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強制扣薪,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遭強制扣薪時,債務人不僅可透過執行程序中的比例限制、最低生活費保障與異議聲明維護權益,還能進一步運用消債條例所提供的債務清理制度,避免因長期債務壓力而陷入惡性循環,最終達成債務重整或解除,恢復正常生活。若債務人認為扣薪比例過高,影響基本生活,可以透過提出執行異議聲明來爭取降低扣押額度,這也是執行中最實際可行的救濟方法之一。僅靠異議來降低扣押額度,往往只是短期紓解,長期而言若債務數額龐大,單靠薪資扣押的緩慢清償,利息仍持續累積,往往難以真正解決債務問題,因此法律另設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等制度,讓債務人能徹底處理債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遭強制扣薪,往往是債務人最直接感受到的壓力來源,因為薪資通常是唯一或主要的收入來源,一旦被扣押將直接影響生活品質與家計支出,不過法律對此有明文限制,並非任由債權人全面扣押,但法律並非完全站在債權人一方,仍有規範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所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針對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之扣押,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例如月薪三萬元,最多僅能扣押一萬元,其餘二萬元必須保留給債務人維持生活,且法院得視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時不受比例限制,但仍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更進一步明定,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最低生活所需,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並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再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共同生活親屬所需。換言之,法律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權益,債權人雖可透過法院扣押薪資清償債務,卻不得使債務人完全失去維持基本生活的能力。此外,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範,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對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實務上若債務人主張其收入或第三人給付屬「生活必需」,則須依同法第30-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規定,由債務人自行負責提出證據,法院方能認定。
債務人若要排除部分扣押,必須提出具體資料證明。倘若債務人因突發事故如重大疾病、家屬扶養負擔大幅增加,以致既有扣薪額度確實造成生活困難,可向執行法院聲請酌減扣薪比例,但若僅因一般經濟不景氣或收入減少而主張減額,法院通常不易准許。另一方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為扣押命令,或執行人員實施強制執行方法,認為侵害利益時,得於程序終結前提出聲請或異議,這是債務人爭取權益的重要救濟管道。若債務人薪資遭扣押,應先檢視法院所核定的扣押比例是否超過法律上限,是否有未保留足額生活費,若有不符,應即提出異議聲明,並具體舉證說明自身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支出需要。
換言之,如果債務人每月薪水為三萬元,法院僅能核准扣押最多一萬元,至少要留下二萬元給債務人維持生活,並且法律要求法院斟酌債務人及債權人生活狀況,認有失公平者,可以不受三分之一限制,但仍須預留基本生活費用,以保障債務人生存權,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情況,再依扶養義務比例計算共同生活親屬的需要,法院即使擴大扣押比例,也不能讓債務人及其家屬陷入無以為繼的困境,因此若債務人認為扣薪比例過高,影響基本生活,可以透過提出執行異議聲明來爭取降低扣押額度,這也是執行中最實際可行的救濟方法之一。
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5項及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債務人主張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除強制執行程序下的救濟外,若債務人根本無法清償龐大債務,還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協商、更生或清算。該條例第1條、第3條明確指出,立法目的在於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之法律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使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依程序規定,債務人需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協商金額以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剩餘金額為基準,若協商破裂,才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適用於仍有一定收入來源者,可依還款能力提出分期清償計畫,經法院與債權人會議審查認可後履行完畢即可免除餘債;若債務人完全喪失還款能力,則得聲請清算,透過變價清償後宣告免責,債務也能一筆勾銷。
前置協商的概念是由債務人先與最大債權銀行或全體銀行協商出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通常以債務人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餘額為基準,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給各銀行,若協商成功,債務人依協議履行即可免除剩餘債務,但在實務上,銀行多半態度保守,且協商過程耗時,對於債務負擔沉重者,成效有限,因此前置協商適合債務數額尚可承受,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人。若債務超過可負擔範圍,則更生或清算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更生是針對仍有收入能力的債務人,提出一個通常為六年期的分期清償計畫,由法院與債權人會議審查,若獲認可並履行完畢,即可免除剩餘債務;清算則適用於完全喪失清償能力的人,由法院清理現有財產後分配予債權人,程序終結後剩餘債務免除,讓債務人得以重新開始。因此在面臨強制扣薪時,債務人應先衡量自身狀況,若只是短期困難,可先透過執行異議爭取扣少一點,確保基本生活所需,若屬長期沉重債務,則應評估是否啟動債務清理程序,不要僅依靠十年內不斷扣薪的被動等待,因為利息與本息累積往往超過收入所能抵消,最後只會陷入無窮循環。換句話說,異議是短期自保,債務清理才是長期解決之道,債務人應該積極面對,善用法律規範提供的救濟機制,逐步爭取扣押金額減輕負擔,同時規劃後續協商、更生或清算,才能在合法的途徑下擺脫債務困境,恢復正常生活。
-債務-債務清理-強制執行-強制扣薪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