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卡奴?債務清理可以解決問題嗎?
問題摘要:
協商或調解確實可以解決小問題,讓一些仍有收入、債務金額不算太高的債務人重新調整步伐,但若是龐大的卡債問題,最終仍須透過更生或清算來徹底處理,否則僅靠協商延長年限或降低利息,終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也是消債條例在制度設計上要求協商調解為必經程序,但同時提供更生、清算兩條出路的原因。超過一千二百萬元的特別重大債務,法律設計上不再允許更生,而必須以清算處理,原因在於債務規模龐大到不可能靠分期逐步償還,只能藉由一次性的財產清理與免責機制徹底解決,這樣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債權人能公平受償,又避免債務人陷入永無止境的債務枷鎖,維持社會經濟秩序與人性尊嚴。對於卡奴而言,協商與調解或許能拖延時間,但真正的救命繩索,還是要靠法院程序,這也是「搶救卡奴」方案背後的真正意義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搶救卡奴問題已成為社會重大課題,因為信用卡制度雖然便利消費,卻也讓不少人陷入無法自拔的債務深淵,許多卡奴本來只是短期週轉,但因循環利息居高不下,加上銀行發卡過於寬鬆,最後造成債務雪球越滾越大,成為無法清償的惡性循環。對於這樣的情況,政府雖然透過「債務協商」或「調解」提供初步的救濟,但實務上只能處理一些小規模、短期內還能清償的債務問題,若債務數額龐大、收入來源有限,光靠協商或調解並不足以解決根本問題,最後還是得走到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若對金融機構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且債務人必須提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書面資料,銀行則須提供債權說明書,並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參與協商,若其他金融機構不同意則得自行表示反對。這個規定設計的用意,在於強迫雙方先進行非訟性的協商,給予和解的可能性,以免所有案件都一股腦進法院,增加司法資源的壓力。
然而,條文同時也規定,協商或調解若成立,債務人就不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難以履行,否則就必須受限於協議內容。換句話說,協商或調解確實有其功效,但主要適用於小額或短期的債務問題,若是幾百萬、上千萬的龐大卡債,協商或調解多半只是杯水車薪,最後還是要透過法院介入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才能真正讓債務人獲得免責。
現實生活中,卡奴的產生並非單一原因,除部分人確實過度揮霍、盲目消費,也有很多人是因突發失業、重大疾病、家庭負擔而不得不以信用卡應急,但循環利息動輒年息15%甚至20%以上,欠款金額快速倍增,使得債務人再努力也無法趕上利息的速度,最後只能淪為「以卡養卡」,甚至冒險借高利貸或地下錢莊,導致社會治安與家庭問題頻傳。這種惡性循環引發政府關注,陸續推出搶救卡奴方案,包括推行債務協商機制、提高最低繳款額、限制多卡發行等,甚至立法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債務人能透過合法程序擺脫債務。
協商與調解雖然能暫時減輕壓力,但其侷限性很明顯,因為銀行通常僅願意降低部分利率或延長還款年限,對本金仍要求償還,債務人收入若不足,最終仍難以履行,因此大部分深陷卡債泥沼的人,最後不得不選擇法院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適用於仍有一定收入來源者,債務人須提出一份六年內按月或按季還款的計畫,金額必須符合「盡力清償」原則,若債權人不同意,法院仍可依職權認可,只要債務人努力履行,完成後剩餘債務一律免除;而清算則適用於無收入或完全無還款能力的人,由法院調查財產、拍賣清償,最後免除全部債務,讓債務人能重新開始。
針對特別重大的債務,即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之情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明文規定,就不能聲請更生程序,而只能進入清算程序,這個規範的基礎在於第42條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換言之,一千二百萬元即為門檻,若債務超過此數額,則債務人直接排除在更生制度之外,必須透過清算來處理其龐大的債務,且該金額並非一成不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為何立法者要設下這樣的限制?
其目的在於區分「可分期逐步清償」與「已全無可能清償」的債務規模,因為更生制度的精神在於債務人仍有穩定收入與部分清償能力,只是需要透過法院認可的分期計畫,於六年(特殊情況最長八年)的期限內努力償還,最後免除剩餘債務,如此既維持債權人部分受償的期待,也給予債務人重建生活的機會,但若債務數額過於龐大,即使分期多年也難以處理,對債權人也無實際意義,因此法律上直接設限,超過一千二百萬元者僅能清算。
清算制度的特徵在於強調一次性徹底解決,由法院調查債務人所有財產,不論是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價值、投資或其他資產,皆納入清算財團,再依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程序完成後法院裁定免責,債務人不再負擔清償責任,真正達到「一筆勾銷」的效果,這對於債務龐大且已無收入來源者而言,才是符合實際需要的救濟途徑。值得注意的是,進入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必須誠實履行據實說明義務,依第81條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且於法院要求時定期報告過去二年內的財產變動狀況,若有隱匿、虛報或不實記載,法院可依第134條裁定不免責,使清算徒勞無功,因此雖然清算能免除龐大債務,但前提是債務人必須誠信配合。實務上,若債務人累積債務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往往已經不是單純的信用卡或小額信貸,而是涉及房屋貸款、企業經營失敗或連帶保證責任,這些金額龐大且復雜的債務,最適合的方式即是清算,因為單靠收入無法支撐,唯一能做的就是處理現有資產後重新開始,而這也正是清算制度的價值所在。對於社會觀感而言,很多人批評政府搶救卡奴是「替不負責任的人買單」,特別是有些卡奴在外仍穿戴名牌,卻主張自己還不起債,這確實引起不少輿論反彈,但從法律設計來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不是毫無代價的一筆勾銷,而是要求債務人誠實揭露財產,依能力盡力清償,甚至在清算程序中連保險單、津貼、親友扶養金都必須申報,任何隱匿或不實記載都可能被裁定不免責,因此債務人仍需付出代價,並非白白脫身。
另一方面,銀行雖是債權人,但核發信用卡過於寬鬆也是問題根源之一,很多銀行在發卡時未盡徵審責任,讓失業、重病甚至禁治產的人都能取得多張信用卡,最後形成高風險呆帳,這也是社會批評銀行「濫發卡片」的原因。協商或調解的設計,在某種程度上既是讓債務人有緩衝空間,也提醒銀行必須承擔部分風險,避免再濫發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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