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如何開啟?如何結束?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的開啟多由債務人聲請或法院裁定轉換而來,開啟後債務人必須面對財產移交、拍賣變價、生活與職業上的限制,而其結束則可能是因財產不足直接終止,或是在財產分配完成後由法院裁定終結,並進一步裁定是否免責,整體制度設計核心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與債務人生活重建,讓債務人能在符合法律規範下真正獲得「免責」機會,避免因長期債務而無法重返社會經濟秩序,這也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存在的意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算如何開啟以及如何結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度下極為重要的核心問題,其目的在於協助債務人解決長期累積卻無力清償的龐大債務,同時兼顧債權人受償之公平性。

 

消債條例中規定兩種債務清償程序,分別是更生與清算,更生適用於有工作及穩定持續的償債能力者,只要提出還款計畫,至少三個月還款一次,最長可以分為八年攤還;清算則是真的沒工作或收入不穩定者,在能維持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變賣其他財產,照比例償還債權人。

 

清算如何開啟?

首先關於清算的開啟,消債條例提供兩種主要途徑,其一為債務人主動聲請,債務人在經過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而未能成立的情況下,如果自認無力負擔更生計畫下的還款條件,例如沒有穩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撐分期償還,便可直接選擇聲請清算,由法院介入,將債務人名下財產全部變價,用以分配償還債權人,聲請清算並非表示債務人可完全免除還款責任,而是要在法院確認財產處分後,再審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及清償可能性,裁定是否免責,另一種開啟清算的情形則是透過法院裁定。

 

最常見的例子是債務人原本聲請更生,但在債權人會議上未能取得過半數債權人的同意,或是法院審認其更生計畫未達盡力清償標準,則有可能被裁定轉為清算程序,另外依消債條例第42條規定,若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即不得聲請更生,僅能進入清算程序。

 

聽到這裡,許多卡債朋友也許覺得這是最有利的方案,因為自己名下如果沒有任何財產,好像就等於完全不用還,這是不完整的見解,清算確實是一個良好方式,但一次性免責,而要看債務人收入,法院在審核是否給予免責裁定時,必定也會考慮公平性,除非判斷債務人完全沒有履行債務的機會,否則不會輕易裁定免責的,簡單來說收入是一個重要標準,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將來還有工作償還部分債務的可能,就不會輕易裁定免責,所以有收入的人,基本上要一次性免責不容易,有可能是走向二次免責的情形。

 

這些規範設計均顯示,清算程序的開啟往往適用於那些收入不足、財務狀況惡劣或債務總額龐大無法分期清償的債務人,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須將屬於清算財團的一切財產移交法院或管理人,這包括現有財產以及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至於依法不得扣押或專屬於債務人個人的財產則不在清算財團範圍之內,管理人會依照消債條例第122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後,進行財產拍賣或變賣,所得價金則依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法院並會公告債權表,給予債權人申報或提出異議的機會,以確保分配公平。

 

開始更生程序後,如果更生方案無法獲得債權銀行過半數之可決,事務官又認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達盡力清償之程度而拒絕認可,這時如果債務人不願意重提更生方案,就有可能被裁定轉為清算程序,在這種事務官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之場合下,債務人被轉為清算程序後,最終獲得免責的機會就更低,因此多半會力勸債務人重提更生方案,盡力展現自己還款的誠意,畢竟更生方案還款期間只有六年,遵期還款後就無債一身輕,每月還款金額依經驗至多是原來扣薪的金額,又何苦最終獲裁定不免責後,白忙一場又回到先前扣薪,而且扣薪扣一輩子,更扣債務越多的日子呢?

 

不妨將這六年當作是一場磨練吧!有盡頭的苦日子再難熬也還是有希望的,針對更生方案不符合期待的處理方式,不同的法院有相當大的差異,部分法院甚至出現幾近無法容許任何超過內政部公佈之最低消費水準生活費用支出,超過部分全數要用以還款之嚴苛情形,有時一河之隔就有天壤之別,如何趨吉避凶,也是一門學問。

 

另外也曾遇到另一種法院裁定由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的特殊狀況,這是因為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之規定,只能轉為清算程序,這邊就出現一個小問題,一開始就超過1200萬債務的當事人,當然不會建議其聲請更生程序,但是問題就出在上面所說的債務總額,要到債權表公告確定後才能完全確定,依照的經驗一般卡債朋友欠債的歷史如果介於三到五年,聯徵報告上所呈現的債務總額大約要增加一到一點五倍,如果已經達到十年,則二至三倍以上也很常見,所協助聲請的這位當事人就是聯徵報告顯示債務總額約七百餘萬,又超過五年沒有理會或部分還款,也沒有被強制執行扣薪,果然債權表一公佈,債務總額接近一千三百萬,依法只能轉為清算程序。

 

如何結束?

前期聲請清算通過之流程與聲請更生大同小異,需要準備的資料和說明的事項也大致相同,債務人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列明其所有財產、收入來源、生活支出、扶養家屬,以及所有債務的數額、原因、種類與擔保情形,這些資料的準備和更生程序幾乎一致,。

 

但差異在於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的最終處置方向不同,更生是針對有穩定收入者設計,讓其依計畫分期清償,清算則是針對完全無法負擔還款者設計,將其財產全部變價分配,待法院審酌後裁定免責,待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就進入與更生迥異的階段。

 

在債權表公告確定後,法院會命債務人對於清算財團範圍提出意見,因為清算財團是債務人一切應供清償的財產範圍,債務人若認為某些財產依法不得列入清算財團,例如具有專屬性或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或是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費用支出,就必須在此階段主張,否則可能失去保障,確認清算財團的範圍後,法院將召開債權人會議,讓債權人針對財產變價方式提出意見,此時最常見的爭議是保險的變價問題,由於多數債務人年齡較大,身體狀況不佳,非常需要保留保險保障,但保險通常有解約金,債權人會要求將其納入清算財團,如果債務人要保留保險,必須提出等同於解約金金額的現金供債權人受償。

 

這與更生最大的不同在於,更生方案可以將此金額分攤於72期內清償,而清算只能在短期一至二個月內一次付清,否則保險將被迫解約並納入清算,這大大增加債務人保留保險的困難度,尤其是國內保險險種多兼具儲蓄功能,醫療險、健康險或意外險完全沒有解約金的反而少見,導致實務中保險問題成為清算程序中的主要糾紛之一。

 

當債務人之財產完成變價並分配予債權人後,清算程序即行終結,進入免責裁定階段,法院會聽取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陳述,衡量是否給予免責,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原則上法院應裁定免責,使債務人重獲新生,但如果債務人有第133條所列情形,例如有固定收入卻未合理分配清償,或第134條所列之惡意行為,如隱匿、毀損財產、捏造債務、奢侈消費或賭博,法院則必須裁定不免責,此外第138條更列明部分債務不得免責,包括罰金、稅捐、扶養費、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等。

 

換言之,即便免責成功,債務人仍必須清償這些特定債務,這一規範確保制度不被濫用,也兼顧社會公共利益,那麼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是否就無法再獲解套呢?依第142條,若債務人繼續清償,且讓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債權總額的20%以上,法院仍得依聲請裁定免責,這給債務人一條後路,然而實務上卻充滿困難,因為不免責裁定後利息會繼續累積,總額膨脹,讓達成還款20%的目標更加困難,尤其遇到資產管理公司不積極參與執行或協商,僅不時施壓要求全額清償或折扣和解,使債務人即便透過扣薪長期清償,仍難以達到門檻。

 

因此學界與實務界對於不免責後是否能再度聲請清算或更生仍有爭議,有人認為第142條既然已有規定,就應限縮債務人只能依此途徑爭取免責;也有人認為若債務人情況確有改變,仍可重新聲請清算或更生,這部分尚待統一見解。

 

總體而言,清算程序的開始與更生大同小異,但在財產處理、債權分配及免責裁定方面有重大差異,其重點在於公平分配現有財產,同時提供債務人藉免責重新開始的契機,債務人應在程序中積極配合,準時申報,合理支出,避免隱匿或不實陳述,否則免責將受到限制,而清算程序的結束,則在財產變價分配完成後,由法院裁定是否免責,若免責裁定確定,債務人將真正脫離債務陰影,重獲新生,若不免責,則須依第141條或142條規定繼續努力清償,以期爭取後續免責,制度設計雖嚴格,但其根本目的仍在於兼顧債權人受償與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可能性,避免債務人成為終生受困的「經濟囚徒」。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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