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還可以撤回嗎?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單方撤回聲請原則上不可行,僅在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時,得合法撤回。程序未開始時,債務人仍可自主撤回聲請,且對債權人利益無重大影響。實務上,債務人應充分評估程序開始後撤回的可行性,並適時利用協商、計畫調整或保全處分等法律途徑,確保債務清理與財產分配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是否可以撤回的問題,實務與法理上需詳細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條、第19條及相關規定之運作模式及債權人利益保障原則。

 

首先,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明文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若法院已裁定開始程序,則債務人原則上不得撤回該聲請,除非已申報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撤回。換言之,一旦程序開始,債務人單方撤回聲請的可能性極低,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濫用程序或以撤回方式逃避債務清理及財產分配責任,尤其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的財產已開始被司法監管,隨意撤回將可能損害債權人受償權利。

 

此外,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通常已依第19條規定進行保全處分,包含債務人財產保全、限制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債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保全等措施。這些保全處分的設計本質上是維護程序完整性與債權人利益,即便債務人欲撤回聲請,若保全處分已實施,撤回聲請將面臨法律程序上困難,除非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撤回。此外,消債條例對於撤回聲請前後的程序狀態也有所規範。

 

程序尚未開始時,債務人仍可自由撤回聲請,因為法院尚未裁定開始程序,保全處分未生效,債務人撤回對債權人利益無重大影響,法律上亦無禁止。但一旦法院裁定開始程序,不僅程序正式成立,債務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態已進入司法監管,撤回聲請可能造成債權人受償權利受損,因此法律明確限制撤回權限,並要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才得撤回。

 

實務上,債務人若在裁定程序後仍希望撤回,更常見的做法是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或透過法院調整更生清算計畫、延長履行期限或變更還款方式等方法間接達到調整債務目的,而非單方撤回程序。此舉亦符合債務重整及清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即在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與債務人合理清償能力之間取得平衡。

-債務-債務清理-撤回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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