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解約金是否應列入破產財產?
問題摘要:
人壽保險解約金應視契約條款、保險法規定及破產程序操作,通常構成破產財團的一部分,可用以清償債務,破產管理人得行使契約終止權,向保險人請求解約金,並將其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範圍。解約金本質上屬要保人之財產儲蓄,破產財團對之具有利益,受益人受益地位不足以剝奪破產管理人及破產財團權利。因此,債務人持有壽險契約所生之解約金,在破產程序中,應列入破產財團,以保障債權人清償權利,符合破產法及保險法之立法目的,亦符合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相關裁定,並可由破產管理人依契約條款及保險法規定請求支付解約金,作為清償債務之財源,完成破產程序財產清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壽險解約金是否應列入破產財產,實務上向來是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常見爭點。首先須釐清破產法與保險法相關規範及司法見解,以理解壽險解約金在破產財團中所扮演之角色。依照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破產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以確認債務人財產是否足以構成破產財團。若債務人確無足夠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程序費用、債務及稅捐等優先債權,致其他債權人無分配可能,法院得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駁回破產聲請。然而,當債務人持有人壽保險契約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即解約金)之性質便成為關鍵爭點。
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非債務人一般責任財產,但若保險契約得以終止而生解約金,該解約金即構成破產財團的一部分,可用以清償債務。保險法第28條、第119條明文規定,當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已繳保費應返還,且若契約已繳保費足一年以上,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三,並明訂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依此規定,破產管理人作為要保人之代理人,得行使終止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解約金,並將其列入破產財團,以保障破產債權人之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按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於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此觀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明。須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債務及稅捐等優先債權,致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始得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次按「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3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4分之3」「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保險法第28條、第119條亦定有明文。是於破產程序中,保險契約係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以破產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得由破產管理人任意終止,並向保險人請求條件、金額均已載明於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作為破產財團之一部分。
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其受益地位不因要保人破產而自動終止,但解約金本質上仍屬要保人之儲蓄,破產財團對之亦有利益,受益人權益並不足以排除要保人及破產財團之請求權,因此解約金應納入破產財團。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至同法第123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觀諸其文義,並無限制破產管理人行使終止權,且鑑於受益人之受益地位來自要保人,解約金本質上屬要保人之儲蓄,破產財團對之亦有利益,尚難以保障受益人為由,即剝奪要保人及破產財團之權利,是此規定應僅係表明人壽保險契約不因要保人破產而當然終止。」
從實務操作上,當債務人持有壽險契約,破產管理人須首先確認保險契約條款,確認契約可否由破產管理人終止以及解約金之計算方式,若符合保險法規定,即可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作為破產財團之一部分。此程序亦符合破產法保障債權人清償權之立法意旨,避免債務人以保險受益人名義規避財產清償義務。此外,法院於裁定破產前,亦得依破產法第82條及第44條規定,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據實報告破產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若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法院得駁回聲請,而此報告亦應包含人壽保險契約所產生之解約金,確保破產財團完整。
實務中,保險契約解約金計入破產財團後,由破產管理人處理清算分配,通常需考量保險契約條款、已繳保費年限、解約金比例及受益人權益等因素,以計算可分配金額。若契約已繳保費不足一年,則解約金之請求權受限,但仍可依契約條款請求返還部分保費;若已繳超過一年,則依保險法第119條,保險人須於接到通知一個月內支付解約金,且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四分之三,此項金額即可列入破產財團,以供債權人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若保單訂有受益人,受益人仍享有受益地位,但此不影響破產管理人依契約行使終止權請求解約金的權利。換言之,受益人利益與破產財團利益並非絕對對立,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請求解約金以充實破產財團,仍符合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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