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清冊撰寫要注意什麼呢?
問題摘要:
債權人清冊填寫重點在於完整、真實、具體,包括債權人資訊、現存債務金額、擔保與優先權狀況、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印證,使法院得以審查債務人資格及財務狀況,合理設計更生計畫或進行清算分配,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並確保債務人依法取得免責效果,避免程序駁回或免責失效,達成債務清理之法定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撰寫乃債務清理程序中極為重要之文件,其目的是完整、精確、如實地反映債務人對外之負債及應收帳款情況,無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均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及第81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以供法院審查其財務狀況、設計更生計畫或進行清算分配。
債務人清冊須區分可回收債與回收無望債,前者會被納入財產的一部分,於更生方案中列入還款計畫,或於清算程序作為變價標的;後者雖不列入財產,但仍須向法院說明無法回收之原因,並附債權憑證,以利法院認定免除債務的合法性,由於債務人通常沒有可回收的應收帳款,故通常較為簡單。
與此相對,債權人清冊則相當複雜,基本上涵蓋所有對債務人有債權者,須列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資料,並精確記載現存債務數額,若債務金額尚未確定,可先以所知金額填列,再於附註中加註實際金額,以便法院或清算人日後確認。清冊中亦須記載債務是否有擔保,如有擔保,應註明擔保物種類及價值,並詳列債務性質及發生原因,債務種類可包含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小額貸款、生活費用支付、投資、侵權行為或其他借貸關係,如因車禍、保證責任、地下錢莊借款或民間借貸所產生債務亦應列入。
債權人清冊需如實反映每一債務,無論債權人是否已主動催收或訴訟,欠債情形如實填載,漏報或虛列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故意不實,導致更生或清算免責不成立。
債務人如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將特別條款如自用住宅借款條款明確填載,以利法院審查其適用性。
填寫債務種類時,可細分為信用卡債務、現金卡債務、小額貸款、消費借貸、生活費支出、投資損失、侵權行為債務等,每一項應詳列債務發生原因,例如因支付家庭生活費、應對意外事件或個人投資所致,以完整呈現債務構成。
擔保債務須明示其擔保物種類及價值,並註明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並說明在行使擔保權後債務人仍須承擔之餘額債務金額,以利法院衡量更生計畫或清算分配。債務清冊不僅涵蓋銀行貸款及金融機構債務,亦包括無擔保債務,如國民年金欠費、部分健保費用、電信費用及民間借款等,尤其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應完整列入,因其關係到債務人能否取得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免責效果。
對於積欠健保費或勞保、國民年金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新法施行後所生保費及滯納金享有優先權,施行前欠費則為無優先權債,填寫時應予區分,必要時亦可將其列入必要生活費用,以利法院審查。債務人須特別注意,債務清冊填載資料應完整、精確、真實,任何遺漏或錯誤可能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合法性與免責效果,因此在填寫清冊前,應詳細盤點所有債務及其法律文件,諸如借款契約、信用卡帳單、債務憑證、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等,並依據實際金額及發生日期填載,以確保債務資訊之完整性。
債務人對債權人資料不清楚時,應調查及確認,避免遺漏重要債權人;對於債務是否有擔保及其價值不明者,應查明以便於法院及清算人正確評估債務人財產及償債能力。債務清冊亦應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相互印證,以便法院全面掌握債務人財務狀況,合理設計更生計畫或進行清算分配,並保護債權人受償權益。
在填寫清冊時,債務人亦應注意債務發生時間、性質及擔保情況,以利法院對債務排序及優先權判斷,如信用卡消費債務、現金卡及小額貸款可視為一般無擔保債務,車禍、侵權或保證責任則須附上相關法律文件或訴訟記錄。
清冊作為法院審查及更生計畫、清算程序之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債務人務必如實填載,並附上所有可取得之證明文件,包括借據、帳單、契約、判決書、調解書或擔保物權證明,以利法院確認債務金額、債權人及債務性質,確保程序順利進行及免責之可能性。填寫清冊時,債務人應將欠債對象全部列入,包括銀行、金融機構、親友、民間借款人、電信公司、健保局、國民年金局及其他債權人,若漏列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故意虛報,導致清算不免責或更生免責失效。
清冊亦應標明每筆債務之現存金額、已償還金額、利息、滯納金及其他附加費用,以完整呈現債務總額,債務性質及原因亦應註明,確保法院能合理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及更生計畫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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