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悔了,可以跟法院撤回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即應視為法律程序正式開始,撤回的可能性受限,除非在裁定開始前且獲得所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否則撤回聲請在程序中或程序終結後皆不可行,這與條例第6-1條及第12條明文規定一致,在實務上會提醒債務人,撤回聲請並非單純書狀行為,而須兼顧債權人同意及程序進行狀態,因此在決策時需謹慎,以免造成信用受損、法律責任延宕及程序無法逆轉的困境。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消費者與債權人利益,保障陷於經濟困境消費者之重建或清算機會,同時防止債務人任意撤回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因此撤回聲請受限,債務人在行動前需充分了解條例規定、程序限制及潛在後果,並謹慎評估是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及社會信用。


 

律師回答:

我反悔了,想要撤回已向法院聲請之更生或清算,這在法律上有嚴格限制,並非隨意可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終止或終結,債務人不得再撤回聲請;換言之,程序結束後,撤回的請求完全無效。

 

條例第12條更明確規範,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非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聲請。此條文同時適用於裁定前已依第19條規定為保全處分的情況,也就是說,即使法院在裁定前已採取保全措施,債務人仍需遵守不得撤回的規定。債務人如欲撤回聲請,須以書狀提出,而自送達債權人後,債權人若於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撤回。

 

立法者在設計此規定時,充分考量消費者通常在經濟上屬弱勢,財產有限,債務關係單純,故採取簡易程序以清理債務,同時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雙軌制設計,即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旨在重建債務人財務秩序及清算債務,前者為重建型,後者為清算型,藉此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使債權人可公平受償,債務人則可獲得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立法亦考量到社會上因債務無法清償所衍生的諸多問題,例如信用卡或現金卡高額循環利息累積,外部催收手段粗暴不當,甚至出現自殺等極端案例,因此限制債務人撤回聲請,防止債務人惡意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與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

 

從實務操作上看,債務人在聲請前若已遞交完整財產及債權人清冊,法院會先評估債務總額、財產狀況及債權人權益,裁定是否受理,若裁定開始程序後,債務人若反悔,法院將以程序正義及保障債權人利益為優先考量,原則上不得撤回,除非獲得所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這項限制不僅適用於更生程序,也適用於清算程序,因為清算程序涉及財產全數變現分配,一旦程序開始,撤回將影響財團之管理及債權人受償順序,因此法律明文禁止債務人任意撤回聲請。

 

因此僅有裁定開清算或更生前可以任意撤回,律師在協助債務人評估是否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會特別提醒債務人此一限制,以免事後反悔而陷入無法挽回的法律困境,並會同時評估債務人是否具備履行更生方案或清算程序所需之資產與收入,以避免程序中斷或違反條例規定。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經濟弱勢者,兼顧債權人權益,法律對債務人撤回聲請設下明確限制,以防債務人藉撤回阻礙債權人追討權利或不當利用保全程序獲得不正當利益,因此在實務中,債務人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充分考量自身財務狀況與心理承受能力,並慎重決定是否提出聲請

 

債務人在聲請前,詳細檢視債務種類、債權人名單及優先順序,並評估是否存在協商、分期或其他替代方案,因為一旦聲請程序開始,即便後悔,也可能因債權人未同意而無法撤回,這將對債務人的信用記錄及財務重建計畫造成長期影響。更進一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亦反映立法者對社會公共利益及金融秩序之維護,防止債務人濫用程序阻礙債權人受償,保護金融市場穩定及公平交易環境,並避免社會資源因程序濫用而浪費。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清理程序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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