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所稱之金融機構包含哪些?債務有金融機構債權人就一定要協商或調解?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所稱之金融機構範圍廣泛,債務人有金融機構債權即須依法參與協商或調解程序,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否則協商或調解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必要程序,並透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機制及協商條件規範,保障債務人權益,維持債務清理程序之有效運作及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銀行業範圍涵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證券期貨業則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保險業則涵蓋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信託業包括依法設立之信託機構,此外,主管機關得核定其他適格之機構亦屬金融機構範圍;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此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3條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但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示反對者,不在此限,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應提出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並準用第33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述規定。
可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所列的債權金融機構資料中,前有「*」者,即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依申請目的不同而有兩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一種為辦理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清算者專用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另一種為辦理還款困難之經濟弱勢債務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者專用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展延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 由於債務人之相關資料係由各該債權金融機構所曾報送之資料彙整統計而得,如對於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存有疑義、或資料與債務人目前實際債務餘額不符者,敬請債務人再洽債權金融機構確認。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審查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清償方案作業依規定辦理時,應比照前置協商機制之精神和原則,包括前置協商還款試算表,以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最低生活費用,計算債務人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以內政部每年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為準,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者所必要之最低生活費用包含夫妻均攤扶養小孩之費用及兄弟姊妹均攤扶養父母之費用,債務人如有自用住宅借款支出,其每月最低可還款金額可再扣除該項支出,並應評估預留債務人需繳給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款項,清償方案條件為180期以內,且未折讓對外債權本金者,全體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逕與債務人議定清償方案,倘逾上開授權範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須先取得全體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同意後始得辦理,金融機構有擔保債務部分原則上依原契約履行。
若債務人表示依原契約履行有困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請債務人與原有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而依前述條例規定,債務人只要對金融機構有債務,即須參與協商或調解,因為協商或調解成立與否將直接影響其能否聲請更生或清算,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協商不成立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困難者,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且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可代理其他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唯其他金融機構若書面反對,則不在代理範圍內,債務人應注意,若協商或調解過程中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即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債務人仍有機會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處理債務,因此,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必須依法進行協商或調解程序,但若債務人持有合理理由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則協商不成立亦可申請更生或清算。
本條例施行前之無擔保債務協商程序亦準用此原則,以確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清理程序合法、透明並符合債務人負擔能力,同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審查及代理機制,兼顧協商效率與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應完整提供財產及收入狀況、債權人清冊及影本或繕本,以利協商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後續更生或清算權利之行使,並遵循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債務人扶養義務及自用住宅借款支出扣除等規定,以確保清償方案符合實際可行性及債務人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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