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怎麼免除責?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制度,是一個兼顧公平與重生的制度設計,透過明確的免責規範,讓誠實無力的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同時也嚴格防範惡意脫產或欺罔行為,免責的取得並非自動,而是需債務人誠實申報、積極配合、合理生活,並在程序中展現其清償誠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達到法律設計的目的,即在保障債權人合理受償的同時,也讓債務人擺脫債務枷鎖,重建經濟生活,重返社會正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設計目的,在於讓因各種原因導致無力償還債務的自然人,有一個透過法律程序清理債務並在合理條件下重獲新生的機會,其中除更生程序之外,清算程序更是針對完全無法依收入支撐還款計畫的債務人所設計,在清算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免責,因為清算的根本目的不僅是將債務人現有財產變價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更重要的是經過程序後,法院能否裁定免除債務人其餘的債務責任,使其真正從債務的沉重枷鎖中解脫。
清算流程,前期聲請清算與更生大同小異,需備妥相關資料並經法院審查,但待清算程序正式開始後,法院會先公告債權表並確定,再調查債務人財產,確認清算財團範圍,並召開債權人會議決定變價方式,此時債務人若有保險或其他具有解約金的財產,通常會成為爭議焦點,因為債權人多會要求納入清算,而債務人若欲保留,必須繳納等同金額供債權人受償,與更生程序可分期攤還不同,清算通常須一次清償,增加難度,當財產完成變價並分配後,法院便進入免責裁定程序,聽取雙方意見後作出決定,若裁定免責,債務人重獲自由;若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仍可透過持續清償,達到第141條或第142條的標準,再次聲請免責。
法院如何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依照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原則上應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讓其有重新開始的機會,但同時法律也設下例外條件,保障債權人權益並防止債務人惡意濫用制度。
具體來說,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仍有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而在聲請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的數額,又高於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實際受償的金額,法院依第133條就必須裁定不免責,除非債務人能證明已經取得全體債權人的同意,換言之,這是一道財力計算公式,用以衡量債務人是否真的喪失償債能力,若仍具備清償潛力卻選擇清算,免責自然不會輕易被允許。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清算制度的核心並非僅在於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與分配,而是最終能否獲得免責,使其脫離債務壓力重新出發,其中第133條的「財力計算公式」就是判斷債務人是否仍具備清償能力的關鍵標準,法律設計這項公式的目的在於平衡債務人重建生活的機會與債權人合理受償的保障,避免部分債務人明明還有償債能力卻藉由清算規避責任,依條文規定,若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仍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必須先扣除其本人及依法應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若扣除後仍有餘額,並且與聲請清算前兩年間的可處分所得相比,扣除生活必要費後所剩金額,竟然高於債權人於清算中實際獲得分配的金額,法院就不得裁定免責,除非債權人全體同意。
換言之,法院會透過這套財力公式來檢視債務人是否真屬無力清償,若只是出於規避債務而聲請清算,就會遭遇不免責裁定,這也顯示免責並非無條件給予,而是法律對誠實且確實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所提供的一種社會安全網,進一步來說,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通常會參照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以確保債務人及其家庭仍能維持基本生存需求,而剩餘的收入是否足以合理支應部分債務,便是法院衡量是否免責的核心依據,然而實務上,這套計算公式常引發爭議,因為不同法院對於「必要生活費」的認定不盡相同,部分法院採嚴格標準,幾乎不允許超過最低生活費的額外支出,這使得許多債務人在實際生活中難以負擔,但若超過標準則被認定有清償能力,免責自然無望,導致部分區域存在裁量差異,甚至同樣情況在不同法院會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這也是實務上經常爭議之處。
此外第134條更進一步規定多項不免責事由,例如七年內曾受免責裁定、故意隱匿或毀損清算財產、虛構債務、於聲請前二年內因奢侈消費或賭博致生重大債務、於聲請前一年內隱匿已有清算原因等,甚至包括偽造帳簿、財產狀況不實、惡意違反清算義務造成債權人損害,凡有此等惡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者,法院必須裁定不免責,惟若情節輕微,法院依第135條得視情況酌情裁量,仍然准予免責,此亦反映出制度設計在保障誠實債務人與防堵惡意脫產之間的平衡。
程序上,法院在做出免責或不免責裁定前,依第136條必須調查債務人情況,或命管理人調查並提出報告,並且給予債權人與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也是確保裁定程序正當與裁量合理的重要保障,當法院裁定免責確定後。
免責效力為何?
依第137條,免責對所有已申報或未申報的債權人均生效力,連同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也同樣適用,免責裁定的效力廣及一切債務關係,確保債務人真正獲得重生的契機。
然而第138條規定特定類型的債務不受免責影響,例如罰金、罰鍰、稅捐、扶養費以及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等,這些債務屬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道德義務相關,立法者認為必須保留其強制性,因此不因免責裁定而消滅。若免責裁定確定後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不當取得免責的情形,法院依第139條可在一年內撤銷免責,避免制度遭到濫用。
不免責要如何處理?
那麼如果債務人不幸遭裁定不免責,下一步該怎麼辦?依消債條例第142條的規定,若法院已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債務人仍然可以透過持續清償來爭取再次免責,條文明定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讓所有普通債權人受償金額達其債權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即可再次聲請免責。
換言之,即使初次免責失敗,法律仍保留補救的空間,給予債務人透過努力清償取得最終解套的機會,但實務上這條出路卻存在不少困境,首先,當債務人獲不免責裁定後,其債務仍會持續生息,利息不斷累積,如果利息也被算入債權總額,那麼債務人要達到「清償總額二成」的標準將會變得幾乎不可能,特別是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債務人,隨著時間越久利息越高,受償比例反而越低,幾乎無法達標。
其次,許多資產管理公司或債權銀行即使在清算程序中不積極參與,卻會在程序結束後透過強硬態度要求一次清償或大幅打折,卻不願意配合長期扣薪執行,這樣的行為也讓債務人很難透過持續清償的方式讓債權人受償二成,實際上形成惡性循環,因此雖然第142條看似提供再獲免責的明確規則,但在實務執行上卻充滿障礙,導致債務人往往陷入困境。
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債權人即可依第140條持確定之債權表聲請強制執行,然而法律仍保留一條出路給債務人,依第141條規定,若債務人因第133條情形遭裁定不免責,但之後繼續清償,達到應分配額度,並讓各債權人受償達到相應比例,仍可聲請免責,依第142條,若債務人雖遭裁定不免責,但之後繼續清償,讓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債權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法院亦可依聲請裁定免責,這些規定展現法律的彈性與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的精神,讓免責不再是一次性的機會,而是透過誠實努力,仍有再次獲得解套的可能。
對於這樣的情況,學界與實務界也出現不同的見解,有人主張,既然第142條已經明定不免責後的處理方式,那麼債務人應該只能循這條路徑努力達標,不得再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否則將造成制度被濫用,但也有人認為,法律設計的目的在於提供債務人重生機會,若在不免責裁定後,債務人仍長期無力達成二成的清償比例,應該允許其再次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免陷入永久無解的債務深淵,這部分目前仍有待法院實務見解趨於一致。
消債條例第133條的財力計算公式,目的在於辨別哪些債務人是真正喪失清償能力、值得給予免責保障,哪些債務人仍具備清償潛力而不得輕易免責,第142條則提供在不免責後仍然有再生希望的補救途徑,然而實務中的適用卻牽涉到對收入、生活費、利息計算以及債權人態度的複雜判斷,往往讓債務人難以掌握未來結果,因此對債務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在聲請清算前,務必誠實申報財產與收入,並評估自身清償能力,避免因為被認定有餘力而遭裁定不免責,若真的面臨不免責結果,則應積極尋求法律協助,研議是否有可能透過持續清償達標,或在將來重新聲請債務清理,以期最終脫離債務困境,重建經濟生活,這正是消債條例設計免責制度與財力公式的立法核心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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