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縱為一人及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可以利用債務清理程序?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的設計明確表達出與傳統破產制度的不同,強調重點不在於「債權人有多少」、「財產夠不夠分配」,而在於債務人是否有透過制度重建生活的需求,因此即使債權人僅有一人,或債務人無力支付清算程序費用,法院仍然會讓清算程序形式上開始,以確保債務人有進入免責程序的權利。這樣的設計不僅體現出社會國原則,也符合人性化的債務清理思潮,讓制度真正發揮救濟功能,協助債務人重新開始,避免因經濟困境而徹底邊緣化或長期陷於信用破產的處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清理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與債務人重建生活的權益,因此即使在債權人僅有一人或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支付清算程序費用的情形下,仍然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清算來進行債務清理,這與傳統破產制度僅著重於債權人利益、強調財產分配不同,而是更加突顯現代法制所重視的「免責」理念與社會政策功能。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即使債權人僅有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此處打破了傳統破產法必須「債權人眾多」的要件,因為無論債權人是多數或僅為一人,只要債務人確實處於無力清償的狀態,就應該給予債務人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債務的機會,以避免他終生背負無法清償的負擔,並藉由免責制度重新融入經濟社會。

 

而在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的狀態下,法院依條例第85條、第129條規定,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可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予公告。換言之,即便債務人沒有足夠財產支付清算過程所需的程序費用,法院仍會讓清算程序形式上開始,使債務人具備進入免責程序的資格,最終仍能以免責裁定解脫沉重債務。這樣的設計,正是為了避免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持清算費用,而剝奪其進入清算程序、爭取免責的機會,否則僅因經濟困境更深反而無法適用制度,將使立法目的落空。

 

依據第132條,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這也是整個制度的核心,讓債務人能夠在程序結束後,徹底脫離債務枷鎖,重建其經濟生活。另一方面,在實務上,傳統破產法體系認為如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或債權人僅有一人時,因無分配之必要,原則上不得宣告破產,顯示出制度設計完全偏向債權人利益,但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則從社會政策出發,認為重點不在於分配與否,而在於提供債務人再生的契機。

 

換句話說,即便債務人沒有財產,甚至沒有多數債權人存在,清算程序仍然應該啟動,因為其目的是要給予債務人法律上的「免責」救濟機制。於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根據管理人調查的報告,確認債務人確無財產足以支付清算費用時,可以逕行終止程序,但並不因此排除債務人免責的可能性,這也是消債條例與舊破產制度的一大不同之處。

 

進一步而言,債權人縱為一人仍可聲請清算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的權益,不致因債權人數少而喪失進入制度的門檻。畢竟債務清理的本質是個別化的救濟制度,其立法精神是讓每一位因經濟困境而無法清償債務的消費者,都能有法律依據來處理債務,避免陷入債務無限循環的窘境。

 

此舉同時也間接促使債權人面對債務人現實的無力清償狀況,透過制度化的清算程序達到法律上的終局解決,而非無止境的追討。因此,當債務人財產不足支付清算費用時,法院仍會裁定開始程序,之後即便同時宣告終止,但債務人仍然可以進一步獲得免責裁定,最終脫離債務。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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