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或清算聲請狀撰寫要注意什麼呢?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狀撰寫中應注意格式、文字清晰、資料完整及附件齊備,並附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所有資料應具體明確,避免籠統陳述。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包括公告債權人、債務人參與程序、必要之聽證及裁定,並於審查後核定更生計畫或清算方案,核定更生計畫後,債務人按期償還即可享免責,清算程序則依法院裁定分配財產後,債務餘額可依法免除。聲請更生或清算係法律給予無法清償債務者之救濟途徑,程序繁瑣且需資料完整,債務人應充分準備財產、債務、收入及支出證明,依實際情況說明無法清償之原因,並配合法院及債權人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合法取得免責資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債務總額、營業活動、欠債情形、財產及收入狀況揭露、協商債務情形、法院程序資訊及詐害行為或未履行契約揭露,透過完整且真實的文件及說明,法院得依收支狀況、必要支出及債務總額,決定更生方案或清算免責範圍,保障債務人能重建經濟生活,同時兼顧債權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更生或清算,係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能採行之法定程序,以法院協助債務人整理債務、保障債權人權益及兼顧債務人重建生活為目的。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無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都要準備資料,如「聲請狀」、「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而聲請狀實際撰寫狀況仍依個案會有差異,法院基本上有範本可參考,聲請狀雖要填寫當事人的身分、聯絡資訊,當事人如已委任律師辦理,以避免當事人接到不必要催債電話,其中撰寫的重點有:

 

債務人欲聲請更生或清算,需準備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聲請狀應明載債務人身分、聯絡資訊及聲請事項,若已委任律師代為辦理,則可減少債務人直接接收債權人催收之電話或訊息。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的核心制度,旨在兼顧債務人重建經濟能力與債權人受償利益,確保債務人於無法清償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的情況下,能透過法院制度進行債務調整或免責。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核心程序包括明確聲明聲請事項、確認債務總額、揭露營業收入及債務履行情況。

 

聲請狀

聲明事項需明確指出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其中更生程序係法院依債務人收入能力,通常安排為期六年之分期償還計畫,履行完畢後剩餘債務得獲免除,類似強制和解;清算程序則係債務人請求法院對其財產進行清算,視財產狀況及債務人生活需要,決定是否一次或附條件免除債務。

 

聲請狀應明確說明債務人因何無法清償或有無清償之虞,前者指實際債務超過現有清償能力,後者指債務人於合理期間內以自身能力可能無法清償債務,如超過平均餘命或退休年齡。債務人財產若變賣仍無法清償,或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仍無法負擔債務,均符合聲請條件。法院將依聲請狀及附帶之財產、收入及債務資料審查債務人資格及更生或清算方案,必要支出認定僅限一般日常生活所需,如租金、水電瓦斯、基本飲食、醫療、教育支出等,奢侈或非必要支出不予認列。債務人須對財產及收入狀況如實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虛偽申報可能導致聲請駁回或喪失免責資格。

 

債務人如委任律師,律師會協助整合財產、債務、收入、支出及協商過程資料,撰寫聲請狀並提出法院所需附件,確保程序合法及資料完整,聲請狀中除列明債務種類、數額、擔保情形及債權人名稱外,亦需敘明聲請理由、無法清償之事實及法律依據,以便法院理解債務人財務困境及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必要性。債務人如有可受清償之保險金、信託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也應列明,以利法院衡量清償能力及分配方案。

 

更生:

更生程序通常適用於債務總額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且可行六年分期償還的方案,而清算程序則無債務額上限,由法院視債務人財務及生活狀況決定一次或附條件免除債務。

 

在聲請更生時,依第43條規定,債務人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這三份文件是法院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更生資格、設計更生方案、以及確定還款能力的基礎。債權人清冊應明確表列各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每項債權的數額、原因及種類,這是為了讓法院及債權人了解債務人整體債務狀況,確保更生程序公開透明並能兼顧債權人權益。

 

同時,債權人清冊中需列出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財產,並計算若債權人行使權利後仍無法受滿足的債權金額,以便法院審酌是否需要調整無擔保債務的還款比率,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涉及分配順序及公平性。

 

第43條第1項第三款特別規範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債務人如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聲請更生時必須表明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以決定自用住宅是否納入更生方案中。自用住宅的範圍以債務人及其家屬主要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為限,如債務人有二處以上住宅,僅限主要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則指債務人為建造、購買或改良住宅所借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使用權的借款,並以住宅設定擔保分期償還之債權。債務人清冊則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各項債務的數額、原因、種類與擔保,提供法院完整債務輪廓,以利核算債務總額和判斷是否符合更生條件。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是債務人向法院揭露自身財務真實情況的核心文件,應詳細列明財產目錄及其性質和所在地,最近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列明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財務透明度越高,法院越能準確評估更生可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必要支出若與第64-2條規定之生活費數額相符,債務人無須再提出證明文件,如未超過標準,且經債務人釋明無需負擔一部或全部支出,亦可視同符合規定,避免冗餘資料增加準備負擔。與更生程序相對應的清算程序,依第81條規定,債務人亦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

 

清算:

清算程序重點在於法院是否准予債務人免責,債務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的填列要點與更生相似,包括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的債權額度,債務人清冊則明列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各債務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同樣應載明財產目錄、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與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以便法院全面審查債務人財務狀況、確定債務清償能力與生活保障範圍。

 

債務人如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法院可依據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全面評估債務人現實清償能力及生活所需,設計合理更生方案或決定清算免責範圍,確保債務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同時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在實務操作中,債務人應仔細填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提供完整文件並附證明資料,以符合法院審查標準。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首先,債務總額是決定聲請更生或清算的門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含利息與違約金在內,必須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方可聲請更生;若債務總額超過此限,則僅得辦理清算程序,因此,債務人必須先核算所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包含信用卡、信貸、民間借貸及分期付款債務,計算總額是否符合更生資格,若超過限額則應改以清算程序為途徑。其次,聲請人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其金額,是判斷是否符合更生資格的重要因素,規定指出,五年內若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之營業額平均每月不超過二十萬元,方可聲請更生,若有經營規模較大、營業額超過此門檻,則需依清算程序處理,這主要是避免債務人仍有顯著收入來源而濫用更生制度。

 

再者,欠債情形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核心評估標準,債務人需明確說明現有債務是否超出自身清償能力,或是否存在不能於合理期間內清償之虞,例如因年齡、健康或收入不足而無法在可合理預期的期間內償還債務,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只要處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態,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將以債務人當前的收支狀況為依據,扣除必要支出,評估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其中必要支出僅限於一般日常生活所需支出,債務名下財產是否經變賣仍無法清償債務者,也可視為符合無法清償的情形。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聲請人須揭露過去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及其平均每月營業額,並說明欠債情形,明確指出是否已無法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只要處於無法清償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的情況,即可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將依債務人目前的收支狀況,扣除必要支出,評估是否具備還款能力。

 

必要支出僅限於一般日常生活所需支出,而債務人名下財產是否經變賣仍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是法院評估免責可能性的重點。債務人需準備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財產清單、前兩年所得清單、收入及支出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水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醫療費用單據、子女教育費用證明,並列明保險單現金價值,如有保險準備金亦應申報。

 

債務人準備文件亦相當重要,建議民眾可先蒐集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財產清單、前二年所得清單、收入及支出證明,包括租賃契約、水電費、瓦斯費、手機費、油資費用等收據及法院文件,因消債程序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載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二年的收入、支出數額,相較於一般民事案件,文件準備較為繁雜,例如發票、收據、子女註冊單、醫療費用單據等,皆須盡力陳報法院以符合法律要求。特別注意的是,若債務人持有保險單且具現金價值或準備金,亦屬財產項目,需一併申報,並可向保險公司查詢實際數額,以免遺漏財產影響審查結果。

 

對於債務總額、營業收入、欠債情形及過去協商狀況,債務人應誠實揭露,避免因隱匿資訊或不實陳述而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的核准。法院依上述資料,綜合評估債務人財務狀況、生活所需及債權人受償可能性,裁定更生方案或清算免責,債務人需依裁定辦理還款計畫或接受免責決定,以完成債務清理程序並重建信用與生活。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核心在於評估債務人是否符合資格,主要以債務總額、營業活動、欠債情形及財務狀況為判斷依據。

 

協商債務

債務人如曾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需在聲請書中說明協商過程及成立與否,若協商成立仍需提出不可歸責於自身之理由,否則法院可能認為債務人尚有其他還款途徑而拒絕更生或清算。協商債務情形亦須明確揭露,債務人如有金融機構債務,法律規定需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或調解債務,若協商不成立,應陳明理由以證明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協商情形大致分三類,包括一、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成立;二、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三、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若協商成立,聲請更生或清算須提出不可歸責於自己之理由及相關事證,否則不得再聲請。

 

與債務清理有關之程序資訊亦須揭露

聲請人需附上現行法院案件資料,包括是否已有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是否有正在執行案件,及是否需聲請保全程序以保障債權人平等受償。包括債務人是否曾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案件及其案號,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若有執行,可聲請保全程序,以利公平分配財產,保障全體債權人受償。債務人聲請程序中,詐害行為或其他尚待履行之行為亦為審查重點,債務人須說明前二年內是否有任何無償行為而有害債權人權益,若有需陳明時間、對象及具體內容,亦須說明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是否明知有害債權人權益及受益人是否知情,並揭露雙務契約是否尚未履行,契約成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及契約內容,以利法院全面評估免責與清算可能性。

 

債務人過去兩年內是否有詐害行為或其他尚未履行行為,如無償處分財產或有償但明知對債權人有害,亦需在聲請書中說明,包括行為時間、對象及具體內容,並列明是否有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其成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及契約內容。

-債務-債務清理-聲請手續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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