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判斷債務人有無辦理債務清理之需求?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律師辦理債務案件時,應從心理建設、背景狀況、負債原因及法律程序四大面向全面掌握案件,依據消債條例規定與實務經驗,結合債務人個別情況與家庭資力,提供合理且合法之程序建議,確保債務人權益受保障,同時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債務清理與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日益普遍,尤其信用卡與現金卡的廣泛使用,使得個人消費者一旦失去財務管理能力,極易陷入債務困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系統化的法律扶助服務,協助債務人依法清理債務並重建經濟生活。

 

在辦理債務案件時,首先重視對債務人的心理建設,感謝其勇於面對債務問題,強調即使目前狀況艱困,仍可透過法律程序逐步解決問題,相較於不行動,積極尋求解決方案無疑對債務人更有利。

 

在債務人心理建設完成後,律師會詳細了解債務人背景,包括其職業、居住狀況、家庭成員及與家人互動情況,以掌握債務人生活環境及支援網絡,同時了解債務人是否曾遭受催債,以及其對此的應對方式,並探討其希望解決債務的動機,進而建立全面的案情分析。

 

接著,律師會釐清債務人負債原因,追溯其首次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的時間、繳款狀況及其從最低還款額開始無法完全繳交的原因,掌握債務總額、債權人類型及是否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並詢問是否曾進行協商及協商狀況。

 

了解債務形成過程後,律師會進一步解釋消債法律程序,包括協商、調解、更生及清算,並結合債務人個別情況,如收入穩定性、年齡及職業限制,提出合適的解決程序建議。在此過程中,律師需掌握債務人目前債務狀況,包括債權人數量、債權金額及負債原因,並確認是否曾進行協商、調解或聲請更生清算,同時詢問債務人希望採取的方式解決問題,律師則會家庭資力及債務人意願給予專業建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至第3條及第13條規定,債務人得依本條例程序清理債務,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免於破產宣告,確保法律程序下的秩序與公平。律師在辦理案件時,亦需注意申請人是否於申請前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且月平均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或是否正依破產法進行破產或和解程序,以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此外,依律師實務經驗,應注意更生方案並無成數限制,即使債務人清償比例極低,只要能使債權人受償額達債權總額1%以上,仍應予扶助,並且即使債務人聲請清算存在不免責事由,亦應提供扶助。在過去曾聲請清算但遭裁定不免責者,只要符合消債條例第141、142條規定,律師仍可協助其聲請免責。

 

另若債務人曾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撤回聲請,或曾遭法院程序駁回,或債務人債務增加,亦可考慮協助聲請更生或清算。在銀行提供的履行協商條件不困難,但債務人不同意協商而欲聲請更生時,也應作成准予扶助決定。

 

聲請更生並不要求債務人具備固定還款能力,其是否具備固定收入僅關乎法院或債權人對更生方案是否認可,即使無固定收入,仍應准予扶助。若債務人已經協商或調解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導致履行困難,如依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清償金額,即推定具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事由,仍應准予更生或清算。

 

在其他注意事項上,律師需提醒債務人若所負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則可能無法聲請更生;若債務人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則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而無需先行協商或調解;前置協商後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困難,原則上仍可進行更生或清算,但若債務人有再調解意願、協商資料遺失或協商發生於法律增訂調解程序之前,宜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應個別認定,不應僅以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為標準。選擇更生程序並非優先於清算程序,兩者為不同選擇,債務人不符合更生要件時,可考慮清算程序。若債務人於95年間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或本條例施行後依第151條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且成立,且無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雖無法聲請更生,仍可建議走協商或調解程序。

-債務-債務清理-官司服務-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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