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壓力好大,聲請清算就好?董事長可以聲請?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當債務壓力龐大無力承擔時,聲請清算確實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它能讓債務人擺脫惡性循環,在公平分配既有財產後獲得免責,重新開始生活。特別是對於收入不穩定、資產有限的債務人而言,清算能讓其在債務處理完結後重獲新生。即便是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只要符合「小規模營業」的條件,也可以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清算程序的重點不在於懲罰,而在於給予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重新生活的機會,這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當債務壓力大到難以承擔時,選擇聲請清算或許就是重新出發的契機,但同時必須誠實面對財務狀況,積極配合法院調查,才能順利取得免責,真正脫離債務泥淖。然而,清算程序並非萬靈丹,債務人必須誠實揭露財務狀況並接受法律規範下的限制,否則可能遭裁定不免責,甚至失去重生的機會。唯有秉持誠信,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才能真正藉由清算程序達到解決債務壓力與重建經濟生活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壓力往往讓許多人感到無力甚至絕望,尤其在現代社會中,信用卡循環利息、現金卡、信貸與各種消費金融商品普及,債務人一旦因失業、投資失敗或公司經營不善導致收入中斷,往往會陷入無法清償龐大債務的困境。

 

債務壓力往往讓人喘不過氣,尤其是當積欠龐大的債務已超出可支配所得的範圍時,單靠借新還舊的惡性循環只會導致債務雪球越滾越大,最後陷入無法自拔的困境。許多人誤以為債務問題只能靠親友支援或繼續借貸來解決,殊不知法律其實提供了一條重建經濟生活的道路,那就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尋求解決之道。

 

許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再借錢周轉」,希望用新債務去填補舊債務,然而這樣的惡性循環,只會讓債務越來越大,甚至最終因為無力清償而被債權人追討,生活完全失去品質。

 

對於沒有穩定收入來源或收入不足以支撐更生方案的人而言,選擇聲請清算不失為一個有效的途徑。清算的核心概念就是將債務人名下現有的財產拿出來拍賣變價,由法院或管理人統一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債務人經過程序之後可望取得免責,換言之,剩餘無法清償的債務將被合法消滅,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得以重新開始。

 

其實,法律早就提供一個制度化的解決方式,那就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或清算程序,讓誠實但不幸陷入困境的債務人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很多人會問:「債務壓力這麼大,是不是聲請清算就好?」答案並非絕對,而要視債務人的收入、資產與生活狀況來判斷。如果債務人尚有穩定收入並能提出一個合理的還款計畫,那麼選擇更生程序較為適合,因為更生是以未來的收入分期清償債務,並在履行計畫後獲得免責;但若債務人已經沒有穩定收入,甚至完全沒有財產,那麼清算程序就是比較合適的選擇,因為清算是一次性將債務人的財產拿出來拍賣或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債權人,之後由法院裁定免責,讓債務人得以擺脫債務。清算程序的重點就在於「免責」,免責指的是「免除債務人的責任」,換言之,經過程序之後,剩下無法清償的債務在法律上將不再存在,債務人不用再承擔任何償還義務,這對一個長期被債務壓得無法翻身的人來說,是重生的機會。那麼董事長、總經理這樣的人是否可以聲請清算呢?

 

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 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清理債務, 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消費者如選擇「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應免責主義,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條及第131條立法目的可參照),是例外採不免責主義。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而小規模營業則以平均每月營業額二十萬元為界。若債務人符合此資格,即可聲請更生或清算。至於何謂清算?簡單來說,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名下的一切財產都會歸入清算財團,交由管理人接管處理,債務人喪失對該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權,這些財產將被拍賣或變價後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清算的重點在於免責制度,消債條例第132條明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除非債務人有第133條或第134條所列的不免責事由,例如債務人仍有固定收入卻不足額分配給債權人,或於清算前兩年內從事奢侈消費、賭博投機導致債務增加等情況。

 

換言之,清算程序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法院會嚴格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誠實清償的態度,若無重大瑕疵,基本上會裁定免責,讓債務人獲得新生的機會。聲請清算時,債務人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清冊,說明書內容應包括所有財產的性質、所在地、收入來源及必要支出,並須揭露近五年內是否有營業活動及其平均營業額,同時須列明依法應扶養之人數與支出狀況。

 

此外,若有保險契約、社會補助、親友資助等,都必須完整揭露,以利法院掌握債務人財務全貌。債權人清冊則須清楚載明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各債權的數額、原因與種類,以及擔保權或優先權的財產細節,確保債權人利益受到公平保障。

 

法院在審理清算聲請時,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與債權人,並命債務人定期報告財產狀況,若債務人隱匿財產或提供不實資訊,則可能面臨駁回清算聲請或不免責的裁定。舉例來說,若債務人近兩年內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最低生活費,顯示其確實無力清償債務,法院通常會裁定免責;相對地,若債務人有高額支出卻無法合理解釋,或被查出存在浪費、投機、隱匿財產等情形,則法院會依第134條規定裁定不免責。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債務人最初被裁定不免責,法律仍給予其補救機會,例如依第141條與第142條規定,若債務人日後繼續清償,並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到應有比例或至少20%以上,仍可再次聲請免責,法院基於債務人重建生活的需要,仍可能裁定免責。這顯示制度兼顧了債務人重生與債權人公平受償的雙重目的。

 

從另一角度看,聲請清算並非毫無限制。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其生活必須維持於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得限制其奢侈消費,甚至依第89條規定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債務人須將所有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移交給管理人,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有據實陳述與配合調查的義務,否則可能面臨拘提或管收。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資格與權利也會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保險業務員、公益彩券經銷商等,需要待免責確定並復權後才能恢復。因此,聲請清算雖能有效解決債務壓力,卻也伴隨一定的生活與自由限制,債務人應有所覺悟並衡量得失。

 

依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所謂小規模營業,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與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是指平均每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之經營活動。換句話說,即便債務人曾經是公司負責人或董事長,但如果其經營的公司近五年平均營業額每月低於二十萬元,則仍符合消費者的定義,是可以依據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的。也就是說,身為董事長並不是絕對障礙,關鍵在於營業規模與性質是否符合小規模的條件。

 

舉例而言,鐘先生曾擔任某公司的董事長,但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留下龐大卡債。法院審查鐘先生過去五年的營業額,平均每月不到二十萬元,符合小規模營業的標準,因而認定鐘先生符合消費者資格,可以聲請清算。再從法院的實務運作來看,審查債務人是否符合免責條件時,通常會檢視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的收入與支出情況,特別是是否有奢侈浪費的消費。以鐘先生為例,他在聲請清算前兩年的必要生活費用合計11萬2800元,低於行政院內政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顯示其生活並無奢侈浪費的情況,扣除生活費後可處分所得為負數,因此並不符合債清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的要件。

 

法院再進一步審查,也未發現鐘先生有隱匿財產、賭博投機或捏造債務等不誠實行為,因此依法應裁定免責。聲請清算的程序雖然能為債務人帶來免責的機會,但同時也要求債務人全面揭露財務狀況。債務人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債權人清冊」。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清楚載明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社會補助等,還要說明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以及平均營業額,並逐一列出收入與必要支出。債權人清冊則要完整列出債權人姓名、地址、債權金額、種類,以及是否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細節。法院有權依職權傳喚債務人與債權人,並得命債務人定期報告清算前二年的財產變動情況,確保債務人沒有隱匿或轉移財產。

 

若債務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受益人」的保險契約,無論是儲蓄型或投資型保險,都必須詳細說明契約內容、保費金額、是否借款、若解約可領回多少金額。若有領取社福補助,例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津貼、國民年金或身心障礙補助等,也需揭露清楚。即使有接受親友資助生活支出,也必須說明。這些要求的目的,是讓法院與管理人能夠全面掌握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並確保制度不被濫用。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