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清算之管轄為何?程序會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更生及清算程序的管轄以債務人住所地及居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裁定程序由法院審查聲請、債權人清冊及更生方案,必要時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審核後裁定程序開始,隨後辦理債權申報、債權異議、債權人會議及財產變價分配,最終進行免責審查,程序設計兼顧效率、公平與程序保障,確保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能獲得適當保護,並使債務清理程序得以迅速、簡便且終局性地解決債務爭議,避免債務人及債權人因多重訴訟或程序延宕而承受不必要之程序及實體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其管轄法院乃以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並非以債權人所在地或契約上約定的合意管轄法院為準,此一設計主要在便利債務人往返法院,避免因契約約定或債權銀行所在地而造成聲請程序不便,故縱使原借貸契約明訂涉訟由特定法院管轄,仍因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效力,債務人應向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以符合法定程序。
舊制下更生與清算事件僅限於住所地法院,但考量債務人生活重心可能不在戶籍地,例如外地工作或租屋,債務人及債權人均受不便,因此條例增訂債務人居所地法院亦有管轄權,以符合實務上便利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原則。
管轄
更生及清算程序的管轄及程序運作,近年來因應債務人實際生活及債權人便利,已逐步擴及債務人「居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權,突破舊法僅限於「住所地」的規範,目的在於兼顧程序便利性與實務可行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若無法依此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則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此規定兼顧債務人生活重心與債權人行使權利之便利性,使債務清理程序得以在實務上順利展開。
簡易審理
消費債務清理程序裁判由地方法院專業庭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除有不得抗告之規定外,對裁定之抗告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亦不得聲請再審,目的在於程序迅速且簡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1條、第11條)
為促進效率,本條例將涉及雙務契約終止或解除、債權爭議、債務人無權處分清算財團回復、法定代理人責任及管理人損害賠償責任等五類爭議採非訟化審理,允許裁定程序適用訴訟法理,並賦予當事人必要程序保障,使確定裁定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達到終局解決爭議之目的。債務人提出聲請後,法院會審查書狀與附件資料,必要時要求補正文件如存摺、保險單、受扶養人財產及所得清單,審核完成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並可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有擔保或優先債權除外),以保障程序順利展開。
法院會依職權或依債務人提出的資料進行審核,包括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扶養狀況,並要求補件說明,如存摺、保險單、所得清單及受扶養人財產資料等,最終裁定是否准予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程序開始,除有擔保債權或優先債權者外,可停止原有的強制執行事件。為加速程序及提高實務可行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10條)
更生及清算程序開始後,法院得必要時選任更生程序之監督人及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其責任包括撤銷債務人於聲請前之無償或超越通常管理行為、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編製債權表、協助撰寫更生方案或進行財團變價分配程序等,惟監督人及管理人並非必設,選任與否由法院裁量,且其費用需考量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利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採行非訟化審理,依裁定處理雙務契約終止或解除、債權爭議、無權處分財產回復、法定代理人責任追究及管理人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等五類爭議,使裁定具確定判決效力,終局解決爭議,並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裁定程序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辦理,除有不得抗告規定外,抗告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裁定不得再抗告或聲請再審。程序時間上,由債務人遞狀後至法院寄送裁定及補件通知,通常一至二個月,但視案件複雜程度及資料齊全度而異,因此難以精確規定辦理時長,債務人宜保持耐心及樂觀態度,並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申報債權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須誠實編制債權人清冊,清冊所載債權視為已申報,法院並公告命債權人於定期內申報債權,不論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否則債權可能喪失行使效力。對債權申報有異議者,債務人、債權人、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處理,不服裁定可抗告,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行言詞辯論裁定,其效力相當於確定判決;若債權於消債程序開始前已有訴訟繫屬,該訴訟應停止,上開裁定確定後,原訴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以下)
更生程序
債務人更生方案需於收到債權表十日內提出,方案應公平合理、盡力清償,法院結合債務人財產及收支狀況審查方案合理性,不合理者要求修正,合理者裁定認可,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清償完畢即得免責;若方案不被法院認可,除債權人同意外,法院將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與初始聲請清算程序相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以下)
本條例將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的條件放寬,規定由出席且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即可,並授權法院得採書面決議方式促進程序進行,債權人若於指定期間內未明確表示不同意,即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對於債務人有固定收入者,法院在無消極禁止要件下,亦可逕行依聲請或職權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清算程序亦同,法院認無召開債權人會議必要時,可以裁定取代決議,使更生方案及債權人會議可決可能性提高。
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則要求債務人提出資產表,將財產納入清算財團,法院依債務人意願及法律規定決定變價方式,變價所得按債權比例分配給債權人,若無財產則直接進入免責裁定程序。免責裁定表示債務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未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若裁定不免責,債務人需依裁定清償至規定數額方可再次聲請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條以下)
清算程序重點在於資產表及清算財團組成,法院依法律及債務人意願辦理財產變價與債權分配,清算程序結束即進入免責審核,免責裁定成功則債務人除法定例外外免除償還義務,若不免責則需依裁定清償後再次申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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