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拘提、管收為何?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拘提與管收之規定,乃為平衡債權人利益、債務人義務及生活權益之制度安排,使清算程序在法制框架下順利進行,並兼顧程序正義及強制手段之比例性,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採拘提或管收措施,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原因消滅即釋放,並準用強制執行法程序規範,債務人須移交財產、簿冊及文件,並對管理人詢問如實回答,以確保清算程序之順利及債權人權益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對於債務人之拘提、管收規定,是為確保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自身權益,並避免債務人藉由逃避、隱匿、毀棄或處分財產而損及清算秩序。整體構成一個完整、可操作的拘提、管收制度,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依法院通知到場,提供必要協助,並履行法定義務以配合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拘提與管收的規範,主要具有三重功能:一是確保債務人履行出席義務及提供必要協助,使清算程序得以順利展開;二是防止債務人因逃避、隱匿、毀棄或不當處分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三是規範法院行使拘提、管收之權限與程序,避免程序濫用,維護債務人基本權利。
倘若債務人於合法通知到達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法院掌握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可能逃匿、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或者無正當理由離開住居地,法院得依法採取拘提之強制手段,以防止程序受阻。
第89條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後,其生活應維持於一般人通常之水準,並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法院職權限制其生活行為,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必要時法院可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債務人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法院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加以限制。
第90條至第93條針對拘提與管收的適用條件、程序及期間作出明確規範
第90條進一步明定,債務人若有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顯有逃匿之虞、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或違反前條所定住居限制之情形,法院得以拘提手段強制到場,但此拘提限於確有強制其到場必要時為之。
第91條則規定,當債務人之行為足以顯著妨礙清算程序進行,例如符合前條二至四款情形,或違反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即債務人拒絕移交財產、簿冊或拒絕對管理人之查詢回答,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採管收措施,但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第92條明定,當管收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立即釋放被管收人,第93條則規定,除前述條款外,拘提與管收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法規定準用於清算程序中,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明確程序依據。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之調查與監督權,並明定債務人之移交與回答義務
第102條明確規定,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唯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倘若前項人員拒絕移交,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強制執行之。
第103條進一步規定,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義務,且第十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但如受查詢人為個人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拘提與管收通常作為最後手段,法院會先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確認債務人有阻礙清算程序之具體事實,再依第90條及第91條採取拘提或管收措施。在拘提或管收過程中,債務人仍須遵守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與財產相關簿冊、文件及財產移交管理人,並對管理人之詢問誠實回答,如拒絕或隱匿,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強制執行。
此等規定,結合強制執行法之適用,使法院在保障清算程序秩序的同時,仍保持對債務人基本生活與人身自由之平衡,拘提與管收期間受第91條限制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原因消滅時即應釋放,避免長期剝奪債務人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債務人受管收或拘提後,法院仍須依程序監督管理人對財產之管理與清算進度,確保債務人財產公平分配,防止財產流失或不當優先分配。
整體而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拘提、管收規定,係在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中,兼顧程序正義、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基本權利的綜合性規範,透過明文授權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採取拘提或管收措施,並輔以強制執行法程序,達成債務清理與生活維持之平衡。
實務操作中,法院須審慎評估債務人行為是否構成逃避或妨礙清算程序,確定拘提或管收之必要性及期間,並確保財產移交、資料提供及回答義務之執行,以維護清算程序之順利進行,並保障債權人能夠依法分配財產,同時保障債務人之基本生活與自由,避免濫用強制手段。
債務人亦在限制範圍內維持生活及基本自由,法院得依職權及利害關係人聲請,針對債務人妨礙清算程序之行為,依法採取拘提或管收,並依第91條規定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原因消滅即釋放,確保比例原則得以落實,透過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之財產移交與答覆義務,保障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及收入之調查權限,維護清算程序秩序及債權人利益,結合強制執行法之程序規範,形成完整之法律制度,使法院在清算過程中,既能保障債權人財產分配權益,也能確保債務人基本生活及自由,並提供實務操作明確依據,對於債務人不履行清算程序義務、逃避、隱匿或處分財產者,得依法採取拘提及管收措施,確保清算程序完整及有效,並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保障債權人權益及司法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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