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中據實說明義務為何?
問題摘要:
更生程序雖然提供債務人一條重生之路,但這條路並非毫無代價,而是要求債務人勇於誠實面對自身財務狀況,完整揭露資產、收入、支出與債務,並配合法院與管理人查核,唯有如此,法院才能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合理,債權人才能安心接受公平分配,債務人也才能最終獲得免責。若債務人選擇隱匿、虛報或僥倖欺瞞,不僅失去法律保障,還可能背負更沉重的法律責任,因此「據實說明義務」在更生程序中不僅重要,更是債務人能否真正翻轉人生的關鍵所在。
律師回答:
更生程序中據實說明義務為何?
在理解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掌握更生程序的立法目的與制度設計,更生程序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最重要的救濟途徑之一,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其中更生適用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且債務人尚有收入能力的情況。
法院對於所有債務清理事件均負有職權調查權限,而債務人則有據實說明之義務,此為第9條與第10條,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可以向稅捐機關或其他團體查詢,並要求債務人親屬、財產管理人或其他關係人答覆,若不答覆或作虛偽陳述,法院得裁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甚至得連續處罰。由此可見,據實說明義務不僅是債務人的義務,也延伸到其親屬或相關人,以確保法院掌握真實資訊。
更生的核心是債務人提出一份六年期(特殊情形最長八年)的更生方案,依其收入與生活支出扣除後的餘額,分期清償債務,履行完畢後免除剩餘債務,這不僅保障債權人能公平受償,也讓債務人能重建經濟生活。然而,制度的運作基礎全然依賴債務人據實說明財產、收入、支出與債務狀況,否則法院與債權人都無從判斷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也無法衡量更生方案的合理性,因此「據實說明義務」就是更生程序中最核心的義務。
消債條例第43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詳列財產目錄(包括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營業額、收入與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記載依法應扶養之人,且需提出佐證文件,例如薪資單、租金契約、醫療單據等,以證明記載之真實性。債權人清冊則須明列各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標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不足清償部分,若涉及自用住宅借款,也必須表明是否適用特別條款。這些資料的完整與否,直接影響法院是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以及後續債權人會議能否有效審查。
進一步而言,第44條授權法院可定期命債務人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補充提出相關文件或說明,以避免債務人在聲請前刻意脫產或轉移財產,若債務人拒不履行,法院即可裁定駁回聲請。
若債務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後果極為嚴重,依第63條規定,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部分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者,法院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也就是說,即使債權人會議同意,法院仍會以保障公平為由否准,債務人將失去更生的機會,只能進入清算程序。此外,若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或提供虛偽資料,除失去更生方案認可的資格,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例如詐欺或偽造文書等。
因此,在更生程序中,誠實申報就是債務人換取免責的前提條件。更生程序的「盡力清償」原則,也是建立在據實說明的基礎上,依實務見解,若債務人有清算價值的財產,則應將財產清算價值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合計,至少九成以上用於清償;若財產無清算價值,則至少五分之四的餘額應用於清償。這些計算必須以債務人據實提供的資料為依據,若數據失真,法院就無從判斷債務人是否達到盡力清償,債權人也會懷疑債務人有規避債務之意。換句話說,據實說明義務是債務人獲得法院信任的基石,也是債務人最終能否透過更生脫離債務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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