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還是清算比較好?
問題摘要:
聲請更生或清算沒有絕對優劣,應視債務人個案財務狀況、收入穩定性、債務總額、財產結構及家庭負擔而定,律師在評估時需兼顧債務清理效率、債務人生活保障及債權人利益,並針對各程序之特性提出可行方案,使債務人得以合法、合理及可持續方式清理債務,無論是透過更生方案逐步分期清償維持生活與財產,或清算程序變價分配債務並重建經濟能力,均能達到債務整理之目的,律師角色在於綜合財務、法律及生活需求,提出最適切策略與操作建議,並全程協助債務人文件準備、方案設計、與法院及債權人溝通,確保程序順利進行及最大化債務人利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更生與清算為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能採行之兩種法定程序,目的皆在於協助債務人依法整理債務、保護債權人利益並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需求,但兩者適用情形、程序設計及結果差異明顯,因此律師在輔導債務人時,需對雙方特性、法律要件及實務操作有充分掌握,以提供符合債務人財務狀況及生活需求的建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係債務人對其債務提出分期清償計畫,依第42條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第53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清償之金額、至少三個月一次之分期清償方法及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惟如自用住宅借款條款、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最低清償總額條款者,最長可延長為八年。
第55條規定,部分債務如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及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不得經債權人同意而減免,屆滿清償期間後仍應負責。
第73條進一步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者,除條例另有規定,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未申報者,債務人仍應履行責任,如遇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延長不得逾二年。
更生程序之核心在於債務人具備一定收入,得提出分期清償方案,法院依債務人財務狀況及必要生活費核算可行清償額度並裁定認可,債務人於方案認可期間內如依約履行,即可免除其未清償部分債務,並保有自用住宅及部分財產,對債務人而言,可兼顧生活與債務清理,尤其適合有穩定收入、能分期清償之個案。
清算程序
與此相對,清算程序係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提出可行更生方案、債務總額超過一千二百萬元,或更生方案未獲法院認可者之選擇,依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免除債務人債務。
第133條進一步規定,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可支配所得二年總額,法院得裁定不免責,惟債務人若能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不在此限。
第134條列明債務人不得免責之情形,包括七年內曾受免責、故意隱匿或毀損清算財團財產、捏造或承認不真實債務、因消費奢侈、投機行為造成債務等。
第138條則規定清算程序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之債務,如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稅捐債務、法定扶養義務費用及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未申報債權等。
律師在協助債務人選擇更生或清算時,需考量債務人債務總額、收入來源及穩定性、生活必要費及家庭負擔,並評估債務人是否能提出可行之分期清償方案,如有固定收入且能提出六年內分期清償方案者,更生程序可兼顧生活與財產保護;反之,若債務人收入不穩定或僅靠零工維持生活,債務總額過高或無法提出可行方案者,清算程序將更為適合,因清算程序可將債務人名下財產變價分配予債權人,終結後原則上免責,縱然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仍可依程序確定應清償金額,且最多僅需清償債權總額之二成,債務人可重新建立生活並合法解決債務。律師應提醒債務人,更生方案若涉及自用住宅借款,可引用延長清償期至八年,保障居住權益,而清算程序則需債務人誠實申報財產及債務,避免因隱匿或虛偽記載而被裁定不免責。
律師亦應評估債務人名下債權性質,因更生及清算程序不僅限於銀行卡債,包括保證債務、民間借款、繼承債務、車禍賠償金等均可列入,只要債權人一人以上即可聲請。
此外,律師需提醒債務人注意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若債務人已完成前置協商但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仍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債務人有再調解意願或協商資料遺失、毀諾已久,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以保障程序完整及減少後續爭議。
實務上,律師亦會依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依個案認定,而非單純以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確保債務人生活得以維持。同時,律師須與債務人討論更生與清算之差異及可能風險,包括更生須依法院裁定之分期方案清償,若未履行可能導致方案失效;清算程序則須配合法院對財產之變價分配,並可能面臨不免責裁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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