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書狀應如何記載?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整個書狀內容應全面涵蓋債務人之財產、債務、收入、支出、扶養、協商調解及可能之詐害或履行未完契約情況,並附充分證據佐證,以利法院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進行審理,律師需依其專業經驗協助債務人撰寫書狀、整理證據及補正資料,使法院充分了解債務人財務狀況、不可清償原因及不可歸責因素,確保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最終達到債務人免責與全體債務統一解決之目的,並確保程序合法、完整與公正,書狀內容涵蓋債務原因、協商或調解過程、財產及收入狀況、必要支出、扶養人數、保證及連帶債務、無償或詐害行為、尚未履行契約及其他相關資料,附上完整證明文件,包括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清單、收入支出證明、保險資料、租賃及公共事業費用收據、子女教育及醫療費用證明、勞工保險資料、信用報告及法院文件,使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82條及第31條之規定進行審理、訊問及資料補正,並確保債務人無力清償之事實、不可歸責因素及債務形成原因獲得充分認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清算程序書狀應如何記載,實務上涉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與法院審查重點,債務人若有意聲請清算程序,必須詳細、完整地說明其債務形成原因、收入支出狀況及扶養人數等,並提供充分事證佐證其財務狀況及不可清償之原因。

 

律師在此過程中,將協助當事人整理過去二年或五年內的財務資料,包括債務來源、協商或調解情形、生活支出及必要扶養人情況,並說明如中年失業、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情事所造成之財務困境,於聲請書狀中一併敘述債務原因及協商過程,並協助當事人搜集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法院審理。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以及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仍無法完全清償之債權數額,債務人清冊則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情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需表明財產目錄、財產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以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數,並提出相應證明文件。

 

對於保證債務、連帶債務,主債務人、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皆應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債權發生原因,律師亦會協助調查其年籍資料,以利法院審理,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債務如涉及他人保證或連帶債務,律師需將相關債權人、保證人及連帶債務人填載於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其發生原因,陳報法院以利統一處理所有債務。

 

律師同時將確認當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達成協商或調解,並依其可歸責情形判斷是否存在不可歸責之事由,如無法履行協商或調解條件是否由於收入驟減、開支增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因素,如家人傷病、契約或侵權行為所生債務、房貸利率調整等,律師會協助當事人整理事證以說明其不可歸責性,並提出協商或調解前後之財務變動及不可抗力因素,使法院理解債務人無法清償並非惡意或故意。

 

專業律師應將曾協商、調解成立之當事人人無法依協商、調解條件償還,確認當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達成協商、調解者或有其他協商或調解成立,因此部分協商、調解將影響當事人是否得以再聲請更生,律師視其可歸責情形,或建議其重新協商,或審酌債務人能力及債務人無法依協商契約條件履行,是否係「可歸責」債務人,或債務人是否係「惡意」不履行協商調解條件。是以律師將協助當事人於聲請更生時一併說明其具有不可歸責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證明。

 

雖下列事由在法律上或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之事由,如:1、不能履行或難以履行之事由係發生於協商、調解之前者,如條件過苛、超過債務人負擔能力、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為扣押或執行,而致債務人無法還款,或無法再另外借得應還款項、家人絕斷援助等,由於此部分取決法院或寬或嚴之見解,有時可能會以當事人應有預料無法還款仍同意而駁回聲請,此時取決個別律師辦理之經驗,是否可使法院得到確信。2、不能履行或難以履行之事由係發生於協商、調解之後者,如收入遽減(當事人嗣後不可歸責於己之失業、調職或減薪)、開支遽增(當事人本人或家人因故傷病、不可歸責於己之子女就學、因嗣後之侵權行為、契約行為等因素對他人負有債務、房貸利率調高致每月還款金額增加等,值得注意,法院審查上開事由會格外注重相關事證之明確性,及相當因果關係加以審查。此時取決個別律師辦理之經驗,是否可以使法院得到確信。

 

於辦理更生或清算程序期間,律師將協助當事人補正文件,提供完整的財產及收入資料,並在法院開庭審理時陪同當事人出庭,釐清案情,提出書面及口頭意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情形,若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法院得駁回清算聲請。

 

因此,聲請書狀須完整記載債務人財產、收入、必要支出、扶養義務、協商及調解過程,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清單、收入及支出證明、保險單價值準備金資料、租賃契約、水電瓦斯費收據、子女教育及醫療費用單據、勞工保險資料、綜合信用報告及其他法院文件,以利法院核實當事人財務狀況及不可清償事實。律師亦會協助確認債務是否屬無償或詐害行為,如聲請前二年內有贈與或有償行為而明知可能損害債權人權益,需在書狀中說明該行為時間、對象及內容,並判斷是否影響清算免責資格。

 

此外,聲請書狀需記載尚未履行之雙務契約,包括成立生效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限及契約內容,若存在應與律師討論以決定是否記載,以避免影響清算程序。律師在書狀中將協助當事人敘述財務困境之客觀事實,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無法清償之不可歸責因素,並附證明文件,使法院確信債務人確實無力清償,進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程序中,法院可依職權訊問相關人並要求補正資料,律師協助當事人全程配合,確保資料完整且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最終達成債務人清算程序之目標,使債務人能夠在法律保障下,依規定程序解決全部債務問題,並確保債務人、債權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得到公平處理。

 

而於保證債務、連帶債務,主債務人、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皆應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並協助當事人調查並提出上開人之年籍資料,以利法院之審理。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之規定,當事人之債務有保證人為保證者,或當事人人本人擔任他人之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附卡持有人,扶助律師將該債務之債權人、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之債權人、連帶債權人填寫於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其保證債務及連帶債務之發生原因,一併陳報與法院,以利法院處理債務人之保證、連帶債務。蓋清算乃係對於當事人全體債務之統一解決方式,債務應儘可能涵蓋所有債務為宜。

 

律師全程協助當事人準備、撰寫、補正及出庭,釐清案情、提出口頭及書面意見,並依職權提供法院所需之完整資料,使清算程序順利展開,達成債務人免責與債務統一解決之目的,保障債務人、債權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整體程序符合法律規範且具完整證據支持,使法院可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完成對當事人全部債務之統一處理,確保程序合法、完整、公正與可執行,債務人清算程序書狀撰寫及準備工作需全面、詳細、具證據支持,涵蓋債務人財產、收入、支出、扶養、協商調解、保證及連帶債務、無償或詐害行為、尚未履行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使法院能夠充分理解債務人財務狀況及不可清償原因,律師全程協助準備、補正及出庭,確保清算程序順利進行,債務人得以依法律程序統一解決全部債務,並達成免責及公平處理債務之目標。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聲請手續-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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