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程序可以談到什麼方案?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程序能談定的方案包括還款期數延長、利息減免或停止計算、違約金調整、每月還款金額設定及清償證明出具時間安排等,債務人應依自身財務狀況與負擔能力,提出合理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文件,爭取銀行同意最長期數、最低利率、可負擔每月還款額及停息期間,形成具體、明確且合法可操作的前置協商方案,使債務人能在合理負擔下完成還款,並避免因毀諾而失去法律保障或面臨更生、清算程序困難,前置協商程序因而成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中最重要、最具操作性及實務價值的法定程序之一,對債務人解決債務問題提供穩定且可預期之法律途徑,亦能保障金融機構追索權利,兼顧雙方利益,形成完整且合法之債務清理流程,確保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運作順暢並達成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前置協商程序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設置的三種法定程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在債務人無法立即清償債務之前,提供一個以協商方式處理債務的合法渠道,使債務人得以透過可行的還款方案,避免債務持續惡化,並減少金融機構與債務人間的衝突與法律爭訟風險。
所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依該條款規定,應指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甚明,易言之,縱經協商或調解成立之債務人有同法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仍需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前置協商程序之法律依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該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由此可知,前置協商程序具有法定性及強制性,即債務人若有意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必須先完成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才能符合後續程序受理的前置要件。
在實務操作上,債務人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申請,並填具協商申請書,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提供完整且真實之資料,藉以讓金融機構評估債務人可承擔的還款能力,並提出適合的債務清償方案。前置協商所能談定之方案主要包括分期還款期數、利息減免、延後起息、降低或停止違約金計算、調整還款金額及期限等,甚至在特殊情況下,經銀行同意,可將本金分期180期、零利率的方案提供債務人使用,確保債務人每月還款額在可負擔範圍內,減輕債務人壓力,同時也保障金融機構收回債權的可能性。
實務經驗顯示,銀行原始方案通常期數不長且加計利息,債務人可依自身財務狀況提出調整建議,並附具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等,以爭取延長期數、降低利率、減免利息或違約金,以達到可持續還款的目的。
不要勉強答應銀行前置協商條件,確定能穩定還款才能接受,前置協商機會一輩子只有一次,毀諾後處理相當麻煩。會諾後僅能透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前置調解程序、更生、清算程序處理債務問題。
若有外賣之債權或保證債務存在,也不能輕易答應前置協商條件,並須先確認外賣之債權或保證債務可比照最大債權銀行辦理分期,金額是能力可負擔,否則遭資產管理公司追債或受保證債務牽連而被強制扣薪,勢必影響還款而導致毀諾。
申請書盡量詳列生活支出,檢具低收入戶證明、自己或家人的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等等,求取同情,並要求最大債權銀行將期數拉到最長,利率降到最低。
實務經驗:原則上銀行所提出之方案通常有加計利息,且期數不長,此時申請人應盡量表示還款之誠意,請承辦人向上級主管簽呈,要求債權金額以銀行內部金額計算【大多為本金】,將期數拉長至最長期數180期,利率調整為0% ,以較無壓力之狀態還款,雖清償期間為十五年,然而利息將停止計算,且債務有清償解消之日,亦可停止薪資之扣押,堪稱是解決債務的一種良方。
在前置協商中,債務人應謹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及家庭負擔,避免為短期緩解而答應無法負擔的條件,因為前置協商程序在立法上僅提供一次機會,毀諾後將難以再利用該程序解決債務問題,屆時僅能透過個別協商一致方案、前置調解程序、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處理。
前置協商亦需注意外賣債權、保證債務等情況,若債務人同時背負其他債務或保證責任,須先確認這些債務是否可併入最大債權銀行的協商方案,並確保總負擔在可承受範圍內,以免因外部債務牽連導致薪資扣押或資產管理公司追債,進而造成毀諾。
從程序上看,前置協商方案一旦雙方達成協議,通常會形成書面協議,並可由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認可裁定,作為債務人後續申請更生或清算之前置依據,但該認可裁定僅限於協商方案所載之內容,債務人若未能履行該方案,債權人仍須另行取得法院審核的執行名義,才能依原契約條件進行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因未經法院確認之條件而承受不合理負擔。
在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詳細列明生活支出、收入及家庭負擔,並充分與金融機構溝通,爭取最大可行期數及最低利率,必要時請求承辦人向上級主管簽呈,以正式程序確保協商方案具體、明確且可操作。
協商過程中,債務人也應充分表達還款誠意,以利銀行對方案的調整及放寬,達到零利率、延長期數至最長180期或十五年等方案,藉以停止複利利息計算及薪資扣押,形成對債務人相對友善的還款環境。在此過程中,債務人必須謹慎評估自身還款能力,不應勉強答應無法負擔的方案,因前置協商機會僅一次,一旦毀諾,後續處理程序相當麻煩,將涉及個別協商一致方案、前置調解程序及更生、清算程序的銜接。
在前置協商所能談定的方案上,除分期還款、利息減免、違約金調整外,還可就本金折讓、還款期間彈性、利息遞延起算、清償證明出具時間等細節進行協商,但一切須以債務人實際可負擔能力為基準,並經金融機構內部程序確認與批准,以確保方案合法、具體且可操作。在實務經驗中,債務人應充分利用前置協商程序的彈性與法定保障,透過完整且真實之資料提供、合理的方案建議及積極溝通,爭取最有利於自身財務狀況的方案,避免因協商失敗或答應過高負擔條件而導致毀諾,並確保後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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