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清算?一定可以免除債務嗎?
問題摘要:
清算程序是一種由法院介入、統一清理債務的程序,債務人將現有財產全數交由法院管理並分配予債權人,在程序終結後原則上可獲免責,從而重獲新生。然而免責並非絕對,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虛報債務、惡意消耗資產或短期間內重複免責等不誠信行為,法院必然裁定不免責。即便獲得免責,部分基於公共利益之債務仍不得免除,例如稅捐、罰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法定扶養義務。是以,清算雖然提供債務人一個重生機會,但其核心精神仍是「誠實債務人應受保護,惡意債務人不得利用」。因此,回答「清算是否一定可以免除債務?」的問題,結論是:原則上是可以,但須視債務人是否具備誠實條件,並且不包含法律特別排除免責的債務。換言之,清算是債務人翻轉人生的重要制度,但並非萬能保護傘,而是一種誠信前提下的重建機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什麼是清算?一定可以免除債務嗎?」此一問題,必須先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制度設計談起。
所謂清算,係指當債務人因積欠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債權人之金錢債務,已無力清償或有明顯不能清償之虞時,得依法律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將自己現有的一切財產,包括現金、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乃至於保險單等全部財產,統一交由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或執行機關集中處理,將其財產變價為現金,統籌分配給各債權人,藉此達成債務集中清理之效果。
此一制度目的在於既保護債權人公平受償,又保障債務人在經濟上能夠重建生活,避免因長期債務壓力而陷入永久性困境,因此立法上採取「原則免責」而「例外不免責」的精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這就是所謂免責原則,也就是說債務人在經過清算程序後,理論上原則上可以獲得免責,不必再對剩餘債務負責。
然而,法律為防止債務人濫用制度或惡意逃避責任,仍然設有不免責之規範。依第133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仍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且分配給普通債權人的總額明顯低於其在聲請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之合理數額,法院應裁定不予免責,除非債務人能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
又依第134條規定,若債務人有七年內曾受免責、隱匿財產、捏造債務、奢侈揮霍、賭博、明知清算原因而仍偏頗清償特定債權人、隱匿或毀棄帳簿、故意不實申報財產、嚴重違反條例義務等情事,法院也必須裁定不免責,僅在情節輕微時,依第135條規定,法院得酌情仍為免責裁定。
此外,依第138條規定,某些特定種類之債務,即使法院作出免責裁定,仍不受影響,例如罰金、罰鍰、稅捐債務、法定扶養費用、侵權行為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等,這些債務出於公共政策或社會倫理之考量,不得免除。
至於免責裁定一經確定,依第137條規定,對於已申報或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但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仍不受影響,換言之,免責效力僅限於債務人本人。
值得注意的是,依第139條規定,如法院免責裁定確定後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免責,使其恢復負責。立法上亦設有補救措施,例如依第141條與第142條,若債務人原先遭裁定不免責,但其後仍繼續清償,且債權人受償比例達一定標準,仍得再聲請免責,法院得視情形裁定免除其債務。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免責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