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什麼種類的債務?什麼不用解決?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能處理之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及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借款、小額信貸、民間借貸、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保險公司債務及保證債務,甚至特定侵權債務,在債務人財務困難且符合法定程序下,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重整清償,並可能免除非優先債務之餘額。然而,條例明文排除或限制之債務包括罰金、罰鍰、怠金、追徵金、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損害賠償、法定扶養義務、稅捐及國庫墊付費用等,債務人仍須承擔清償責任,顯示法律在提供債務重整機會同時,亦維護公共利益與特定債權人權益。此外,條例亦針對債務人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財產提供保護措施,確保擔保債權人之權益不受侵害,同時規範管理人於必要情況下得將擔保標的物變現清償債務,兼顧公平原則與債務人重建財務之可能性。債務人若欲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整債務,應誠實揭露財產、收入與負債狀況,充分利用前置協商、法院調解、更生或清算程序,依法申請免責裁定,以減輕債務負擔、停止強制執行、合理安排清償計畫,並在債務重整後重新建立財務生活,使債務人得以脫離惡性循環、重新獲得生活與工作之穩定。

律師回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套兼顧債務人重建生活與債權人利益之制度,其範圍廣泛涵蓋各類消費性、民間及保證債務,但對公共利益債務、稅捐及法定扶養義務債務設有限制,債務人若能依程序誠實揭露財產與債務、積極配合法院及管理人進行債務清理,則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實現債務免責與財務重整,進而脫離債務惡性循環,重新建立穩定生活與社會參與能力,達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與社會救濟功能。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我國針對個人債務無法清償或有清償困難情形所設立之專門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協助債務人經由法律程序,清理債務、重建財務生活,同時兼顧債權人利益,使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定得以維持。

 

條例施行背景與社會需求密切相關,台灣在經濟衰退與社會結構變遷下,弱勢民眾工作不穩定、收入有限,為應付生活支出或突發需求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等消費借貸,常因循環利息滾雪球、以卡養卡,債務快速累積,形成嚴重社會問題,尤其在民國九十年代初期,卡債族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起推動相關法案,終於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依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債務人若符合債務無法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可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透過法院程序重整債務。小規模營業定義為平均每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者,雖然計算期間與起算點尚無統一見解,但主要衡量債務人實際經營規模與收入能力。

 

債務人有不能清償之虞,意指雖目前仍能償付債務,但因健康、失業或其他可預見因素,可能短期內喪失還款能力之情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能處理之債務範圍包括各種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如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借款、銀行小額信貸,以及民間借貸、向資產管理公司承接之債務、保險公司債務,甚至因擔任他人保證人而生之保證債務,亦可納入更生或清算程序處理。條例亦承認一定範圍內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所生債務,在符合條件下可納入清理程序,但對於特定債務有明文排除規定。

 

非經債權人同意不得減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明定,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同意不得減免:一為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為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三為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換言之,即使債務人經更生或清算程序,其對於上述債務仍須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債權人另有同意。

 

條例第138條亦規範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之債務,包括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所生之損害賠償、稅捐債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未申報之債權下未達受償比例之債務,以及由國庫墊付之費用。由此可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廣泛涵蓋個人消費性債務,但對於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律義務所生債務,仍維持其優先性與不可免責性,以保障國家稅收、公共秩序及弱勢者之基本扶養權益。

 

擔保債權或具有優先權之債權

此外,條例亦對有擔保債權或具有優先權之債權人設有保護措施,第68條明文規定,更生程序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之權利,除非債權人同意或條例另有規定。

 

第112條則規範清算程序前,對債務人財產已設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其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惟管理人於必要時仍得將擔保標的物拍賣或變賣,以扣除費用後清償債務,並得聲請法院塗銷相關權利登記,顯示條例兼顧債務人重整與擔保債權人利益。

 

透過此條例,債務人不僅可以針對個人消費債務進行法律清理,也能針對民間借貸及特定擔保或保證債務取得救濟,但仍須認知條例對公共利益債務及特定責任債務設有排除規定,並遵循條例程序,兼顧誠信原則與社會秩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實務運作已證明,債務人只要誠實、完整揭露財產與債務,遵守法院程序,積極配合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協商,絕大多數案件皆可順利獲得更生或清算免責,並停止對債務人之薪資扣押、強制執行及利息滾增之困擾,使債務人能在法律保障下,重新站穩經濟生活,避免債務惡化或財務崩潰。

 

此外,條例明文規定前置協商程序的重要性,債務人可先行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若協商不成,得向法院聲請調解,仍未能達成協議,始得依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強化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溝通與協調,促進債務重整成功率,提高債務人生活品質與財務自主性。

 

條例亦明定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法院將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扣薪、扣存款及不動產拍賣等,保障債務人在程序期間之基本生活與財產安全,同時避免債務人因程序拖延而遭受利息滾增或額外費用負擔,加強法律程序之可行性與公平性。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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