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債務清理,不管是更生或清算,不是所有人可以聲請?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並非所有人均可聲請債務清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消費者資格及程序要件。債務人若係公司負責人或營業額超過標準,自不得適用消債條例,需另行考量其他法律程序;同時,法院於審查聲請時,亦會對債務人身份、營業額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核,以維護程序正當及債權人權益。消債條例制度的設計,強調資格與程序並重,既保障真正需要債務重建之自然人,亦防止債務清理被濫用,維持社會信用秩序與公平交易原則。債務人聲請前,應詳細檢視自身經營狀況、過去五年營業行為及收入,以確保符合消債條例定義之消費者資格,並準備完整之財產清冊及債權人名冊,若資格不符,則需考量破產或其他法律途徑清理債務,以免聲請被駁回,造成時間與費用浪費。法院於審理債務清理聲請時,會綜合考量債務人身份、營業額、財產狀況及附帶文件是否完備,依消債條例及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規定,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資格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如符合,程序得依法進行;如不符,則以裁定駁回,維護制度完整性。債務清理程序之重點,在於債務人能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債務問題,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並維護社會信用秩序,消債條例所定之消費者資格及程序要求,正是確保此目的之核心規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債務清理,包括更生或清算,並非所有人皆得為之,其適用範圍及資格受法律明文規範,旨在兼顧債務人重建生活與債權人受償權益之平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採行雙軌制度,即重建型之更生程序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更生程序本質上相當於破產法上的和解程序,透過法院與債務人、債權人協商,設計分期或部分減免的還款計畫,以恢復債務人償債能力,促使債務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清算程序則為破產法上之破產特別程序,透過法院指定之清算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依法變價後分配給債權人,兩者均需經法院審查債務人資格及財產情形,以確保程序合法且公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消費者,係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係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換言之,超過此標準或屬企業經營者之債務,則不適用消債條例,其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將依程序駁回,避免債務清理制度被濫用。

 

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首先須以消費者身份為前提,法院於受理聲請時,會查驗債務人是否符合五年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者之條件。五年期間之計算,自聲請清理前一日回溯五年;小規模營業額計算,則以五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並輔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之規範,確保計算精確無誤。債務人如係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其聲請資格亦須依公司法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釐定。

 

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屬公司負責人。若債務人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即便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仍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視為公司負責人,應將其所屬公司營業額計入個人營業額,以判定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身份,無論其是否領取薪資,皆視為從事營業活動;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其職責僅限於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並無實際執行權限,一般不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故不適用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

 

(一)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二)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者,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其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而監察人之職務係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行使監察權,並無執行公司業務之權責,通常情形,不宜視為其自己從事營業活動,應無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法院受理債務清理聲請後,將依債務人提供之財產清冊、債權人名冊及其他必要資料進行審查,若發現不符消債條例消費者定義,或聲請不備要件,應裁定駁回。更生程序除債務人身份符合消費者資格外,尚需審查債務人財產是否足以設計還款計畫、債權人債權數額及性質、債務人收入與支出情形等,法院會依此評估可行性,並於更生計畫批准後,依計畫執行分期還款或減免債務,以恢復債務人償債能力及生活自立能力。

 

清算程序則由法院指定清算人接管債務人財產,變價後按破產法及消債條例規定順序分配給債權人,程序中清算人需向法院報告財產處理進度,債權人得對清算行為提出異議,法院審查後維護程序正當性與公平性。消債條例明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之人須符合五年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標準,若債務人實際營業額或所屬公司營業額超過標準,法院將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避免制度遭濫用。條例第8條亦規定,若聲請程序不合規定,或債務人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必要文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以確保程序嚴謹。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亦兼顧債務人重建生活之需求,透過資格審查及程序規範,建立公平、透明之債務清理環境,使符合條件之自然人能合法利用更生或清算制度解決債務困境,而不符合資格者,需依破產法或其他法律途徑處理債務。

-債務-債務清理-聲請資格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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