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以債務人不同合理協商條件而駁回更生或清算聲請,應如何處理?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完成後的後續處理方式包括履行協商方案取得清償證明、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聲請更生或清算、協商不成立後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及駁回聲請後提出抗告等,債務人應依自身狀況選擇適當途徑,並依法律程序行事,確保債務清理合法、順利及完整,以實現債務消滅及生活保障之立法目的,前置協商程序與更生、清算程序形成完整的法律流程,使債務人能在合理負擔下解決債務問題,金融機構亦可依法追索債權,雙方利益兼顧,維持債務清理制度之穩定性及可操作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前置協商程序完成後,債務人可依協商結果採取不同後續處理方式,其主要法律依據在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及第3條規定。若前置協商成立並順利履行,債務人依協商方案按期繳款,待全部款項償清後,可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該清償證明具有法律效力,證明債務已依協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債務人自此脫離債務負擔。

 

然而,即使協商方案已成立,若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所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係指導致履行困難的原因非債務人自身可歸責之行為所造成,例如公司倒閉致失業、公司大規模減薪、生病或遭遇重大家庭變故等情形,而若債務人因無節制消費、投資失誤或浪費名牌商品等個人因素致履行困難,則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無法作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理由。若前置協商未能成立,或債務人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債務人仍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及第4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實務上有時會以債務人仍有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款,認定債務人可客觀履行銀行提出之清償方案,進而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若遭逢此駁回之情況,則必須向法院提出抗告,此時可引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年11月12日決議「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履行金額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況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乃債務人之自由,且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其利益,即進入更生後,債務人縱依金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提更生方案,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旨意甚明」,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客觀上無法履行金融機關之協商條件為要件,況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乃債務人之自由,並非須達客觀上無力清償之程度始可拒絕,作為抗告之理由。

 

現已訂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3條: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務人聲請更生之核心在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非以客觀上完全無法履行金融機構協商條件為要件,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乃其自由意志,聲請更生仍可進入程序,並享有法律保障及債務消滅機會,立法目的明確在於提供債務人早日解脫債務之途徑。

 

實務上,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即便協商方案每月清償金額與原協商條件相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債務人經法院核准之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通常可於六年或八年後達成債務消滅,並免除剩餘債務。

 

若債務人履行協商方案過程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例如突發疾病、失業或家庭重大變故等,債務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獲得法律救濟。

 

前置協商未成立的情況下,債務人亦可直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法院依此審查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並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若法院初步駁回聲請,債務人可提出抗告,並依據實務見解指出債務人自由選擇是否接受協商條件,並非須達客觀上無力清償之程度,

 

債務人仍享有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權利,法院應審酌債務人財務狀況及家庭負擔,適度核准更生或清算程序。前置協商完成後,若協商方案履行順利,債務人取得清償證明,即表示債務問題已正式解決,後續法律上無須進一步處理,協商履行期間銀行不得扣押債務人工資或採取其他強制手段,保障債務人生活所需。

 

若協商無法成立,債務人可依自身狀況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核准後,依核准方案進行債務清理,並可在履行期限內完成全部債務清償,或依法律規定獲得剩餘債務消滅。

 

更生程序中,法院將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核定每月應還款金額及期數,通常為六年至八年,債務人履行完畢後,其債務依法消滅,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財產拍賣變現,分配給債權人,並依法律規定免除剩餘債務。

 

前置協商與後續程序間之關聯性在於,協商結果可作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參考,但不限制債務人依法聲請法院程序,債務人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協商條件,亦不影響其聲請法院程序之權利。債務人在前置協商及後續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應充分提供財務及家庭狀況資料,並依自身可負擔能力提出合理方案,以利法院或金融機構核准可行之清償計畫,保障債務人合法權益,並維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實務操作中,若債務人履行協商方案或更生方案出現困難,應立即向法院聲請變更還款計畫,說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法院依規定審查後,仍可調整方案,確保債務人生活所需及債務清理效果。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