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免責成功後,會有那些事情遭受限制?會被限制多久?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免責成功後,債務人雖可脫離大部分債務清償義務,但生活、法律地位、職業、信用及自由權利等多方面仍受限制,需待復權後始得全面解除。復權可於免責後立即聲請,法院亦得視債務人情節與程序配合程度予以裁定。若未主動聲請,至多五年後亦得依法律為之。債務人應積極配合法院與管理人調查程序,誠實申報財產,切勿隱匿或虛構,避免免責被撤銷,方可真正走向重生之路。清算並非逃避債務的捷徑,而是一種誠實負責、謹慎重建信用的法律制度,惟有正確認知與積極面對,方能善用制度保障自身權益,走出債務泥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算免責成功後,債務人雖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清償責任,但其法律地位及生活、信用等方面,並非立刻恢復常態,仍會面臨一段時間的限制與監督。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然而,該免責效果並非對所有債務皆適用,亦非立即解脫所有法律義務,更涉及復權的時機與程序,值得債務人特別注意。

 

首先,即使獲得免責裁定,仍有特定類型的債務依法不得免除,依第138條明文規定,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稅捐債務;四、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且其清償比例未達已申報債權人受償比例者;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換言之,即使法院裁定免責,債務人對於這些債務仍必須清償,不能以免責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再者,第139條,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後,若在一年內發現債務人以虛報債務、隱匿財產、偽造文件等不正當方法獲得免責,法院可依債權人聲請或職權裁定撤銷免責。此表示,免責裁定並非絕對穩固,債務人於該一年內仍處於風險之中,不可有任何欺瞞行為,否則可能失去已獲得的法律保護。在生活層面,聲請清算後即受到限制。

 

依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通常程度,法院並得限制其住居與出境,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此類限制原本僅適用於清算程序中,但即便清算程序終止且獲得免責,實務上債務人仍需透過法院聲請復權,才能正式解除所有法定限制。否則,如未聲請復權,債務人將無法回復部分法律地位與權利,例如:不得擔任律師、公職候選人、會計師、保險業務員、證券交易人、公益彩券經銷商、幼稚園負責人、農漁會會員等職務。此種資格與權利限制約有121項,依照消債條例與其他法令準用破產人限制之相關規定,直到法院裁定復權後,始可解除。那麼,何時可聲請復權?

 

第144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聲請復權:一、依清償或其他方式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換句話說,最早的復權時點即為免責裁定確定之後,債務人即可依法聲請復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原本的住居限制、出境限制、職業限制等即隨之解除。但若未聲請復權,則相關限制即自動延長。

 

此一裁定是否核准,尚須法院審查是否存在消債條例第146條與第147條所列犯罪事由,亦即債務人在程序中或開始前一年內是否有隱匿財產、捏造債務、毀棄帳簿等損害債權之行為。若有並經刑事判決確定者,法院將依第145條撤銷原已裁定的復權。

 

再就時間而言,法院裁定免責後,如債務人不主動聲請復權,消債條例第144條第4款亦規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債務人仍可聲請復權。此為一種保障機制,讓未能於三年內取得復權資格者,於滿五年後仍可重新取得完整法律地位。

 

至於信用方面,雖消債條例未明文規範信用報告記錄期間,依據實務運作,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該資訊將被註記於聯徵中心之信用報告,直到清算程序終結並獲得免責確定後,仍有一段信用紀錄保留期間,一般為10年。此期間內,債務人可能在申請信用貸款、房貸、信用卡等方面遭受較高審查門檻或核貸困難。故建議債務人應善用這段時間重建個人信用紀錄,避免再度陷入債務困境。此外,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及復權前,債務人不得任意處分財產,亦不得拋棄繼承(第100條),以免清算財團利益受損。

 

若債務人未依規定交付財產或拒不配合管理人查核財產,法院可依第90條拘提之。若債務人不當行為嚴重,甚至會涉及刑事責任(第146、147條),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因此即使獲得免責,債務人若有重大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復權,甚至須面對刑事處分。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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