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或更生清算程序時,被查封薪水聲請保全處份有用嗎?
問題摘要:
聲請保全薪水於調解程序效果有限,主要依賴債務人同意或協商,而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依法裁定暫時查封薪水或其他財產,但目的在於維持財產現狀、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確保程序順利,非為債務人延遲還款之工具,因此債務人、債權人及法院均應依法律規定、立法目的及個案情況,審慎運用保全程序,以平衡各方權益,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保障及債權人合法受償權利,確保整體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之公正、效率與社會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調解或更生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財產保全的作用與效果,應以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為依據。首先,調解程序本身在法律上並未賦予當事人保全處分的明文規定,因此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債權人欲對債務人財產或薪資進行查封或保全,法律上無直接可行之措施,除非債務人同意暫緩或撤回債務,實務上有些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可能自行限制債務人或債權人之行為,但此屬非明文規範,屬操作性調整,仍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結果為主。
相對而言,更生或清算程序則有明確保全處分之規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包括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上述保全處分期間原則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亦不得逾六十日,保全處分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起,其效力及執行,由法院依職權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執行,並應公告以維護程序透明與公平。
法院在個案裁定時,會依債務人財產狀況、債權人權益及更生或清算目的,綜合判斷是否准予保全處分及其範圍與方式,若認為債務人財產可能被不當處分或流失,可能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或使更生或清算目的無法達成,法院則可能裁定保全債務人財產,包括暫時查封薪水,但此查封並非債務人延期償付之工具,而係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及確保更生或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手段。因之,薪資部分,法院通常會認為沒有保全之必要,因之,債務人必須等更生或清算開始後才能停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外,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顯示保全處分僅限於程序開始前或程序進行中短期內使用,其目的在於維持財產現狀及保障各債權人受償順序,避免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或財產減少,從而損及債權人權益。
實務上,債權人若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前申請保全,法院將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准駁,考量因素包括債務人財產規模、債權數額、債務人還款意願及程序公正性,法院若認為保全必要,可能核准查封薪水或財產,並限制債務人轉移、處分財產,保全期間屆滿或更生程序駁回確定時,保全處分失效。
此外,依條例第19條之立法目的,保全處分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及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機會,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或逃避責任之手段,因此法院在核准保全薪水時,須審慎衡量保全措施與更生或清算目的之比例原則,避免過度限制債務人日常生活所需收入,亦須考量債務人及家庭之基本生活費,以免保全處分造成不當困擾或社會成本。
聲請調解程序時,保全處分可行性極低,法院原則不核准債務人薪水查封;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依消債條例第19條及相關強制執行規定,法院可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職權裁定保全債務人財產,包括暫時查封薪水,但須在程序開始前或程序進行中短期內,保全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可延長一次,延長亦不得逾六十日,且保全目的應為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及確保更生或清算程序順利進行,而非債務人延緩償債之工具。法院在裁定保全時,亦會公告以維護程序透明性及債權人知情權,執行則準用強制執行法假扣押、假處分程序,且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駁回確定或終結時,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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