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可以出國嗎?人身自由可能受限嗎?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程序中的債務人,必須理解自己在聲請清算後,生活、遷徙與出境自由都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這些限制雖然影響債務人的行動自由,但其背後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清算程序的公平與有效,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同時督促債務人自我節制,避免奢侈浪費,以利重建經濟生活。因此,債務人在進入清算程序前應謹慎評估自身狀況,並在程序中善盡誠實申報與配合義務,如此才能避免因違反規定而遭法院採取拘提或管收等更嚴厲的限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算程序是債務清理制度中最嚴格的途徑之一,因為它涉及債務人必須將名下全部財產納入清算財團,由法院或管理人進行變價分配給債權人,因此在清算期間債務人不僅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甚至在生活與人身自由上也會遭遇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債務人是否可以出國以及人身自由是否可能受到剝奪。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加以限制,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換言之,聲請清算的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原則上是無法自由出國的,也不得隨意搬遷住所,若確有必要,例如因為職務派遣、學業研究或緊急醫療治療等重大理由,則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酌必要性後裁定准許,才能解除部分限制。

 

其立法理由在於避免債務人藉機脫產或逃匿,致使清算財團財產無法確實掌握,也避免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因此對債務人的居住自由及出境自由加以限制,這是程序上的必要手段,並非對債務人基本權利的永久剝奪。

 

除出境與住居地限制之外,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如有規避、隱匿或違反配合義務的情況,更可能導致人身自由受限。消債條例第90條明定,債務人若受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逃匿之虞,或有隱匿、毀棄、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89條所定限制時,法院得拘提之,但必須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為限,表示拘提並非隨意採用,而是債務人確有妨礙程序之行為時,法院才會動用此強制措施。

 

進一步而言,依第91條規定,債務人若有前條所列的逃匿、隱匿或違反住居與出境限制等情形,而法院認為不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裁定管收債務人。

 

所謂管收,就是將債務人羈押於特定場所,以確保其人身在案,避免債務人脫產或逃避清算義務,這是對人身自由的最嚴厲限制措施,雖然實務上法院多半會斟酌比例原則而謹慎使用,但仍屬於法律所明定的手段。

 

綜合來看,清算程序中的人身自由限制,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一般性的生活限制,要求債務人不得過奢華生活,生活水準必須維持在一般社會通常程度,避免浪費財產而影響債權清償;第二層是居住與出境限制,債務人不得未經許可離開住所或出國,若有必要,必須獲法院准許;第三層則是強制措施,包括拘提與管收,僅在債務人有明顯妨礙程序進行之虞時,法院才會採取。

 

這些限制措施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使債權人能公平受償,同時教育債務人學習簡樸生活,避免重蹈過度消費導致債務累積的覆轍。從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角度來看,清算程序中的限制雖然觸及居住遷徙自由與出境自由,但因其有法律明文依據,且為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及債權人權利的必要目的,並非無限制、無條件的剝奪,而是兼顧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的制度設計。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個案時,會審酌債務人的誠信態度與合作程度,若債務人能夠如實申報財產、積極配合調查並無逃匿之虞,通常不會隨意限制其出境或拘提;反之,若債務人拒不配合,甚至企圖轉移財產或惡意逃避,則法院很可能依職權採取限制措施。

 

因此,清算程序中債務人是否可以出國,並不是一個絕對的否定答案,而是必須視法院裁量與債務人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原則是禁止,但經法院許可即可例外;至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則僅在債務人有妨害程序之行為時才會發生,而非所有聲請清算的債務人都會被拘提或管收。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限制出境住居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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