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或失智症,卡債還不起怎麼辦?
問題摘要:
植物人或失智症債務人積欠信用卡債務無力償還時,正確途徑並非由監護人承擔,而是由監護人代理聲請監護宣告後,再以債務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審查後若認定確無清償能力,將開始清算並最終免責。此後債務人名下債務自法律上歸於消滅,銀行帳戶亦可解除凍結。若日後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如欲避免債務承擔,應及早聲請拋棄繼承,以免因程序疏忽而必須承擔無謂的債務責任。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保障不幸喪失心智或勞動能力的債務人,能在維護基本人格尊嚴的同時,免於背負無法清償的沉重債務枷鎖,讓家屬與監護人能以法律方式妥善處理,避免後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植物人或失智症積欠鉅額卡債無力償還的情況,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因為這類個案多數係因突發重大疾病或長期失智狀態導致喪失勞動能力與判斷能力,進而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包括繳納信用卡債務。銀行或金融機構雖然基於契約關係原本可以催收,但在得知債務人因病成為植物人或失智症後,通常會減少甚至停止直接催討行為,因為債務人已經客觀上喪失清償能力。
然而法律層面上,債務並不會因病自動消滅,因此仍需透過法律途徑加以處理。首先要釐清監護宣告制度的定位。依據民法第14條規定,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處理事務時,最近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醫院病情證明,並由法官派員實地訪視,以確認是否已達到「心神喪失」之程度。一旦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成立,即由法院指定一名監護人代為處理債務人之法律與財產事務。但必須注意,監護人僅是代理債務人處理事務,並不因擔任監護人而須負責清償債務人的債務。
換言之,銀行不得因債務人喪失行為能力而轉向監護人進行追償,監護人僅負責協助債務人透過法律途徑清理債務。至於銀行帳戶遭法院凍結的問題,通常係因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對債務人名下帳戶進行扣押。若債務人名下金額甚微,監護人可檢具監護宣告裁定書與相關病情資料,向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或透過清算程序使債務免除,進而解除凍結並得以註銷帳戶。實務上如債務人財產幾近於無,法院通常會准予清算,並於程序結束後裁定免責,該債務即告消滅,債務人名下帳戶即可回復使用或予以註銷。
關於繼承問題,債務人在世時其債務不會轉嫁監護人,但若債務人死亡,則繼承人依法承受其遺產及債務。此時繼承人有三種選擇:第一,無條件繼承,則債務與遺產一併承受;第二,拋棄繼承,於死亡知悉後兩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即完全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第三,依新法規定採限定繼承,僅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若債務人名下財產幾無,繼承人及早聲請拋棄繼承,通常可避免承擔債務風險。進一步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角度觀察,該條例第3條明文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也就是說,植物人或失智症病患雖仍具法律上人格,仍被視為債務人,若客觀上已完全喪失清償能力,自可透過法院聲請清算。
此時監護人得代替債務人提出聲請,並檢具必要資料,包括監護宣告裁定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由於植物人或失智症通常無固定收入來源,法院審理時會認定其清償能力顯已不存在,因而多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名下若有殘餘財產即納入清算財團,由法院管理後按比例分配予債權人;若名下毫無財產,清算財團即呈現零分配,程序完成後法院得裁定免責,所有債務隨之消滅。這也意味著,透過清算程序,植物人或失智症病患可以合法免除無力償還的龐大卡債,不再受債權人追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更生程序通常要求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以便規劃一定年期內的分期清償。但植物人或失智症顯然無工作收入來源,因此並不適合聲請更生,而是應選擇清算程序。法院對於是否核准開始清算,主要審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與收入能力,若完全喪失經濟來源,清算即屬正當途徑。
另就法律程序操作面,債務人或其監護人不一定需要聘請律師,因為消債條例設計原本就是為了讓債務人可以自助申請。然而,監護人多數並無法律背景,若需整理龐雜的債務資料或與債權人互動,律師介入可降低程序錯誤並提高效率。此外,如監護人經濟拮据,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由扶助律師代理聲請清算,減輕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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