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清算聲請遭駁回,是否可以再次聲請?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清算聲請遭駁回後,債務人仍有再次聲請之權利,但須基於新事實或新增事由,以符合法定權利保護必要性;若未具備新事實,僅依原理由重複聲請,則法院得依缺乏權利保護必要性予以駁回,確保程序正義及債權人利益平衡,並維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度完整性及救濟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遭法院駁回後,是否得再次聲請之問題,實務上應依非訟事件性質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進行釐清。

 

首先,更生及清算程序性質屬於非訟事件,非民事訴訟性質,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之限制。換言之,債務人即使先前的聲請遭駁回,法律上仍保留再次聲請的可能性,但此再次聲請必須建立在新的事實或證據基礎上,以符合法定權利保護的要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若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因不符程序或缺乏必要文件而遭駁回,法院通常會先定期間命債務人補正,補正後即可再次審查聲請內容是否符合要件;此乃程序上之救濟機制,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權益,使其非因形式瑕疵而喪失法定救濟。

 

進一步說,非訟事件法並未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400條第1項關於裁判確定之效力規定,亦即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後,並不自動排除債務人未來提出聲請的可能性。然而,若前次裁定已確定且裁定內容得以實現,且債務人無任何新增事實,則再次聲請即欠缺新的權利保護理由,法院得以駁回之,避免濫用程序。

 

非訟事件裁定若已確定且無實質障礙實現,當事人再行聲請,缺乏權利保護必要性,應予駁回。此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性規範相呼應,實務上亦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指出,債務人若依原理由再次提出聲請而無新事實發生,法院應認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予以不准。

 

因此,債務人若欲再次聲請,應注意兩大重點:一為聲請內容必須基於新的事實或證據,例如新增債務清償能力、財產狀況變動、債權人同意方案之改變等,二為程序上必須符合消債條例規定之形式要件,包括完整財產負債表、債務明細、債務人及其扶養者之生活必要費用等資料,以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再次遭駁回。

 

從制度設計而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文保留債務人依新事實再行聲請的權利,其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債務人救濟權與債權人利益平衡,既防止債務人因程序不備喪失更生或清算之機會,又避免無實質改變之反覆聲請造成法院資源浪費與程序濫用。

 

此外,債務人應留意法院駁回裁定理由之性質,若屬程序性瑕疵,補正後仍可提出聲請,若屬實質不符合更生或清算要件,如資產負債狀況未達清算或更生法定標準,則僅有新增事實或條件變更,才能作為再次聲請之基礎。例如債務人先前資產不足以支持清算程序,若其財產狀況後來有所增加,或債務清償能力改變,則可作為新事實提出,再次聲請更生或清算便具有合法性及必要性。在操作上,債務人亦可透過與債權人協商取得書面支持,或提出新的債務清償計畫,以增加再次聲請的成功率。同時,法院對於再次聲請仍會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消債條例規定,是否存在新事實,以及是否具備完整資料。

 

倘若法院認定再次聲請符合條件,仍會依非訟事件程序進行裁定,並可能准許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若不符合,則依法駁回,不影響債務人未來如再有新事實發生而再次聲請之權利。總括而言,更生清算聲請遭駁回後,法律上並非絕對喪失再次聲請之機會,而是受限於權利保護必要性及新事實發生之條件,債務人須確保再次聲請建立在新的事實、證據或狀況變更之基礎,並符合程序性規定,方可獲法院受理。此制度兼顧債務人救濟權與程序正義,避免一事不再理原則對非訟事件之濫用,並維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救濟功能與實務運作之彈性,使債務人得以在經濟情況改變時重新尋求合法清理債務之途徑。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為非訟事件,固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惟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被法院駁回後,如無新事實發生,債務人仍依原先之理由再次提出聲請時,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不予准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實務上,債務人應於再次聲請前,詳細檢視先前駁回理由,確認是否有新增證據或事實可提出,並完整準備所需文件及計畫,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避免再次因程序不備遭駁回,同時亦應留意債務清償能力及生活必要費用等數據,以供法院審查其聲請合理性與可行性。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清理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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