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處理債務清理案件?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律師處理債務清理案件之重點,在於全面掌握債務人財務及家庭狀況、分析債務形成過程、判斷適用法律程序、協助聲請更生或清算、提供協商或調解建議、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及法律權益,並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透過專業法律服務實現消債條例立法目的,即保障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律師在處理債務清理案件時,需全面掌握債務人財務狀況、家庭資力、債務形成過程以及法律程序選擇,並結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及司法實務經驗,提供債務人專業、合法且可行的方案。

 

首先,律師應協助債務人了解其所負債務的全貌,包括債權人數量、債務總額、是否為金融機構債務或民間債權人,以及債務形成的原因與時間,並釐清債務人過去是否曾進行協商或調解,以及其結果如何,這有助於律師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申請資格,並掌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障礙或可利用資源。

 

其次,律師需評估債務人的生活及收入狀況,包括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及依法應扶養者所需生活費用後的剩餘金額,如此可判斷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或清算方案的清償責任,並據此提供專業建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若債務人所負擔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可能無法聲請更生;若債務人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則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毋需先行協商或調解;若前置協商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則債務人原則上仍可直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但若當事人有再調解之意願、協商係於法律增訂調解程序之前,或協商資料遺失、毀諾已久,則律師宜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以確保程序合法與完整。

 

此外,律師需注意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應依個別生活狀況認定,而非單純依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為標準,以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對於銀行開立之履行協商條件並無困難,但債務人不同意協商而想聲請更生者,律師仍應作成准予之決定,此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可供參酌。

 

聲請更生亦不以債務人具備固定還款能力為必要,即便債務人無固定還款能力,只要有意願聲請,法院及債權人可對更生方案審查認可即可,律師亦應准予聲請(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12號;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7號)。

 

若債務人曾經協商或調解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如依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則推定具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困難事由,律師亦應作成准予更生或清算決定,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

 

律師在處理案件時,也須考量債務人過去經協商、調解或法院裁定駁回之情形,如債務人曾聲請更生或清算而撤回聲請,或因債務增加、債權人變多等情事,亦可協助重新聲請,以確保債務人獲得法律保障。律師需同時向債務人說明各程序特性與差異,包括協商、調解、更生及清算,並解釋選擇更生程序非優先於清算程序,兩者為不同選擇,若債務人不符合更生要件,亦可考慮清算程序;若債務人於95年間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或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第151條規定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並成立,且無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雖無法聲請更生,律師仍可建議債務人走協商或調解程序。

 

此外,債務人若無不能清償債務或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亦可建議其透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解決債務問題。律師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應從心理建設、財務背景、債務原因及法律程序四大面向全面掌握案件,協助債務人準備所需財產及收入資料、債權人清冊、協商或調解紀錄,並依照債務人家庭資力、收入穩定性、生活狀況及年齡,提供適合的法律程序建議。

 

在實務操作上,律師需提醒債務人注意程序期限、文件齊備性以及可行性評估,以避免因資料不足或程序錯誤而導致聲請駁回或延誤。律師亦需與法院、債權人及管理人保持適當溝通,確保更生或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協助債務人完成債務清理,重建經濟生活。

-債務-債務清理-官司服務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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