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二成就可以聲請免責?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還二成就可以聲請免責」確為條文明文所載,但其適用前提為債務人先經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且必須實際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均達二成以上,法院始得依聲請裁定免責。此一規定彰顯了債清制度兼顧債務人努力翻身機會與債權人最低受償保障之立法理念,但其操作性存有困難,尤其在清算程序開始並同時終止時,是否須確定債權額的爭議,已於研討會定調為無庸進行,改由法院日後個案調查認定。對債務人而言,二成免責雖是一條後路,但能否實現仍需債務人有實際穩定收入來源與誠實清償態度,否則僅止於制度設計上的理想,而難成為解套的實際出路。

律師回答:

關於「還二成就可以聲請免責」的問題,須先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設計的制度邏輯。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因此設計了更生與清算兩種程序。更生程序適合有固定收入可提出還款方案者,而清算則是處理無資力或無法再提出可行更生方案的債務人。清算程序結束後,法院會依債務人狀況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但若債務人獲裁定不免責,是否永遠無法翻身?

 

按清算債權,除消債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固定有明文。惟此所謂清算程序,應指消債條例第三章清算之所有相關程序,即包括消債條例第132條至第145條之免責及復權程序。是故,狹義之清算程序雖因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而由法院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斯時法院仍應於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之程序中,使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規定行使其權利並確定其債權,以達成消債條例統一清理債務之立法目的。

 

此即第142條的規範價值所在。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並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換言之,二成清償標準是一個「補救性免責」制度,立法意旨在於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因種種原因未能取得免責,仍可透過後續努力清償至少二成債務而重新獲得免責的機會,避免債務人永遠陷於債務泥沼。

 

此處涉及一個核心爭議,即若法院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通常是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清算時),是否仍須進行債權申報與確定?因為若債權總額無從確定,債務人日後如何證明自己已清償各債權額百分之二十?

 

針對此點,實務上有兩種見解。甲說認為無庸再行債權申報,因清算程序已經隨同終止而不存在,債權人亦無從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法院不必浪費資源確定債權額;乙說則認為即便清算程序開始並同時終止,法院仍應在免責與不免責裁定程序中讓債權人行使權利並確定債權,否則債務人日後欲依第141條或第142條聲請免責,無從判斷是否達成應受分配額或二成清償比例,將妨礙債務人翻身機會,也損及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為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後,法院於裁定免責或不免責前,是否應進行消債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行使並確定債權之程序?

 

依消債條例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清算債權,除消債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又參諸消債條例第86條第2項準用第47條第2項規定,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清算程序之翌日起算。是於清算程序開始並同時終止之情形,清算程序已不復存在,債權人既無從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法院亦無由進行消債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行使並確定債權之程序。法院為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清算程序即已終了,自無須行債權申報及確定之程序,債務人如經法院裁定免責,更無確定清算債權額究為若干之必要。如經法院裁定不免責者,債務人嗣後依第141條、第142條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再由法院就其清償是否符合各該免責要件予以調查認定即可,以免該債權申報及確定程序流於浪費。(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7號)

 

最終多數實務見解亦傾向不再行債權申報與確定,認為日後債務人如依第141條、第142條聲請免責,法院再就其實際清償情形個案調查認定即可。此爭議凸顯出二成清償制度雖有補救債務人之立法意旨,但在實際操作上仍存程序障礙,尤其是債權人是否配合出具收據或承認清償數額,對債務人而言極具不確定性。

 

第142條與第141條相輔相成。第141條適用於債務人因第133條規定(固定收入高於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卻分配總額低於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之差額)而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若其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額時,可聲請免責;第142條則適用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持續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均受償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聲請免責。二者皆提供「努力清償後之第二次機會」。然而,條文中所謂「百分之二十」必須依確定債權額為基準,若債權額未經清算程序確認,日後認定標準便顯得模糊,恐導致司法實務見解不一。

 

有見及此,雖多數見解認為無庸債權申報,但仍須法院在債務人聲請免責時具體調查債務人清償情形,並依具體證據認定是否達成二成比例,否則將有窒礙難行之虞。二成清償門檻雖看似為債務人帶來一絲希望,但實際上能達到者並不多。首先,債務人既已進入清算程序且財產不足,往往無力持續清償,更難達到二成比例;其次,清償金額計算涉及利息是否列入總額、部分債權人是否配合受領等問題,增加達標困難;再者,債權人間立場不一,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拒不協商或拒領清償,僅要求債務人一次還清,導致債務人縱使努力清償,仍難以使所有普通債權人均達二成。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免責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瀏覽次數: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