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如何合法對抗強制執行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面對強制執行時,合法對抗的方法必須依不同階段選擇對應制度:在前置協商或調解階段,須意識到對抗效力有限,宜盡速進入法院程序;在提出聲請後但未獲裁定前,可請求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一旦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以阻止持續執行;至於免責裁定確定與否,則直接決定債權人得否繼續執行。換言之,債務人唯有積極掌握法定程序,善用聲請異議與停止執行的機制,方能在面對債權人追討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生活陷入無以為繼的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如何合法對抗債權人所提起的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先理解整個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的設計背景與其法律效果。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設計目的,在於協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透過制度化的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重建其經濟生活秩序,避免因無限期的追債而陷入「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然而,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當債務人剛開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仍持既有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尚未獲得法院保護之前,財產或薪資即已遭到扣押。因此,債務人如何在合法框架下主張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就成為一項極為關鍵的救濟方式。

 

首先,就前置協商或調解階段而言,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若已請求協商或聲請法院調解,倘若在此期間債權人仍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則協商或調解程序即視為不成立。換言之,前置程序並不會阻止強制執行,僅能加快進入更生或清算聲請的正規程序,對抗效力極為有限。此階段債務人應積極備妥相關文件,以縮短程序時間,避免過久陷於被動。

 

其次,在正式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後,至法院尚未裁定准駁前,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的強制執行,但停止期間不得逾60日,並且僅得延長一次。此規範係為避免債務人在聲請程序進行中,財產遭債權人持續扣押,以確保程序目的得以實現。然而,由於停止期間有限,因此法院通常會傾向加快審理,以避免停止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又再度陷入被執行的困境。

 

再者,若法院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原則上不得再行訴訟或強制執行,僅有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債權例外。此時債務人若仍遭執行扣押,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提出書面異議,主張停止執行。

 

至於清算程序,因其本質即是將債務人之財產換價以供清償,故對於一般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並不必然停止,但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扣押,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予停止,以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所需。

 

進一步觀察免責裁定的影響,若法院最終裁定免責確定,債務人即可直接主張債務不存在,要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若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前,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債權人仍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若為不免責確定後二年內,依消債條例第140條第1項,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之固定收入為強制執行,二年期滿後則可恢復執行權能。上述規範清楚揭示了不同程序階段下,債務人得以依法律主張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的權利基礎。實務操作上,必須注意到受理更生或清算程序的法院,與執行強制執行的法院,雖然可能同屬一地方法院,但承辦單位不同,彼此之間沒有自動訊息共享機制。

 

因此,即便債務人已獲裁定開始程序,若未積極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聲明,執行法院可能仍會持續扣押債務人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以書面聲明異議,指出執行程序已無合法基礎,執行法院才會依據事由裁定停止或撤銷執行。但因執行法院案件繁多,處理時間往往冗長,債務人可能會在提出異議後仍遭扣薪數月。因此,若債務人急需救濟,除透過法律途徑外,亦可嘗試與債權人協商,請求其撤回強制執行聲請,這往往能在數日內見效,但是否可行則視債權人態度而定。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清理保全程序-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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