不應苛責債務人,因此該筆漏列的債務可以免除。這些案例顯示,法院在適用消債條例時,會考慮債務人是否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而不是一律要求債務人對所有債務負責。

 

當然,雖然法律上提供了更生與清算制度,但最理想的狀況,仍然是大家不要走到需要申請消債條例的地步。因為一旦進入消債程序,雖然最終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債務,但信用紀錄必然會受到嚴重影響,往後數年內難以再次向銀行申辦貸款或信用卡。而且在程序中,債務人的財產可能被清算,生活會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消債條例雖然是一種救濟,但絕不是可以隨意依賴的「解套工具」,它的設計初衷是給那些確實無力償還、陷入絕境的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而不是讓人濫用。

-債務-債務清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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