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畢後就可以免責嗎?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完畢後並不會當然免責,必須經法院裁定免責,且需符合條例各項規範,債務人必須誠實申報、配合法院、不得有不誠信行為,才可能獲得免責;若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仍可透過持續清償爭取再次免責的機會。免責後,仍需聲請復權,才能完全解除生活與職業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設計,既保障債務人重建生活的契機,也維護債權人權益,透過法院審查與法律規範,達到誠實者得救濟、不誠實者受制裁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算完畢後是否當然免責,必須先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制度設計,該條例制定的背景在於現代社會消費金融高度發展,信用卡、現金卡、信貸普及,許多消費者因過度消費或突遭意外而背負龐大債務無法清償,社會上因此出現家庭破碎、人生絕望等衍生問題,為提供債務人一條合法重生的途徑,同時也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利益,立法者設計更生與清算兩大債務處理程序。

 

更生是針對尚有穩定收入的債務人,透過提出清償方案在三年至六年期間分期償還部分債務,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履行完畢,即可免除剩餘債務;清算則是針對債務人已經沒有穩定償債能力的情況,必須將所有財產變價分配給債權人後,才能進入免責裁定的階段,因此清算程序的結束,並非當然等同於免責成功,而必須經過法院裁定免責之程序,債務人才得以真正免除剩餘債務。

 

依第132條規定,法院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時,原則上應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這是債務人透過清算制度所期待的結果,但條例並非無條件保障債務人一律免責,而是透過第133條與第134條設下不免責的要件,例如若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仍有固定薪資或執業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而清算分配給債權人的總額卻低於其清算前兩年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的數額,則法院應裁定不免責,除非債權人全體同意,這是避免債務人明明有支付能力卻企圖利用清算規避債務;又若債務人七年內已受免責、或有隱匿毀損財產、捏造債務、奢侈揮霍、賭博投機、隱瞞清算原因、圖利特定債權人、偽造會計帳簿、財產收入不實申報等惡性行為,法院亦應裁定不免責,以防濫用制度,這些都是立法者設定的道德風險防線。若債務人確有輕微違反義務的情形,第135條則給予法院裁量空間,審酌債權人受償狀況與其他情事,仍可裁定免責。法院在作成免責裁定前,依第136條必須依職權或委託管理人調查,並讓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確保程序正義。

 

免責裁定一旦確定,依第137條,其效力及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並及於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者,僅限於債務人本身的免責效力,並不影響債權人對共同債務人或保證人的追償權。第138條則明定某些特定債務不在免責範圍,例如罰金罰鍰、侵權損害賠償、稅捐、扶養費、未申報特定債權之不足部分以及由國庫墊付的費用,這些具有公益性或道德義務性質的債務,即使債務人獲免責仍須履行。

 

至於免責裁定也可能被撤銷,第139條規定,自免責確定翌日起一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不正當方法獲免責的情形,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職權撤銷免責,避免制度遭到詐欺濫用。

 

一旦法院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債權人得依第140條以確定債權表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將重新陷入被追償狀態。然而條例仍給予債務人第二次機會,第141條規定,若債務人因第133條財力公式被裁定不免責,但事後繼續清償達應有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均受償達應有分配額,則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第142條規定,若因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持續清償,讓各普通債權人受償超過20%以上者,法院亦可裁定免責,這些規定體現債清制度既防弊又重生的精神。

 

另依第143條,免責裁定確定後至撤銷前,債務人所新生之債務優先於清算債權受清償,避免債務人再次陷入經濟黑洞。至於復權制度,第144條明定債務人若已清償全部債務、或已受免責確定、或自清算終結起三年內未因特定犯罪受刑確定、或自清算終結起滿五年,皆可聲請復權,恢復生活與職業上的限制;但第145條規定若復權後五年內仍因相關罪名受刑確定,法院將撤銷復權。第146、147條則設下刑罰規定,對於隱匿財產、捏造債務、偽造帳簿等損害債權行為處以三年以下徒刑,以嚴格嚇阻違法。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免責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