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據實說明義務,有什麼重要?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程序之所以強調據實說明義務,正因其關乎程序存廢、債務免責與生活重建三大層面,債務人若想藉由清算擺脫債務,就必須理解這不是單純交付財產的過程,而是一個誠信與透明的檢驗,誠實揭露才能換來債務免除,任何隱匿或虛偽都可能讓債務人失去最後的救贖機會,因此在清算程序中,據實說明義務不僅重要,更是債務人能否成功翻轉人生的關鍵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算程序在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中,是債務人最終無力履行更生計畫或根本無收入能力時的重要救濟方式,其目的在於透過法院介入,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清理、變價並公平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最後免除債務人的剩餘債務,使其得以重建生活秩序,因此清算程序能否順利進行,關鍵在於債務人是否誠實履行據實說明義務,因為整個清算的基礎,就是債務人完整且真實揭露所有財產、收入、支出與債務情況。

 

法院對於所有債務清理事件均負有職權調查權限,而債務人則有據實說明之義務,此為第9條與第10條,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可以向稅捐機關或其他團體查詢,並要求債務人親屬、財產管理人或其他關係人答覆,若不答覆或作虛偽陳述,法院得裁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甚至得連續處罰。由此可見,據實說明義務不僅是債務人的義務,也延伸到其親屬或相關人,以確保法院掌握真實資訊。

 

如以清算案件為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清算時,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詳細列出財產目錄、性質與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揭露依法應扶養之人,且需提出證明文件以資佐證,法院並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甚至要求債務人定期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若債務人不履行此報告義務,法院得直接駁回聲請,顯示據實說明義務的重要性。

 

再者,條例第103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管理人若認為債務人隱匿、迴避或提供不實資訊,將嚴重影響清算進行,因為管理人無法正確掌握債務人財產全貌,就無從確保債權人公平受償。

 

第82條更明文規定,若債務人違反據實報告義務,法院可裁定駁回清算聲請,亦即債務人不誠實,便無法取得清算救濟。

 

此外,債務人一旦進入清算程序,法院裁定是否給予免責之時,條例第134條列舉多種情形會導致不免責,例如故意隱匿或毀損清算財團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或毀棄帳簿,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乃至其他違反義務的行為,致使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者,法院均應裁定不免責,結果就是清算結束後債務仍然存在,無法達到免除債務重生的效果。這些規定清楚表明,據實說明義務是債務人獲得免責的前提,若債務人因隱匿財產或虛構債務而被判不免責,不僅清算程序徒勞無功,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實務上,法院與管理人要求債務人揭露的不僅限於明顯的財產,例如存款、不動產、車輛,也包括保單價值、投資型商品、社福補助津貼、家庭資助、甚至收受扶養金等情況,皆需詳盡申報。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持有儲蓄型或投資型保單,必須揭露契約期限、保費金額、是否借款及解約金額;若領有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或身心障礙補助,也必須說明;若有親友定期資助生活費,更應據實陳報。

 

這些看似零碎的收入或補助,皆影響法院判斷債務人生活所需與可供分配財產,若債務人隱匿不報,事後一旦被債權人或法院查出,不僅程序延宕,還可能遭裁定不免責。換言之,債務人進入清算程序,唯一正確的態度就是全面揭露,不抱任何僥倖心態。清算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平衡債務人重建生活與債權人公平受償兩大目標,據實說明義務則是實現此價值的橋樑,因為只有在完整資訊基礎上,法院與管理人才能合理決定哪些財產應納入清算,哪些收入應用於清償,哪些則應保留作為必要生活費用。若債務人誠實配合,即便清算中揭露到一些小額資產,也不會因此失去免責資格,反而能換取法院與債權人的信任,順利走完程序,最終重獲新生。

-債務-債務清理-消算程序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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